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可以被定义为:在政府、家庭和企业之外的领域中,公民自发组建、志愿参与、自主管理的公益性或互益性的组织。比如各种民间的协会,公益基金会,民办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养老机构等。
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非营利组织经历了两次发展的高潮。第一次是在1980年代。王颖等人曾对浙江省萧山市社会团体在1980年代的发展进行过统计,据他们的调查,从1978年到1990年的12年间,该市的社会团体数量增长了近24倍。这个个案数据是整个中国1980年代社会团体蓬勃兴起的一个局部反映。据统计,至1989年,全国性社团增加到1600多个,是1978年的16倍;地方性社团则增加到20万,是1978年的33倍。
198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对社会团体进行了清理整顿。条例的颁布对社会团体的成立加以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和要求,这使得在法律框架内的社会团体的数量增长趋于缓慢。至1998年底,全国性社团为1800多个,地方性社团为16.56万个。1989~1998年这十年间,在注册登记范围内的社会团体的数量增长虽不明显,但是在实际发展和分布结构上已经发生了悄然的调整。其一,分别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和《外国商会管理暂行条例》(1989年),一批基金会和外国商会在这一时期建立起来。基金会的发展促进社会公益模式的进一步转变。其二,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各部门的体系之下,民办的学校、医疗机构、科技、文化场所等实体性服务机构发展起来。根据一些部门调查数据估算,在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以前,这些各部门下属的民办非营利机构的总量已经达到约80万家。其三,1990年代中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市场中自下而上内生出的社会自治空间,使得草根性民间组织的发展呈现出一个高潮。草根组织中的许多由于受到登记管理条件的限制,并没有以“社会团体”的身份存在,而是以单位挂靠、工商登记等变通的方式出现,但是从功能作用而言,它们同样构成了生长中的社会自治空间的一部分。
非营利组织的第二次较大发展时期是从1998年至今。这一阶段民间组织的发展具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制度化建设。1998年至今的数年间,关于民间组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出台。1998年修订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年国务院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将民办非营利的实体性机构纳入民间组织的登记范围,到2001年底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种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统一的登记确认。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出台,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2004年出台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反映了各方面对民间组织的立法工作都在大力加强。第二个特点是多元化发展。这些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不仅体现在数量增长上,更重要的是类型愈渐多样化,涉及的领域不断拓展,主要体现在:社会团体的类型更加多样;民办非企业单位大力发展;行业组织探索单独立法的发展途径;各种草根民间组织迅速生长;社区自治组织发展壮大;事业单位改革以非营利组织作为重要演进方向之一;其他各种新型的社会组织不断呈现。民间组织多样的发展和活跃状态体现了中国社会自主性的增长。可以认为,非营利部门发展的制度与组织环境正在逐步形成。据民政部的资料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各级社会团体16.8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4.6万家。
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发展和规范律师、公证、会计、资产评估等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供自律性和诚信度。”这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带来了较好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