中国的“社会”一词,起源于祭祀土地神的活动。中国在殷商的时候,已经形成了有计划的人为规度的居住聚集点,即“邑聚”;在采邑制的居住单位之上普遍立有“社”。商王在立邑的时候便有“祭社”之举,这就是最早与土地崇拜有关的邑、社概念的出现。 “社”意起于土地神,一般每年的春、秋两季,有定期祭祀社神的日子,春祈秋报,即为“社日”。人们在固定的“社日”聚会、举行庆典活动,逐渐固定为“社会”。秦汉时期,“社会”更加盛行。及至南北朝,出现集钱举行社会的组织团体,即共立之社,称为“合会”。唐以后“社”的活动基本定型,“社”也起到一种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明清。在社祭活动发展的同时,人们在聚会的过程中也逐渐演化出其他多种内容的“社”、“会”。其中,“会”主要是各种以聚会、联通共同兴趣、共事某业等特定目的为旨的风俗会社,如钱灯会、秋千会、茶山会、斗鸡会,以及一些宗教法会等;“社”主要是固定的旨趣相投的“聚徒结会”的团体,如文社、诗社,以及行业性团体等。自清代中后期,中国结社、结会活动再盛,同时也发生了转型,出现各种与改良相关的新式社团。
可见,中国“社会”的起源是在国家统治之内的民众非常设性的聚会活动,而不是如西方古希腊罗马时期被特别分化出来的城邦文明。中国传统的结社活动是在“官”“民”框架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之中发生的,而西方结社的合法性依据是国家与社会分权关系下的公民的“自然权利”。“社会”的活动因时而举、因事而聚,延至以后形成社团、民间组织,与国家的关系始终是被统治与统治、被管理与管理,而不是分权制衡。“王权”在理论上是至高无上、没有权界的,“社会”在王权许可的范围内,或者在王权控制能力不及的领域存在;超出这个界线、具有权力抗衡性质的组织,则属于秘密结社,不具有正式制度上的合法性。所以中国传统的“社会”,是理论上享有全部权力的王权天下,在现实中由于实现能力有限而容留出的民间空间。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同时也有“天高皇帝远”的民言,和“王权不下县”的建制,体现了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特点。这种“社会”空间的最大特点是权利主要不是通过正式制度得以界定和保障,而是在与国家的互动中获得的,有较大弹性。西方公民社会发展中国家与社会的“界”、“限”的概念,在中国几乎是不存在的。
再从理念上分析民间的慈善传统。“慈善”和“公益”都是近代经日本转译过来的概念,前者是英文“Charity”或“Philanthropy”的中译,后者译自英文的“Public Welfare”。 中国本土文化中相关的“仁”、“义”、“善”、“慈”等词汇,主要有两个思想来源。
中国传统的民间公益观念,最重要的思想渊源是儒家文化。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对于“仁”的理解,孔子说“仁者,爱人”。 从爱人的心怀出发,必然会导致博施济众的行为,所以善举也就是“仁”的体现,是爱人、助人的行为。明代高攀龙清楚地阐述了儒家关于善的观念:“夫善,仁而已。仁者,爱人而已矣。” 古代许多“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安宫”等行为,都是儒家理念的实施。在“仁”的思想指导下,传统社会对于正义的原则有“利、义”之辩。孔子有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儒家传统是摒利取义的,它将利益、功利看作“人欲”的源流,从而是达到“仁”的障碍;为形成仁道的社会秩序,人们必须轻利益,行义举。这种“义、利”之辩,与公、私概念的发展有着密切相关。其实在春秋时期,功利思想和仁义学说是并举的,有着“言义必及利”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等说法。只是在西汉以后,随着儒家地位独尊,尤其宋明理学演绎,才使得“义”、“利”愈渐不容并立,形成“明天理,灭人欲”的道德伦理。以“义”为名的民间慈善逐渐盛行,如“义舍”、“义仓”、“义田”、“义庄”、“义聚”、“义学”等,具有互助安贫等性质。值得注意的是,与“义”相关都是民间、私人兴办的事物,而以“公”命名的机构,恰恰多是取诸民间、为统治者服务的,如唐代有“公廨钱”,并非扶助贫困的社会公益金,而是官府放的高利贷。
慈善理念的另一个来源是汉传佛教“善”、“慈”、“普济”等思想的影响。佛教的行善理念在南北朝时期开始得以实践,典型的有供养父母老人的恩田、供养佛僧的敬田、施贫救病的悲田之“三福田”,以后发展为居安院、安济坊等。宗教慈善从5世纪到9世纪非常兴盛,到唐代,民间寺院构成日益庞大的经济社会力量,引起政府的顾忌。至宋代,政府不再被动接收慈善组织活动,而主动建设一系列社会救济机构,成为慈善救济活动的主体。明末清初,民间慈善再次兴起,明清以后的慈善组织在思想渊源上大多融合了儒、释、道的精神,以善会、善堂为代表, 普遍得以流行。它们实施施药、济贫、恤老、教幼、赈米、救灾、义扛义冢、义学等等善事,以通俗教化或救困扶危而达到劝善的目的。另外,由于清末基督教在中国的广泛传播,有些善堂也受到基督教的影响。关于基督教在中国传播的性质,杨念群的研究指出,西方基督教的传入是其自身内部理性裂变的结果,它们带来了基督精神和科学理性的双重效果,也造成其在中国本土的紧张。
儒家的“仁”“义”和佛教“慈”“善”的观念构成了中国民间公益慈善的基础。中国非营利的理念渊源可以概括为“义”和“善”之行,它具有两个特点:其一是伦理道德色彩很强,与“利”形成相悖的关系;其二是以救济为主导,很少涉及权利观念。
因此,中国历史上民间组织的形态,在祭社集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第一类是政治性结社,包括传统官僚政治中的朋党和延续发展起来的政治性结社。朋党主要指官僚士大夫的结党,诸如东汉时期的钩党,唐代的牛党、李党,北宋的熙丰党、元佑党,南宋的伪学党,明代的东林党、齐党、楚党等等;在官僚士大夫之外,还有戚党、太子党、阉党等,是以同门、同道、同乡等为纽带结成的政治帮派。延续至明代,与科举制度相应,朋党与士绅活动相结合,逐渐趋向于近代政党的雏形。清末民初政党勃盛,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建立形形色色的学会为起始,出现一批改良、立宪取向的政治性社团,比较有代表性的如1895年设立的“强学会”,其后陆续设立的“保国会”、“粤学会”,明确以君主立宪为目标的预备立宪公会(江浙,1906年),宪政会(日本,1907年),宪政公会(湖南,1907年)等等。
第二类是文化学术性结社。文化学术性社团是中国传统结社中较为发达的一种。一般论者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学术社团兴起于魏晋之后的各种形式的文人结社, 《魏氏春秋》中记载的“竹林七贤”,被看作最早的文人社团。不过,追溯文化学术性社团的渊源,可以看到,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学术繁荣、百家争鸣,就有各种学术集团应运而生, 只是到了魏晋以后,隋唐的科举制度发达,使得赋诗作文在文人士大夫中的重要性增加,造成文学社团的繁兴。
文化学术性社团包括许多类型。最发达的是以“诗社” 和“文会/社”为代表的文学社团,前者是文人雅士间崇尚风雅、以诗会友的文学团体,后者主要是宋代科举制度盛行以后,士子共同研习经典、会客会文的集团。其次,以讲学会为主的学术社团也占有重要地位。宋元之间,与理学的兴起相关,书院盛兴,宋初遂有海内闻名的岳麓、嵩阳、白鹿洞、应天府等四大书院,开创民间讲学论文的风尚。明代讲学会兴盛不衰,还演变出“读书社”、“明经会”、“经社”、“读史社”、“文艺会”、“经济会”、“博雅会”等各种形式。清乾隆以后,理学衰微,讲学会一度沉寂,直至清末在西方思想的震动下,各种新式学会相应崛起,例如“志学会”、“教育会”、“公法学会”、“南学会”、“强学会”等。讲学会乃至新式的各色学会,不仅聚集了知识阶层,并且通过大众化的教育、讲学,在在传播思潮、教化民众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在“学术持清议”的理念下,讲学会也是文人士子参与议政的重要机制。 除了文学社团和学术社团,还有其他多种多样的文化社团,包括:以宋元时期各种戏剧、曲艺人员结成的同业“书会”和各种剧“社”为代表的文艺社团,其中书会文人成份复杂,既有出身贵族的官僚文人,也有大量失意文人,和倡优等,元代的书会首开了集体创作文艺作品的先河;以“谜社”、“茶社”、“酒社”、收藏结社等为代表的娱乐性社团;宗教性文人社团,如白居易发起的奉佛修持的“香火社”,兼有法社性质的诗社,香会,士僧结成的禅会、放生会等,体现宗教思想对人们生活的渗入; 怡老的各种游戏会等。
文化学术性社团的兴盛与科举制度的体制安排及时代的思潮密切相关。文人结社,成为文人士子获得超脱境界、进入仕途、传教民众、实现在野的政治抱负等等目标的途径,体现了多重功能。
第三类是经济互助性结社。中国的小农传统使得农户的力量十分薄弱,导致农业基础的脆弱。为了维护相对的稳定秩序,民间很早便存在经济互助组织。最初的旧式经济合作制度就是“合会”,俗称“蟠桃”,是会员间相互救济金融的组织。各省还有“集会”、“邀会”、“请会”、“聚会”、“做会”、“赊会”等称谓,又通称“义助会”。合会出现于隋代,在唐宋时期得到全面发展,并发展出多样形态,如自愿结合耕作的锄社、金融互助的钱会、共同轮充乡里职役的保正会、轮值社庙会饮的吃会、祭社、共同集资应酬婚丧嫁娶诸事的摇会、集资救济的义赊会等等。所谓“合”,就是集众人之资办事的意思,涉及的内容包括劳作互助、金融互助、共同负担地方事务等,具有勤俭储蓄、相互保险、扶危济贫等多方面功能,是民间自行组织起来应对无法独自承担的事务的方法。 除了民间互助组织,自宋代以后,还有士大夫贤士们设立义仓、社仓,以及借行义田、义庄、义役等制,兼具济贫和维护家族声望的功能,成为家族互济制度的典范。
经济互助型会社中另一种重要形式是行业性结社,主要包括商业行业的会馆、行会、商会等。行会的雏形是春秋时代的“肆”,行会的形成大约在唐代。传统商人社团的发展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明代以前,属于传统行会阶段。唐代时商业就至少分有二十二“行”,同业内也已有细致的分工,到了宋代得到更大发展,但是这些行会对封建统治的依附性非常强,更类似于一种为统治者服务的组织。第二个阶段是明代商人会馆、公所的出现,前者多具有同乡会的色彩,后者则为同业者的联盟。会馆和公所在规模与组织结构上均更加具有独立的社团性质,其中,明中期出现的“墟集会”是一个代表,它们是一种维护工商业自身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政治色彩的商人团体,体现了商人社团的新气象。第三个阶段起自1904年清政府《商会简明纲要》的颁布,标志着正式商会的出现。章程颁布后,上海首先在商务公议公所的基础上改设商务总会,陆续地,各地纷纷照章成立商会。商务公所演化为商会,是商人社团的质的飞跃,后者只是地区、同乡或同业的商业联盟团体,而前者却成为全国性的民主选举的工商统一组织。20世纪初,各地同业工会和农会也普遍成立,代表经济性结社发展的一个高潮。
第四类是慈善团体。中国古代社会规模最大的慈善救济事业是国家救济的“荒政”制度, 以及依靠家庭和宗族的力量实施的救济。佛教传入之后,在“行善”的理念下推动了宗教慈善事业发展,福田院、安济坊等慈善机构大量设立。16世纪以后的明代,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象是同善会的兴起,这种新型善会主要任务是济贫,但它具有一些以前的救济组织所不同的特点:它由地方上非官位的有名望人士推动,救济对象不拘泥于家族或者特定身份成员,面向世俗问题而不以宗教传教为目的等等。 清代的善会更加多样化,并开始建立更具有固定性的善堂,所行善举包括育婴保婴、施棺掩骸、收容老病妇人及流民、义塾、惜字、教养、收养老病耕牛、寄柩、修葺道路、施医舍药、施粥、放生、恤老、收养体恤嫠妇等等。善堂多为诸善并举,但也有单一职责的善堂,如育婴堂、托养孤儿的广仁堂、贞节堂、留养堂、掩埋尸骨的义园、借钱的因利局、救灾的救生局等。 鸦片战争前后,西方传教士将基督教带入中国,建立起新式救济制度,最主要的是医药、慈幼和安老等救济事业;同时,绅商也兴办起协赈公所等救济事业,这些体现了传统救济向新型救济形式的转化。
第五类是秘密结社。民间各种秘密结社活动早在先秦就存在,宋元便有一些秘密的“会”,明代这些“会”渐趋组织化,至清代达到极盛。秘密结社的作用非常复杂,它们具有反映下层声音、团结和为下层平民谋求生路等作用,又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构成与政府的对抗性和对统治秩序的威胁,同时随着其自身势力的壮大,也带来类似黑社会组织的种种弊端。
对比西方公民社会发展历程中的权利斗争和民间公益两条主线,中国的社会组织具有这样两个特性:第一,以经济上的互助互利和文化上的互友互娱为主,一般具有非权利性和非对抗性;与王权构成制衡或对抗性的组织,一种是在官僚士大夫内部的结党,另一种是民间的秘密社会,均属于非公开的、被禁止和铲除的对象。第二,民间公益以完全摒除了“利”的因素的施舍救济和佛教慈善的发展为主,至鸦片战争后基督教传入带来了新的慈善形式。
20世纪的社会组织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它们既是民间传统的延承,又受到西方理念和慈善模式的影响。这些新式社团的类型包括:学联、工会、妇联、青年团等革命性社团,以及在抗战期间兴起的各种战地服务组织、救国会等政治性社团;各种“学会”、“研究会”、“学社”、“协会”等新式学术文化社团,它们一部分是清末洋务运动时期思想启蒙和西学东渐的产物,另一部分是1920-1930年代五四运动和新文化运动的产物;从传统商会、行会延续而来,或者是伴随民族工商业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新型行业组织;外国传教士兴建的传承基督教义的各种慈善机构,它们也带动了传统互助组织和慈善组织的演化,形成新式慈善公益模式;在动荡时局下活跃的帮会和秘密组织等。
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组织的发展也受到全面影响。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对民间结社进行了彻底的清理和整顿,一部分政治倾向明显的社团,如中国民主同盟、九三学社等,被确立为政党组织,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党派;另外一大批带有封建色彩的互助组织、慈善组织,以及带有宗教性、反革命性质的组织被取缔;其后按照1950年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改造和建设起一批社会主义原则下的新型社会团体,其中非政治性成为中国民间组织的一个鲜明而重要的特征。经过清理整顿以后,中国的社会团体在1950年代到1960年代中期出现了一个较为迅速的发展时期,据统计,至1965年,全国性社会团体由解放初期的44个增长到近100个,地方性社会团体发展到6000多个。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在统一意识形态的绝对主导下,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发展遭到严重破坏,社会团体的规范化发展也停滞。但是在“文革”期间,红卫兵、红小兵等各种派别的造反组织却异常活跃,构成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历程中的一个特殊现象。这个阶段的社会发展需要单独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重新活跃起来,并在80年代和90年代后期以来形成两个发展高峰。目前社会组织正处于一个方兴未艾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