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现在经常说要发展中国的“公民社会”,那么什么是公民社会呢?就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引入的很多东西一样,“公民社会”也是从英文Civil Soceity翻译过来的一个舶来品,也有人喜欢把它翻译成“市民社会”。
“公民社会”这个词最早提出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的开篇用了“koinônia politiké”一词,用来形容当时的城邦生活。城邦的出现,表示人们形成了一种与自然聚居状态所不同的组织形态,他们有着密切关联的家族群体,共同的礼仪,决策公共事务的规则和程序,从而也是一种更具有团体性人类生活,或者说是人类的政治生活。西塞罗在公元1世纪翻译这个词汇的时候,将它转译为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即“文明社会”之意。可见,公民社会最早就是指城邦生活,它的特征是人类的政治性、文明性。
到了18世纪中叶的欧洲,随着工业革命以及资产阶级革命、启蒙运动等一系列重大社会变革的发展,新兴的资产阶级不断要求对经济自由和政治权利的保障,“公民社会”的问题再次被提了出来。黑格尔在1812年的《法哲学》一书中明确将公民社会界定为外在于国家的部分,从而说明了公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独立的公民的自主空间。黑格尔所说的公民社会包括市场经济、志愿团体和独立的司法体系。其后,托克维尔进一步将公民社会的重要性推到与国家同等的地位,他经过对美国的详细考察提出,公民自组织是民主得以运行的基石。因而,近代公民社会的概念,是指独立于国家的公民自治机制,包括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等方面的自治机制。
20世纪70-80年代以来,在对政府治理危机的反思过程中,公民社会理论再次兴起。人们看到,政府并不能满足公民的所有需求,市场经济也是不足够的,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志愿组织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功能。现代公民社会就是指公民自组织起来满足其共同或公共需求的社会部门,它以公民自组织为核心构成,还包括媒体、网络、公民的各种公共交往形式等公共领域,公民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等。公民社会与政府、市场,共同构成现代公共治理的三大支柱。
可见,在西方,公民社会的概念也经过了多次演变,含义发生了很大变化。不过,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找到一个思维的主线,即公民权力的实现。公民社会的三次兴起,都与社会经济政治的重大变革相联,包括城邦文明的形成、产业革命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发展、政府治理危机等。每一次“公民社会”话语的提起,都是对这些重大社会变革的回应,从城邦的自由民,到享有经济和政治自由权利的公民,再到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公民自由权利的保障始终是公民社会体现其作用的重心。
中国目前的社会转型,其实是体制变革和治理能力建设两个方面共同进行的。显然,体制变革的任务要重要于和先于治理能力的建设。因而,我们在提倡政府、市场、社会三大支柱共同发展的时候,更应该首先强调公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界定。换言之,有限政府、法治国家的确立,是中国社会部门发展、公民发挥公共治理作用的前提;同时,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是我们仍然面对着的任务。
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社会和政府是一个互促互动的发展过程。二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应该包括:
独立主体关系:政府首先界定清晰自己的职责边界,有效履行自己的职能;公民自组织遵循公民自发、志愿参与、自主治理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二者的独立是形成互补合作的前提。
政策参与关系:政府在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吸纳公民的参与,积极与公民自组织进行制度性对话,公民通过自组织或者其他途径参与公共决策,促进公共决策的民主化。
倡导制衡关系:进行政策倡导,监督政府行为,是公民社会非常重要的作用之一。公民自组织作为民间的利益表达渠道,反应民间诉求,或者批评政府、政策,正是改善公共治理的重要机制。无论政府还是民间,都应该树立一种理念,即多元、开放的声音和健全的民主监督,是公共治理的内在要求。
合作伙伴关系:政府与民间组织在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尊重、宽容、互动、分工合作,建立协同治理的伙伴关系。值得借鉴的是,1998年,英国政府和民间组织代表共同签署了一份《政府和志愿及社区部门的关系协议》,提出政府与社会的“伙伴关系”建设,其后,类似的政策在加拿大、新加坡等很多国家推广开来,为我们提出了很好的国际经验。
在合作的过程中,也应防止公民社会与政府之间可能存在的不良关系倾向,特别是以下两种:
依附攀生关系:如果社会组织的发展不能以政府责权的明晰界定为前提,就会出现以社会组织的名义行使政府职权的现象,或者政府干涉社会组织发展的情况,它不仅影响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而且造成公共权力的滥用,危及整个公共治理体制。
利益共谋关系:社会组织是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能被利益群体,特别是强势利益集团的代表体“捕获”,从而丧失政府的公共性,影响社会公正。因而,制度的公正,保障公民结社的多元性,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