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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之争方见公司的力量
作者:方三文
来源:WWW.InterHoo.Com   类型:HOT! , 在商言商 , 珍藏帖 ,      2010/9/28 9:00:21 点击3431次

 

 

  无论黄光裕和陈晓双方立场分歧言辞激烈到如何程度,只要他们还在公司法的框架内行事,还尊重股东大会这个最高权力来源,就是了不起的进步,标志着市场经济和现代公司理念在中国不但生了根,还要发芽。    
前段时间,《公司的力量》很火,给大家上了生动的一课。在我看来,其实这课的素材完全没必要不远万里到外国去找,中国眼下就有一宗最好的素材,那就是还在上演的国美之争。    那国美之争如何给我们上课?    一、什么是公司?    公司就是一个组织,它把资金、人力等资源组合起来,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服务而获得盈利。举国美为例吧,它将黄光裕的企业家精神,国美员工的管理和劳动技能,香港资本市场上投资者(这里面包括了世界各国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资金组合起来,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家电购买服务。因为这个服务有创新,所以国美的股东都获得了不错的回报。    二、公司是谁的?    公司是全体股东的。而股东是通过持有的股份来实现对公司的拥有的。在国美事件中,很多人为黄光裕打抱不平,就因为他们认为国美是黄光裕的。黄光裕确实是国美最大的股东,但不是惟一的股东,所以黄光裕只是部分地拥有国美。这是讨论国美之争的基本起点。有人也许会问,创始人和高管对企业有特殊的贡献,难道能把它跟其他股东混为一谈吗?其实,在创始人接受其他投资者的投资时,其特殊贡献已经转化成股份了。也有些公司,各种股票的投票权是不一样的,但那得在投资时有言(协议)在先。如果不是有言在先,那就得混为一谈,股股平等。国美的所有股份里面,并没有投票权的区别,所以还是股股平等。    三、公司如何治理?    公司虽是全体股东的,但日常运营不可能事事征求全体股东的意见。几百年间,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公司治理结构逐步被大家摸索出来。这个治理结构整体可以分成三层。首先是股东大会,它拥有公司的最高权力,对公司重大事项投票决定,这相当于直接民主。但股东大会也不能天天开,所以股东大会选出了董事会,相当于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日常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会里有大股东董事,也有代表小股东的董事。但董事们也不可以天天开会,很多董事还不是企业的全职员工,所以董事会下面,还任命了有具体分工的全职管理层,比如什么总载副总裁,CEOCFO这些,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从股东大会到董事会到管理层,层层授权,下一级可以在上一级授权范围内“便宜从事”,不用事事请示汇报,这种体制使公司成为管理最高效的组织。在国美之争里面,陈晓就是董事会的一员,被认为是“管理层”的代表,而黄光裕的主要身份是大股东和创始人。    四、层层授权的治理结构,如果被授权方违背了授权方的意志,比如“造反”了怎么办?    不用担心,公司治理制度里面还有反制设置。虽然授权方总体是务虚的,但它拥有最杀手级的权力,就是撤销授权。董事会可以撤免管理层,股东大会可以罢免董事。没有比这个更牛逼的监督机制了。所以如果有人说要代表你的利益,你却找不到撤销授权的按钮,那么那人多半是在忽悠你。    在国美之争里面,黄陈双方,各种手段说辞使尽,最后大家出路一样,都是要到股东大会里去寻求支持,这是所有权力源于股东大会的最好例证。如果没有股东投票验证,谁宣称自己代表了广大股东的利益都是枉然。    这挺好的,好过雇凶手喷迷药,拿锺子砸对方的脑袋,或者勾结官府设局抄家。所以在国美之争里,无论黄光裕和陈晓双方立场分歧言辞激烈到如何程度,只要他们还在公司法的框架内行事,还尊重股东大会这个最高权力来源,就是了不起的进步,标志着市场经济和现代公司理念在中国不但生了根,还要发芽。    所以,让国美的股东们投票去吧,说起来这些只是国美股东内部的私事,人家有解决这些问题的合法程序。凡是股东大会投票作出的决定,就是正义的。我们这些人,都是看客,发发议论可以,但是,如果看到别人的做法看法不符合自己想法就破口大骂,那就是干预人家内政,小心国美股东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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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者: 因特虎访客
    回复:国美之争方见公司的力量
    

股东有什么用?


  简直

 

股东有什么用?看到这个标题,富有智慧的商界朋友们全咧开嘴笑了。但这里把它做为标题来写,就是为了让这些轻蔑张开的嘴紧紧合上,陷入思考。在《假如巴菲特在中国》一文中已经大致谈到,在中国,银行、保险、证券经纪、基金管理这些金融及资产管理类业务,官定必须有大机构特别是金融机构作股东,且一设立就必须有上亿的资本。这种规定貌似合理,不容挑战;有一些胆大妄为之徒,像张国庆、关国亮们试图以身试法,终究难免“出事”、折戟沉沙。有明确的规定,有上述或不幸、或龌龊的案例,使得官定作法已成思维定势,人们对此已经习以为常。但鲁迅早就问了,“从来如此,便对么?”答案是“不对”。
 
  当我们讨论“股东有什么用”时,指的是那些为企业提供大额资本的资金股东,不是说亲自参与经营的个人股东或合伙人。从这个意义出发,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世界上有很多行业,并不需要资金股东的参与。这类只需要人力资源,不需要大额资本投入的行业,具体到国情现状,大家目前比较接受的有法律服务业(律师行)、审计服务业(会计师行)。对于这类行业而言,人力资源就是一切,资本投入不能说完全不要,但可以肯定的是,参与经营的个人就能凑出取得业务收入之前几个月的办公室租金和人员车马费,一旦正常展业,则靠取费以持续经营。
 
  在金融服务业内,类似律师行和会计行这样对外部资金股东需求不大的行业不是没有,而是有很多,证券经纪和基金管理就是其中的典型。证券经纪先搁下不论,基金管理行业实际上是一个纯人力资源行业,和律师行、会计师行不存在大的区别。在正常的经济发展中,一些人因为被证明拥有超出常人的资产管理能力,或自认为拥有这种能力、且能够说服他人相信自己的这种能力,就能专事资产管理,从中获取报酬,社会分工由此开始。将资产交由这类人管理的财主,其决策的依据,断不是因为管理方拥有超强的财力;否则,最有钱的人将会把天下财富全都搜刮到自己的名下管理起来。
 
  虽然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不同,但有一个原则几乎是放之四海皆准的:资产管理行业在各主流国家都是不允许保底收益或保证承诺赔偿客户正常的投资损失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违约行为导致客户资产折损的当然不在此议)。但凡打着这类招牌劝诱客户的,在各国几乎都会被当作金融欺诈处理(在当代中国,有一个豪华型法律口袋叫“非法集资”)。这样的规则,同样意味着资产管理机构最核心的资产并非账面上的启始资本金,而是人力资源以及附着在人力之上的职业判断能力。换句话说,基金管理公司的净资产,对基金投资者而言,没有意义。
 
  说到这里,肯定有人说了,那前面提到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客户资产折损”的,如果客户起诉,基金管理公司不得不根据管理合约或法律强制来赔付客户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公司的净资产就不能说没有意义。这是对的,但不要忘了,阻止管理公司发生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的最强抓手不在于它的净资产实力,而在于对人力资源的激励约束机制。用净资产实力来证明有赔付能力,只能忽悠一些不爱思考的领导或投资人,因为赔付总是有限的。管理上千亿资产的公司,折损一成就是上百亿,这基金公司的净资产难道要准备上百亿不成?要让人少犯过失、杜绝故意失信行为,最有利的手段仍然是要在“人”这个字上做文章。如果管理公司的股权全部或大部分配置在经营者身上,经营者团队本身是管理公司的股东或合伙制管理机构的合伙人,用一句管理学的术语来说,这管理机构的剩余索取权大部分属于经营者,这将是比净资产实力强百倍的风险防范机制。为什么?因为人性如此。
 
  在说到资金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并非必需时,并不是说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引进资金股东。如果有实力型资金股东,看好某个团队,直接出资替团队解决起步资金,或在公司发展壮大时以合理估值进入公司博取被动投资收益,甚至团队把管理机构拿去公开上市、引入公众股东,这都是无可厚非的事。本文不过是说,在正常的市场经济里,肯定是先有创业经营团队,其后才视乎展业需要,或者引入外资资本,或者无需引入外部资本。
 
  回头看看我们这里,逻辑正好颠倒过来:政府特许一些机构组成股东团体,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团体拥有100%的剩余索取权。这样一个财团性质的机构,招募一些职业经理人,就把管理基金的事务交给这些高流动性的高级打工者。经理人对其机构股东不以为然,对基金投资者更谈不上职业道德和品牌责任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去反思制度上最大的问题,反而是在各种场合听到人们在讨论“基金管理公司是否要引入股权激励”这种舍本逐末的话题,论者还经常作观念创新状。其实,种种乱象皆因我们这个经济所脱胎而来的那个计划经济体制。有一位愤怒的基金公司高管说得非常好:“股东是对公司贡献最少的,回报却是最高的。对于一家基金公司来说,资本金有什么用?股东有什么用?我们为什么一定需要他们?”这是基金管理行业穿着政府配发的尿不湿长成了巨人之后,从襁褓里所发出的第一个成年人的呐喊。


         --发表日期:2010/9/28 11:21:23     [来自: 11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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