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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自由及其限制--为什么应该慎谈“网络实名”
作者:贾西津
来源:WWW.InterHoo.Com   类型:网议深圳 , 公民社会 ,      2009/1/13 17:34:12 点击4888次

 

非常感谢博客中国召开这样的研讨会。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关于网络自由和网络世界规则的问题,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一个前提,那就是:一个富强、公正、民主的国家,一定是因为有懂得和珍惜自由、以及会行使民主权利的公民。这个观念不是作为任何推理或者结论,而必须是我们思考的前提或者信念。所以,当我们在这里讨论秩序的问题,或者说对于自由权利的限制问题,无论我们关注的是实体世界,还是网络世界,我们关注的“秩序”,前面一定是有一个定语的,即“基于公民自由权利的”秩序,或者说“自由秩序”。那么,对于网络的规制,也就是基于公民自由权利的网络世界的秩序问题。

这样,问题的定性就会涉及到几个方面。首先,公民自由是什么意思?中国宪法上有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游行、集会、结社、示威等的自由,这些自由受到法律的保障,我们称它们是公民权利。这几种宪法保障的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自由。所谓基本,就是说,我们可能有很多好的价值,比如自由是一种价值,秩序也是一种价值,幸福也是一种价值等等,在它们之间,基本价值是具有优先性的。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自由、基本权利,在价值序列上就是更基层的、更前位的价值观,具有价值的优先性;而在公民的这些基本自由中,言论自由又是最基础的,其实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等都可以视为表达途径,可能是更强程度的表达,带有行动的表达等,但是它们首先都基于个体思想的真实表达。所以思想的表达,“纯”的言论的自由,是最底层的、最基本的,也是首先应该受到保护、更充分保护的自由权利。网络可以看作是传统表达自由的一个延伸。

不过,说道“自由”,永远是一个很麻烦的东西,比如说如果我们理解自由是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就会出现无序的世界,变得非常混乱,不仅在网络世界,在现实世界也是一样混乱的。所以说“自由”是有限制的。好了,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说,什么是自由的限度?我们梳理这种法理观念,可以看到,对于自由--特别是基本自由权利--的限制,唯一的理由就是为了同样平等的公民自由权利。举例说,如果每个人都可以有杀人的自由,就意味着别人的生命权有可能受到侵犯,这个时候就不能够规定你有杀人的自由,或者说法律一定会对杀人做出禁止;诽谤是什么呢?就是有意地破坏真相,使他人的名誉权遭到侵害,所以我们需要对诽谤做出禁止。而对于思想的表达,或者说言论的自由,我们会认为,假设每个人都能够非常充分和自由地表达,我们一定会维护了平等自由权利的世界。并且,这种自由是先于其他的各种自由权利摆在第一位的,因为没有真实的表达,其他一切都可能会被扭曲。人的思想、意志本身的真实性是最重要的,对于这种自由的限制,仅仅可以为了尊重同样的基本自由的理由,而不能是任何其它。

这里就涉及到公权利和私权利之间的平衡。刚才发言有代表基于代理方的律师角色在讲话,也有站在公共法律制度上面的讲话,视角显然不一样。在私法领域里面,会有对权利的限制和平衡;但是在公权利和私权利之间,有一个非常清晰的界限,即公权利的边界,它是不能侵犯私权的。所以,第三方面的问题是,对于自由的限制,这个“限制”本身的限度是什么?国际上有很多判例,涉及的就是自由“限制”的限度。我觉得我们在思考的时候,很少意识到这个问题,即:自由是有限度的,没有错,但是对这种“限制”的限制是更加重要的。因为只有符合一定限制条件的对自由的限制,才是符合保障自由权利、而不是起到相反作用的。

对于限制的限度应该包括哪些点呢?至少可以总结四个方面:第一,限制的原因确实是基于对同等基本自由权利的保障,而不是任何其他的理由。第二,它应该是特定性的,对于基本自由的限制,一定是特定限制,而不是泛义的限制,比如说,你不可以在考试的考场上面高声发表言论,这就是对言论权的限制,但是它是针对这种特定的言论行为的,符合特定场景之下的平等权利保护,所以是合理的。基本自由是普遍的,所以对于基本自由的限制必须是特定性的,而不能是很笼统、很宏观的普遍性限制。第三,限制的程度必须被证明是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是“不得不”的最低的限制,而不能高于底线。从而,当我们对一种自由做出限制的时候,最重要的不是考虑限制带来的意义,而是如何杜绝限制可能具有的负效应、超于必须的过度限制,比如是不是已经有一套非常充分的、能够保障基本权利的法则,以保证权利没有被过度限制。换言之,我们要有足够充分的制度前提,能够证明这种限制不会被滥用,不会超出保障自由权利本身的目的,否则任何对基本自由权利的限制都是不具有合法性的。第四,这种限制应该和任何利益无关。我们不能因为任何个人、团体,甚至国家的“利益”,来限制自由权利。权利仅仅可以因为权利而被限制和平衡,任何团体的或者政治的利益都不可以作为限制权利的理由。

基于此,我们来看一下网络实名制,例如现在说的网络后台实名制度。它是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一种限制,为什么我们要说这种限制应该慎重实行呢?第一,它提出的理由实际上并不是基于私域空间,比如侵权案件等事件中对私权利的保护,而是国家权力和私域空间之间的平衡,也就是说它首先是基于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公民基本自由权利之间的平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该非常谨慎,这样的公权力到底具备不具备正当性?这是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的,除非可以充分论证它的正当性,否则公权力对私域空间的介入就不能具有合法性。第二,网络实名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一种普遍限制措施,不具有特定性。第三,在限制的程度上,在说网络实名是否合理之前,也必须先看它是否一个前提,即有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保障这种限制不会被滥用,就像银行,如果说我们要求银行入帐的时候看身份证的话,一定先有一个法律保障银行不能随便向他人--包括政府部门--透露这些信息;同样的,如果说网络实名,又没有法律保证运营商对这些信息严格保密,特别是对公权力的保密,那么这些客户的实名、身份,就不能保障不被透露出去用于商业目的,更不能避免被随意的、任何的政府指令,某个政府部门,甚至某个基层官员、某个条子等,就可以看到我们的信息。所以,如果没有这个前提保障,在私权利不能受到足够充分的尊重和保障的前提下,这样的限制使得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存在着巨大的危险,并且它完全可能造成权利因利益的原因而被限制。



我们不必断然说网络实名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思考,实行网络实名、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符合不符合对基本自由权利限制的这些条件?即,它是不是基于对平等基本权利的保护?是不是已经有充分的法律保障这种私权不会受到公权力的侵害?限制是不是特定性的?这种限度有没有超出国家的权限和对基本公共安全的要求等?我们更应该清楚地意识到,当所有这些都没有被充分证明的时候,就非常轻易地去谈要不要实名,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它意味着在整个的思路里,我们在非常轻易地对自由加以限制。它说明我们目前对于自由权利保障的意识,和对于自由限制的限制程序,是很不完善的,那么,对于自由的不恰当限制,就可能不仅仅是在网络空间,而且会在其他各各领域中,都存在着。我们仍然可能轻易地对基本的自由权利做出限制,这种思路和程序,可能是比网络是否实名更严峻的问题。

关于刚才张律师提到署名,是不是可以用“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证明网络实名制呢?应该指出,现在实行的网络实名是后台实名,并不是表明在前台上面实名,就是说,实名的用途并不是要求人们在私域交往里面做君子,而是在后台,在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制定出的规则。否则应该是前台实名。

关于不实名会不会形成地下黑社会?我正好研究NGO,发现中国传统社会秘密结社的特点,历代有秘密结社,而中国没有致力于公共治理的倡导性组织,恰恰是因为正当的需求没有被表达出来,变成地下的东西。如果有更加畅通的表达途径,恰恰是解决地下结社、黑社会问题的。中国目前有很多组织被称为“非法组织”,其实并不是组织非法,而是法律没有给予合法的途径,没有纳入合法的视野。
关于网民是不是应当自觉建立合法的和道德的观念?其实对于学法的人而言,这个概念应该非常清晰,即法和正确是两回事。公民有守法的义务,但是没有做“正确的事”的义务,因为谁判断“正确”呢?--如果有判断正确的人,他就是权力的代表了,不是法治了。道德可以在社会进行提倡,但是道德不能作为强制,只有法才可以作为强制。我们有权要求网络建立合法的运行环境,但是无权要求它建立合道德的运行环境。

有一个例子,有一个公民在网上发表言论,说我们的街现在成为“麻将一条街”了,请赶紧整治一下吧。他是非常良好的意图,但是在网上发贴以后,很快受到公安机关的追查、审讯--尽管还没有实名--原因就是,你的言论破坏了党委的形象,破坏了机关的形象,破坏了我们招商引资的环境,甚至也可以说他就是破坏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危害国家安全等等。反正在权力面前,个人是没有对话的余地的,当存在对自由的普遍性限制时,我们不能假想有一个抽象的公正性的“国家”来对此做出判断,事实往往是具体的部门、政府官员,来行使这个权力,其结果一定是公权力对于个人自由权利的侵犯。

目前有一个研究报道,在南方地区的研究,发现中国现在出现“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这是一个特别值得我们重视的现象。它说明什么呢?我们在社会很多地方,出现一些冲突,而这些冲突是没有诉求的,或者说不是因为有任何原因引起的冲突,它纯粹是一种无名的不满心态的累积。就像有人回家打老婆一样,可能根本和老婆的行为没有关系,就是因为这段时间不顺心,在心理学上,我们说它是一种心态的变型,就是因为积聚的大量心理冲突,得不到释放,长久了就会以变型的、与原来事件毫无关系的方式表现出来,这种表达是非理性的、不可预期的、找不到原因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显示出我们现在的社会里存在大量积聚的不满,已经找不到直接的事因,从而是更难化解的,并且一个最大的危害是,它会在各个方面,以无名的方式传递,加剧其它事件的非理性和对正义的扭曲。这种变型,很可能成为中国社会不稳定的最重要因素。现在的网络对于中国而言,最重要的意义也就是建立了一种表达渠道,同时也成为一个释放口、安全阀。如果将这个渠道也继续实名化、面具化,人们在心理上更找不到发泄,反而会带来更多的压抑,引发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甚至危害到国家的安全。因而,真的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讲,网络实名制也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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