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证据据:
1、2007年6月11日被告前身深圳市龙岗区农林渔业局制发的深龙农字[2007]66号文《关于申办开发海上休闲渔业项目的批复》。表明原告开办海上休闲渔排项目是被告同意并积极引导的。
2、2009年6月3日被告的上级深圳市海洋局制发的深海函[2009]25号文《关于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办理海域使用证申请的复函》。表明被告方在接受并引导原告伸办有关海域使用权证书。
3、2009年7月3日被告的上级深圳市海洋局制发的深海函[2009]30号文《关于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海域使用证办理问题的再次复函》。表明被告方在接受并引导原告伸办有关海域使用权证书。
4、2010年7月15日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海洋局制发的《关于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申请对拆除后的海上构筑物进行改造的批复》文件。表明被告经认真研究后决定依法按规许可原告在指定海域经营养殖和垂钓等海上休闲项目。
5、2010年12月22日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农林渔业局制发的深龙农字[2010]144好文《关于申请海上养殖、垂钓等证明的批复》文件。表明被告经认真研究实地核查后批复许可原告将分解后的浮岛分别按具体规划指定为养殖渔排和休闲垂钓渔排。
6、2010年12月25日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农林渔业局颁发的渔排编号为D126号的《养殖登记证》。表明被告依法行政、履行了自身合法义务。
7、2011年3月1日被告龙岗区农林渔业局制发的《撤销<关于申请海上养殖、垂钓等证明的批复>的通知》和《关于撤销<养殖登记证>的决定》、《关于责令恢复海域原状的通知书》。表明被告因故匆忙作出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错误行政决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8、2011年3月14日被告龙岗区海洋局制发的《关于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通知》。表明被告因故匆忙作出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错误行政决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9、2011年3月25日被告龙岗区海洋局制发的《关于强制恢复海域原状的通知》,表明被告因故匆忙作出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错误行政决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0、2011年3月28日被告龙岗区农林渔业局制发的《关于自行处理拆除建筑物件的通知》。表明被告因故匆忙作出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错误行政决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1、2011年4月8日新华网等媒体报道的事实。表明被告已进行强制拆除,至今渔排平台台面上的构筑物已经被全部拆除,尚留渔排平台;由于技术能力和环保安全问题制约,被告尚在论证立项等待进一步强拆之中。
(二)法律依据:
1、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第11条规定
2、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5、16、19、
25、31、43条等规定。3、2002年6月7日发布施行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
4、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11、38条规定
*5、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第3、4、18条规定
*6、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26条等规定
7、2007年3月14日发布实施的《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第2、5条规
定
8、2009年2月11日起实施的《龙岗区海上垂钓渔排管理暂行规定》第3、5、7、
8、14条等规定
9、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11、28条等规定
*10、2009年国家农业部颁发的《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第5、8、10条等规定
*11、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且2011年3月3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已登报通告相关权利人均可办理海域构筑物登记产权手续。第2、3、4、6、35条等规定
其它参考法规依据:
1、《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2001年--2010年)
2、2008年《深圳市关于加快海洋产业发展建设海洋强市的若干意见》
3、2011年1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开征集意见的《深圳市海域管理条例(草案稿)》
三、本案的启示意义及善后处理:
上述事实与法律已充分表明本案争议的豪华渔排、海上浮岛、或称”海上浮岛”它依法是完全可以,也应该合法生存的,它今天面临的悲剧,应该说除了部分媒体不负责任的误导,加之部分民众无知仇富所形成的围剿之势逼迫外,与我们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离、上下脱节、机械运作、本位主义等个别人员工作作风,特别是被告方作为一级行政主管机构缺乏负责精神、缺乏担当精神,丧失创新勇气,未能认真研究,准确掌握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不准、执法不力,更不能有效地灵活贯通地、主动负责地协调、处理应对复杂问题、新生事物的消极工作方法是密不可分的。这种本位自保、机械僵化、蛮目武断,甚至越权违法的行政作风导致错误决断,浮岛被拆、财富被毁、令人痛惜。对此,郭奎章先生曾以笔名“浮岛儿”撰写的《海上皇宫的哭诉》一文中充分记叙了浮岛的悲剧,读后让人感慨唏嘘。一个满怀理想的年轻企业家,发挥自身聪明的智慧,通过创造性劳动,用自有巨资大胆探索开发海洋资源、为发展海洋经济,促进海洋强国无怨无悔做着积极努力,他的努力客观上也起到了向海洋要土地、推动我国海防建设的巨大积极作用。这一善举竟然在理智与误解、合法与非法,支持与反对的艰难博奕中饱受责难、扼杀怠尽!今天的某些人们可能仍囿于种种客观局限不能超然审视,相信未来有一天人们回顾反思应会悔误今天的失误。它要么就是站立在海上的一座丰碑,要么它将成为留存良知的人们记忆的丰碑!我们生活在充满创新精神的深圳这片热土,人们在高唱着改革开放富起来的同时应高度警惕:一面坐享改革创新的丰硕成果;一面却有意无意成为阻碍继续深化改革不断探索创新的绊脚石!希望相关各方能引起深思和重视!希望被告方能理智冷静、深思熟虑,敢于担当,拿出勇气,本着对国家、社会、民众利益着想的原则,不计一时名声毁誉得失,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来审视对待本案争议,爱惜保护数仟万近亿元的社会财富,别让它毁于麻木机械的工作作风之中,让我们深圳的海摈休闲旅游业多一个亮点,多一张名片,多一个行业,多一颗新星。因为,保留”海上浮岛”利国利民利已:
一、保存”海上浮岛”有利于国家
我国政府在2001年制定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中早就明确提出:国家要大力倡导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融资开发海滨,发展特色旅游,广东省更是被国务院列为国家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显然”海上浮岛”这种典型的创造性发挥民间智慧,运用民间资本创新发展海洋经济的新生事物,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和海洋经济发展方向的。它既可以给国家及地方政府增创税收,同时又无碍于该海域领海、领空国防安全;反之,”海上浮岛”创举不仅有利经济,更有益于国家海防,具有重大的积极价值。
二、保存”海上浮岛”有利于周边渔业村民。
“海上浮岛”利用邻海漂浮构建的海滨养殖垂钓休闲综合体,既可以美化海滨,打造海滨特色旅游景点,同时又可成为当地渔村集体和渔民个体经济收入新的增长点,增加创收,拉动该海滨周边区域甚至表率带动整个深圳海滨地区渔业、旅游业的经济新发展,有利民生。由于它是滨海海湾,在解决了排污弊端之后,也无碍海域其它正常使用或海域生态环境,更无碍海滨渔业村民的生产和生活。反之,完全可以打造成集养鱼、垂钓、赏鱼、休闲、娱乐、品海鲜、购海产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休闲渔业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进行综合运营,发展系列经济,造福当地民生。
三、保存”海上浮岛”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
“海上浮岛”的建立,是民间企业资本寻找新的产业方向,发展新兴产业的一种大胆突破性创新,是一种有益尝试。”海上浮岛”如果能得以不断发展成熟,势将成为一种新兴产业(行业),则民间企业资本不仅找到新的生存发展出路,还可以创造更大的利益回报,推动民企不断发展壮大,民间资本不断增强壮大,为民富国强再添新途。
综上所述,代理人在此郑重恳请,被告方主动拿出姿态纠正错误行政行为。同时,恳请法院认真听取本代理意见,慎重处理本案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依法作出公正裁判。以使深圳这片热土不留愤憾,不丧人心!
代理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汪 腾 锋138 2372 6836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