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王荣书记在接受多家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希望深圳要更早建立公民社会:“深圳是一个经济活跃的移民城市,这样一个在30年内膨胀成长起来的现代化大都市,如何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直接牵涉到和谐社会的目标能否实现。我们希望在这样一个新型社会中,更早地建立起公民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能实现更为协调的现代化社会、国际化社会,这就需要我们的管理方法和内容更要有创新的工作思维和手段予以推进。”作为刚接手深圳不久的领导,能够认识并指出公民社会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性,说明市领导在观念上是比较前沿的。
南都今日有比较大的版面刊登了一些专家关于公民社会的看法,对于公民社会的自治、民间组织和社会参与都有所涉及。不过笔者觉得还是有必要对公民社会做一些基本的解释和探讨。
公民社会,也叫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如果还原为Citizen Society,老外就无法理解这是个什么东东。与国家概念对应的是公民,与社会对应的概念是市民。百度上关于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的解释不一致,这显然说明一些中国人对两个概念存在误解与误用。
在中世纪的欧洲,逐渐形成了一个商业阶层,他们不希望受到宗教权力的过多干预,于是借世俗王权的力量,通过购买、委托等方式逐渐控制了一些城市的管理权,出现了类似市民共同体的自治城邦。这种城邦宗教自由,商业繁荣,是很多自由人士的庇护地。自治城邦中也逐渐产生了近代的市民法,发展出了契约精神。但是更重要的是出现了城邦自治,有钱有势的商人、银行家、工厂主、律师成为城邦的主要管理者,事实上也没有现在我们所想象的那么自由和高度自治。但是在当时来说,确实形成了一个介于宗教权力、世俗权力和市民之间的一个中间阶层。中间阶层的代表们一方面在努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城邦的自治。
阿伦特将古希腊的城邦政治看作是公民政治的典范,这没错。但是有一些学者将古希腊的公民政治硬要与中世纪才出现的市民社会对接,这显然是错误的。古希腊的公民政治是公民直接政治参与的典范,而市民社会本质上是一种基本实现市民自治的社会形态,并不是政治参与的典范。
到了19世纪,一些思想家开始重视市民社会。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认为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做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两人都将市民社会看作是一个确实存在的社会形态。到了二十世纪,阿伦特、哈贝马斯阐述了公共领域的概念,将公共领域看作是介于国家和公民个人之间的一种政治社会形态,赋予了政治的内涵。由此,有不少人呼吁要发展自治的空间,要赋予基层社会自治权,将基层自治看成是基层政治民主的必要内容。
而另外一些社会学方面的研究则继续将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形态,这种社会中的组织和个人能够承担社会职责,是政府社会管理的补充,是正在发展壮大的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而且在现代社会中,第三部门的社会价值非常重要,在社会管理方面至关重要,甚至是国家是否现代化的一种象征。所以许多人一直在呼吁放开社会领域的管制,降低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
从历史来看,市民社会是在中世纪的欧洲发育的,演生到今天,一些基本精神仍有认识的必要:
一、参与权的普及:当时并非全体市民都有参与权,但是大多数具有合法身份的人都有参与权。参与权的普及是近代政治发展的一个方面。
二、协商与共治:没有人有绝对的权力,选举出来的市长只是一个代理人,城邦事务需要代表们共同商讨、决策。
三、契约精神:作为城邦共同体,大家都以共同商定的契约行事,谁也没有权利逾越契约,这也演生为后来宪法至上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