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逃税者应该依法受到处罚,这是没有疑问的。中国的法律规定,在某些条件下,逃税触犯刑律,犯罪人可能被判刑。但是,纳税涉及复杂的税法及税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非普通人可以一目了然。有时即便是经独立会计师审计的申报纳税行为也未必能为税务机关所接受。因此,实践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由于对税法及税务规定的理解不同,在纳税人看来是合法的申报纳税行为,在税务机关看来却是逃避缴纳税款。而由于对税法和税务的解释权在税务机关,这时纳税人虽然没有逃税的主观故意,但却被认定犯有逃税行为。
一般而言,认定逃税者的主观故意并不容易,而对于非故意少缴税的人施予不教而诛的刑事惩罚显然不公平。
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在2009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七)代表了中国司法制度的进步,也是中国的人权状况改善的一个标志。
根据该条法律,税务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果认定艾WW个人或其所负责的公司涉嫌逃税,应该由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要求其本人或其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其如果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和处罚,就不受刑事追究,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不得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笔者注意到,在所有已公布的官方消息中,未见税务机关对艾未未开具追缴通知,更未闻他有抗拒追缴行为。因此,从现有表面证据看来,公安机关以涉嫌逃税为由刑事拘留艾WW属于非法。
过去,公安机关滥用侦查逃税的权力随意拘留当事人,甚至制造冤狱的情况并不鲜见。本人的公司中有些股东就曾因为无意中触动了某省(区)委书记红颜知己的丈夫的奶酪,而享受了这种“待遇”。
但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之后,仍然发生艾WW被刑事拘留这样的事情,理当引起公民的普遍关注,因为这使纳税人感受到一种有可能受到政府迫害的恐惧。试想,谁都有可能负有纳税义务,也都有可能无意中少报或者少纳税。如果公安机关可以无视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肆意抓人,下一个被抓的有可能是你或者我。
许崇实
20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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