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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社会》
作者:南云楼
来源:WWW.InterHoo.Com   类型:珍藏帖 ,      2010/8/6 0:32:58 点击4948次
 
《商人社会》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什么是商人
◎ 商人与商业行为
商业行为与人的欲望和生产力条件密切相关
平等、自愿的物物交换原则是人类关系的基础
商人是社会分工的结果
◎ 传统意义上的商人
殷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生意人
西方中世纪之前、之后的商人
◎ 现代商人
市场行为
商人是参与市场活动的行为人
第二章  商人与财富
◎ 财富哲学
◎ 商人增加财富
商品交换行为是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方式
增加财富的途径
◎ 商人创造财富
商业行为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动力
创造财富的途径
◎ 财富正义
第三章  商人与现代文明
◎ 商人需要契约
人类的行为包含万千种契约
商业契约是交易的基础
◎ 商人需要制度保障
商业契约需要制度保障
财富需要制度保障
◎ 商人需要组织
谈判是商业行为的重要特征
谈判是商人组织的重要功能
◎ 现代文明就是商业文明
商业活动以满足消费者诉求为目标
商业活动需要自由与秩序
第四章  社会转型中的商人
◎ 商人的分野
红顶商人缺乏正义支持
在市场中百炼成钢的商人
◎ 商人推动民主法治、社会和谐
商人是重要的社会群体
民主法治是商人利益的根本保障
和谐社会是创造财富的共赢环境
第五章   人文与商业相长相进
◎ 商人的文化视野
◎ 自我超越
 
 
前言
在这个世界当中,谁都有机会成为商人——只要他愿意。就身份而言,成功的大商人、小商贩,失意的生意人构成当今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就行为而言,我们每一个人都与商业行为脱不了干系,或多或少,也在干着商人在干的事。既然商人与商业行为是如此的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那么,梳理一下商人的概念以及商业行为,看来对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些益处——无论你现在是否是商人、或者正打算成为一个商人。
这本小书试图从多种认识论角度探讨一下商业文明在人类文明中的地位,具体地说,是要搞清楚什么是商人、构成商人重要地位的社会意义以及商人行为与社会行为是怎样的互动方式。
在21世纪到来的今天,中国社会面临着重要的转型时期。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实行、到“仇富”现象被媒体广泛报道,从“社会公平”的呼吁、到“坚持改革的方向不可动摇”的社会大讨论,让人们似乎迷失了方向,也让商人对于财富的认识乃至自身地位的坚持看上去有些失去了往日的自信。本文就是在人类一直追求的“公平、正义、效率”(公平、正义也可理解为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价值观基础上理性论述,以还财富的本来面目,让商人以及将要成为商人的每一个人竖立起财富正义的信心,同时,明确财富的去向。
即便在社会成功转型之后,有关协调效率与公平正义的问题依然是社会生活当中最重要的话题;商人的价值观、商人的行为几乎影响着整个社会生活,它决定着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基本形态。
当然,由于本人学识有限,在探讨这个话题时又涉及到多门学科知识,不精专的地方在所难免。但是可以保证的是,文中观点经历过BBS(论坛)上的“千锤百炼”,相信对于商人或打算成为商人的朋友能够有所裨益;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这不是正统的专业论著,因此不能做到详尽的引注,只能以通俗的话语尽可能表达出普遍的认识。
谬误之处,欢迎指出。
 
 
第一章  什么是商人
古希腊大思想家苏格拉底最擅长从概念开始明辨事物,他与人辩论的拿手好戏就是一步步追问概念的定义,直到对方无法回答。他认为,如果对概念不清晰,是无法产生有用的知识、也很难清楚地认识我们这个世界的。自苏格拉底以降,西方人在这方面比东方人严谨得多,从概念开始以严密逻辑衍生而出的各种社会制度及自然科学知识也就进步得多了。
则商人概念的探究是我们首先要完成的任务。
通常,从字面意思上说,商人就是专门经商的人。也就是说,以经商为职业的人就是商人。为不至同义反复,就要解释何为经商,这是明晰商人概念的重要问题。有人认为贩买贩卖、进行专业商品流通的行为才是经商,这让商人似乎等同于“倒爷”了。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事实上,当我们称呼台商、港商、外商时,就知道,不仅在商品流通领域,在商品经济中包括投资、制造等众多领域从事商业行为的人都被称作为商人。
 
商人与商业行为
 
商业行为与人的欲望和生产力条件密切相关
在久远的人类社会早期,人们会用采集的野果来和他人交换猎物等其他食物。即便排除亲亲相善的早期伦理因素,能够通过交换的方式获得自己想要的食物也是人性欲望的本能。   到后来,他们甚至可以用食物来交换工具、以及其它他们认为的稀有物品。
主动的交换行为是人类重要的行为特征之一。有些动物也有类似行为特征,比方说鳄鱼不咬食来啄食自己牙隙当中肉渣的水鸟,以便清理牙齿,这种交换行为看上去非常自然。可是我们会发现动物的类似行为是无意识的,那是它的本能;而人的交换行为,是有意识的主动行为。最明显的区别是,人会努力改善这样的交换行为,而动物却几乎一成不变。
动物只有本能意识,而人能够意识到自我,有复构意识。因此动物只知道饿了就要吃,饱了就停止猎食;人却懂得有目的的储藏食物。
仅仅会储藏食物依然不够,小松鼠也知道不断的储藏食物,但它们却从来不打算用这些食物来和邻居交换。复构意识让人产生了和动物截然不同的欲望,他会想法设法通过包括交换在内的不同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小松鼠只会储藏,不会交换,这是它与人的储藏行为的区别所在。
动物满足自己欲望的方式是原始的、不自觉的。饿了就要吃,它会不择手段,只以填饱肚子为目的。因此,动物的行为通常与暴力直接联系在一起,而自身也始终处于暴力的威胁之下。人的欲望既是破坏性的,又是积极的。人类满足欲望的方式当然也与暴力相关,但人却会主动避免暴力,以求生存环境、生存质量的提高。和平的平等、自愿交换,就成为最显著的人类的行为特征。
储藏食物的行为为交换创造了更丰富的条件;随着社会分工的形成,生产力的提高,交换成为更普遍的行为,商业行为就开始出现了。
商业行为究竟在什么时候才开始出现的,这已经很难考证。但我们可以确定,用以改善交换行为(用经济学的话说就是降低了交易成本)的货币的出现,是人类社会走向商品交换繁荣时期的发端。
在历史上,有用羊作为交换单位的、也有用牛的、以及用其他希奇古怪的东西的,基本要求是:物理性能稳定,量足够多、又不太好找。中世纪以前欧洲多用金子,东方社会多用银子。在中国,最早的、通过政府发行流通的货币是春秋战国时期铸造的青铜货币,如刀币、铲币等,所以用来表达对财富愤怒的“铜臭”一词流传下来。事实上,海贝应该是更早的货币,3200百多年前的商王武丁有个名叫“妇好”的妻子,她的墓地于1976年被打开,里面发现有6800多枚海贝,如此庞大的数量说明,只有作为货币才能成为最合理的解释;中文的“货”字结构特征,也可通过汉字造型规律的推论成为佐证海贝作为货币的依据之一。
 
商业行为是为了满足人们消费欲望的商品交换行为。人的欲望,是永远不能得到满足的,正所谓站着就想坐着、坐着还想躺着,怎样舒服怎样鼓捣。吃多了苹果想换个梨吃吃,坐久了牛车想轿车,这种普遍共同的心理诉求,导致工具的不断改进、技术的不断进步,由此推动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也为商业的进一步繁荣创造了空间。
 
平等、自愿的物物交换原则是社会关系的基础
尼采说:人是一种尚未进化好的生物。就是说,人既保留有动物的行为特征,又有异于动物的、只有人才有的行为特征。按尼采的说法,人是处于动物与神之间的生物。这话不难理解。尼采这个说法看上去是顺着从黑格尔哲学的路子来的,黑格尔说人既有自然的一面、又有精神的一面。作为自然的一面,人和其他动物一样,不得不服从生老病死的客观规律;而在精神上,人的思想性超越于自然,有主观能动性。所以人们也说:人是万物之灵。
人的思想更多的表现在欲望的追求上。和动物明显不同,对自然、社会理解的渴求,是每一个心智成熟的人的基本特性。人的欲望表现在社会意义上,也就是人的需求。美国人马斯洛将人的需求从低至高分为五个层次:生理、安全、社会、尊重和自我实现。认识这五个层次的需求可谓商机无限,愈往上利润空间愈大。很值得警惕的是,在这个五个需求层次当中,对于生理这第一个需求需要非常谨慎地对待。
生理需求当中的重要内容就是“活下去”,人之所以存在的第一保障就是不会死。从历史当中可以清晰的看到,但凡涉及到这一类生命延续的需求很难通过商品交换来进行,在需求得不到基本满足时,人类使用的手段大都是暴力与战争,并无太多对话与妥协的可能。在今天联合国组织倡导的人权宣言当中,也将生存权放在第一位,这也足以佐证它的重要意义。“活下去”的需求,与正义相关。如果仔细去探求这样的价值观的形成原因,其实从人类要保证基因多样性的特性中也可以找到充分证据:动物可以近亲繁殖;人的近亲结婚却会导致基因衰落。而人的绝大部分智慧与知识不会先天遗传、只能通过后天的学习获得:学者的后代不一定都是学者,学者的父辈当然也都不一定都是学者。可见,在生理需求当中的“活下去”这一领域,商业操作空间不大,因为商业行为的长处在于契约下的物物交换,而不是使用暴力。
物物交换的商业行为可以算是人类放弃暴力获得欲望满足的文明进步手段。满足人的欲望有很多种途径,行骗、偷盗、抢劫、大规模战争都可以获得欲望的满足。但是,行骗、偷盗、抢劫行为向来受到社会伦理与制度的唾弃和惩罚;通过战争手段获得的欲望满足也很难持久,因为它必将受到被损害者更严厉的报复。在漫长的人类生活实践当中,人们发现了平等、自愿物物交换的和平合作方式既可以满足人的欲望、又能获得持久的幸福感,商业行为就很自然成为各种文明当中普遍选择的人类行为。
放弃暴力获得欲望满足的文明进步手段,是人类社会实现效率与效益的基础。在一个社会当中,只要有人或者组织通过暴力手段胁迫他人,就违反了社会效率原则、同样违反了正义原则;在研究、执行维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科学——法学上看来,没有经过大家讨论获得普遍认同的以暴力手段维护的社会关系,都是有违自然法原则、有违法理原则的。无一例外,它们都与最初的物物交换原则相悖。
 
商人是社会分工的结果
当物物交换形成足够的规模,足以让一些人通过这种交换活动所获得的利润养家糊口时,专门的从事物物交换的商人就出现了。
一般认为,人类历史早期经历过两次社会大分工,一次是畜牧业分工、一次是农业分工,可以肯定的是,商人群体的出现应该比它们晚。因为商业行为的大量出现,必须建立在有足够多的可以用来交换的商品基础上,而畜牧业、农业的分工为大量商品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商人是怎样在交换过程中获得利润来养家糊口的,在经济学中,有这样生动的例子:
我有10个苹果,他有10梨。我吃5个苹果已经腻饱了,他吃5个梨以后境况也差不多。这个时候,你过来了,说用3个梨换我剩下的5个苹果;又跑到他那里说用3个苹果换他剩下的5个梨。我当然愿意用吃腻了的苹果换新鲜的梨来尝尝,他也有此想法,大家心甘情愿,于是你得逞了,赚了2个苹果和2个梨。
你没有种苹果树也没有种梨树,却让大家心甘情愿给你苹果和梨吃,用意大利人帕累托的话说,这是你满足了大家的效用(欲望),提高了社会总福利。
当很多人有足够的物品可以用来交换的时候,商人在交换活动中获得的利润就不仅仅是养家糊口了,更可以积累大量的财富。还是用上面的例子,当更的多人通过你交换的时候,你所获得的苹果和梨的总数很快可以超过我和他。
当大家都看到这种方式有利可图、有更多的物品需要交换的时候,就会有更多的人来从事这一行业,于是作为一种职业的行业分工就出现了。当然,在这个时候被称为“商人”的职业是狭义上的专指进行商品交换活动的人。
不同的人类文明,对商人有着不同的态度。中国历史上向来对商人不感冒,农周灭殷商之后,将纣王的儿子武庚封于殷地。不能务农、只得事商谋生的殷人后裔的遭遇恐怕就是商人被歧视的开端;管仲宣称:“欲杀商贾之民以益四郊之民”;推行土地私有的商鞅在变法中也提出:不经批准从事“未利”者,罚作奴隶;到汉朝初年更是明文规定商人不得为官。西方文明中商人的遭遇就要好多了,古希腊雅典城邦就是一个著名的商业城邦,依靠爱琴海海上贸易取得了城邦霸主地位,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受到普遍尊重、并因财富的积累成为维护城邦共和国的重要社会群体;到中世纪之后重商主义盛行的时代,商人更成为社会的主流力量。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专门从事贸易的商人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社会分工的重大意义在于提高了社会效率。现代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中开篇就以一枚缝衣针的几十道生产工序揭示了分工提高效率、增进效益与财富的秘密。按照奥地利学派著名学者哈耶克的说法就是,生产的分工、职业的分工下的自由经济活动,以自发的秩序在最有效地调整着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实现社会效率的增进、财富的增长以及社会文明的进步。
一个社会对待商人的态度,直接影响到这个社会政治、经济文明进步的进程,也对文化的演进构成深远的影响。
 
传统意义上的商人
 
殷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生意人
中国人很早就知道通过战争灭国时不可灭族,如果在灭掉对方国家的同时将人口杀尽,用古人的话说是会遭天谴。今天我们看来,屠杀行为不仅会招徕他人的激烈反抗和更严厉的报复,同时,通过现代科技也知道了人类基因是共同的财富,毁灭他人的行为在不同程度上也是在伤害自己。不管怎样,我们大可以这样判断,这种敬畏天道的行为应该是人类长期撕杀之后得出的血的总结教训:人类还应该合作。
周武王灭掉商纣之后,并没有赶尽杀绝,而是将纣王的儿子武庚封在殷地,并在周围分封管、蔡、霍三个自己的兄弟以监视,史称“三监”。
周人世代务农,崇尚农业,认为农业是国家兴盛的根本,而自己本身就是通过振兴农业取得国家强盛、一举消灭殷商的,因此,传说中周武王禁止武庚发展农业。殷人统治华夏数百年,文化程度较高,为了生存,只能走上经商的道路。
西周早期的农业生产已经非常发达,井田制的实行,青铜农业工具的使用,让社会财富得到快速积累。在这个时期,已经出现了大量城市,手工业作坊也开始盛行,完备而繁冗的周礼在这个时候得以制定和推行,这一切,都显示商业行为已经具备了规模化出现的基础。
商人需要识数,必须具备基本的文化素养,而殷人在这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
在武庚伙同监视他的管、蔡、霍“三叔”叛乱之后,周成王将这批忠实于武庚的殷商遗民迁到黄河南岸的东都洛邑,也就是今天的河南洛阳。就是这批殷人的到来,造就了中华文明当中包括盛唐在内的“九朝古都”的显赫声名。
尽管在中国历史当中商人的社会地位不高,但他们创造的社会财富却在默默的影响着人文地理。今天殷人已不知所终,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我们很多人的身体里都延续着殷商人的血脉。“若问古今兴废事,请君只看洛阳城”,这样的凭吊,也许只是我们能够勉强在现实当中寻找历史依稀的集体印记吧!
 
西方中世纪之前、之后的商人
最早的商人记载,应该在公元前3000以前。在今天叙利亚和黎巴嫩沿海地带,有一群被称为“地中海上马车夫”的腓尼基人(Phoenicians ),传说就是最早的商人了。他们通过过境贸易和海外贸易积累了大宗财富,这个“紫红色”(古希腊“腓尼基”语义)国度在当时真是红得发紫、富得流油,让人分外羡慕。公元前12世纪初,腓尼基达到极盛时期。
        到古希腊时代,也就是与中国古代春秋差不多的同时期,希腊城邦的商业贸易非常发达,他们凭借着先进的造船业,掌握着爱琴海沿岸的贸易。在伯里克利连续15年当选雅典城邦首席将军的时代,他们的商业活动甚至扩展到黑海地区,并与色雷斯、小亚西部、北非和西部地中海地区建立起广泛的商业联系。商业的繁荣促进了城邦经济、文化、政治的繁荣,在伯里克利雅典时期,宏伟壮观的帕特农神庙、忒修斯火庙以及雅典卫城正门修建完成,民主政治臻于全盛。
莎士比亚名剧《威尼斯商人》中描述的威尼斯,是以手工业、银行业、海上贸易发展的起来的被人称为“商业共和国”的城邦国家(从10世纪至18世纪),这个小小的城邦国家能够在强大的拜占廷帝国、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卧榻之侧繁荣生存近千年,商业活动积累的财富以及以商人贵族组成的“大议会”国家政体成为对抗强权的有力武器,更具重要意义的是,对当代造成巨大影响的资本主义也在这个地方开始萌芽。
莎士比亚名剧《威尼斯商人》详尽地描述了威尼斯共和国以法律维护的契约原则商业秩序。剧中商人安东尼奥为帮助朋友巴珊尼向高利贷者夏洛克借了3000金币,由于安东尼奥的商船不能及时返回、无法按期归还借款,而按借款约定夏洛克有权要求割下安东尼奥胸前的一磅肉抵债,夏洛克残酷要求执行约定的行为受到指责,但依威尼斯共和国法律,他有权执行约定。巴珊尼的新婚妻子化装成律师赶到法庭,以约定中只能取一磅肉而不能流一滴血的陈述获得法庭支持、挫败了夏洛克的企图。
随着重商主义在西欧的发展,商业活动成为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被政府高度关注,并由此制定出系列商业贸易政策,商人的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在英国,有成就的商人被国王封为公、爵,并成为制定国家政策的两院代表。
亚当·斯密进一步论述商业与财富的关系,以自由为导向的商业活动与商业规则成为影响到社会制度建立与改进的重要理论依据,商人力量逐渐发展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
 
现代商人
 
市场行为
交易行为是建立在交易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之上、为满足双方欲望(效用)的人类特有行为。这样的行为很普遍,但其中有许多是不合伦理(道德)与法律的:一类属于双方信息平等的自愿交易,比方说买卖吸食毒品、性交易等;一类属于双方信息不平等的交易,比如制售伪劣产品;还有一类是通过破坏现有制度获取利益的交易行为,比如强买强卖、钱权交易等。这些行为虽然是现实生活当中实际存在的交易行为,却受到法律的禁止。
一般来说,道德的底线会成为法律,这是各个国家早期成文法形成的基本规律。也即是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在没有法律之前,社会关系依靠道德力量和直接暴力约束;在法律产生之后,社会关系就主要依靠法律来维护,并将大多数直接暴力行为交由公共权力机关来执行——这符合效率原则,因为如果每一个人都自己执行暴力,将严重影响正常生活质量。约翰•洛克(John Locke在《政府论》中认为,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同时认为公共权力是由自然人权力的让渡形成的。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由一个社会中的所有成员共同认可,只有这样,才符合自然法原则,也符合平等自愿的物物交换原则。因此,法律不是对平等自愿物物交换行为的伤害,而是维护。
 
有一个专对企业市场行为的定义:市场行为是企业为实现其既定目标而采取的适应市场要求的调整行为。依照这样的定义,我们可以确定,上述那些违反法律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市场行为,因为它不是适应市场要求,而是在突破市场要求。
市场行为定义中的一个关键词是“适应市场要求”,市场要求不光是交易对象的要求,还包括相关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市场行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还需要加上法律允许这个条件的交易行为。但法律是人为制定的,如果法律的制定本就违反法理,则有些法律规定就阻碍了市场行为,这样看上去、似乎加上了这个条件以后问题变得复杂起来。对于一个转型社会来说,的确如此;今天中国学术界对此也是有疑虑的,而这样的疑虑看上去似乎也有道理:在哲学认识上,固守成规是不可能获得制度改进的,而转型中的中国市场法规建设尚不完善,这样就阻碍了社会进步;我们所知的改革开放中有许多重要进展就发生在对现有制度的突破上,比如小岗村的协议土地私人承包;如果一定要遵守现有的制度,进步就成为不可能。
事实上,这样的疑虑是多余的,因为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上面所述的三类非市场行为,并非与特定法规的矛盾,而是与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共有法律的冲突,属于通行确认的刑事犯罪,也就是说,无论现行制度如何改进,那些行为都不可饶恕。
这样,对于市场行为,我们就得到一个比单纯经济学范畴更广泛、全面的定义:市场行为是在交易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满足双方欲望(效用)而进行的适应市场要求的商业行为。
将其分拆出来,市场行为就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一、双方平等。
指交易双方对于相关交易信息获取的平等,也就是说双方必须有平等的对交易市场、交易标的物状况的知情权。欺骗交易对象的行为不是市场行为。
二、双方自愿。
交易双方都有进行、停止交易的自由,强买强卖不是市场行为、行政干预也不是市场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基于生存需求物品的垄断性交易由于存在与交换行为本身的危险冲突,也不是市场行为。
三、遵守法律。
市场经济国家中的法律规定与市场经济的产生如影随形、密不可分,这是客观的历史现实,在转型国家当中,至少我们可以这样确定,任何触及通行确认犯罪的交易行为都不是市场行为。
有了这三个原则,商人就可以以之来检讨自己的商业行为,看看是否符合“和平交换合作方式既可以满足人的欲望、又能获得持久的幸福感”的人类文明发展史中交易的原初意义。这样的检讨并非没有价值,要知道,人类对于自身及社会的认识经常要回到从前,否则就很容易迷失自己。一方面,人类对于自身及社会的认识并没有多少进展,事实上,今天的文明进步只是在不断地从古代文明中吸取营养,在新的条件下做出一些适应性的修改,谓之改进。人类历史中哲学思想的演变就是最明显的例子,它似乎从未改变,无论怎样的“新”的认识都可以在古代思想哲人身上找到答案。另一方面,历史的沉淀,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共意志的展现,尤其是对于生存权利追求的暴力博弈下的经验总结,更是人类社会自身颠扑不破的真理——它浸透在“公平、正义、效率”的永恒追求当中。
而在我们这样一个转型社会当中,商人对自己商业行为的检讨与反思,意义更是重大。改革开放以来,无数曾经风光一时的成功商人烟消云散,新的商人又崛起,似乎都逃不过“各领风骚三、五年”的宿命。事实上,这样的检讨与反思关乎商人对企业及自身安全的根本考量。如何获取财富,在正常市场的需求拉动型创新及技术推动型创新努力之外,突破现有市场规则寻求财富,是商人或企业家必须清醒认识到的战略安全问题。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对规则的突破,当限定在市场需求的法律允许范围内,它的参照物就是成熟市场经济社会的法律法规要求。
 
商人是参与市场活动的行为人
在商业活动的早期,商人主要是指通过商品流通获得利润的行为人,无论《威尼斯商人》中描述的典型商人安东尼奥,还是中国历史上的晋商、徽商,他们都不是自己从事生产,而只从事商品贸易。这种明显标记特征的商人历经数千年,缓缓地在推动着商业文明的进步。
事实上,这样的概括是不全面的。在威尼斯商人共和国时代,威尼斯街道上的手工作坊大都是前厂后店,直接面对消费者;英国的私人作坊同样如此。即便他们的产品会被其他商人成批采购,对于作坊主来说,采购商也是市场需求者之一。因此,事实上包括生产者在内,都是参与商品交易的商人。
工业革命之后,由于生产力的急速提高,工厂主已经不满足于只与采购商合作,他们往往越过采购商直接面向市场,这在大多数需要快速市场信息反馈的商品领域可以避免中间人导致的信息滞后弊端,以便更准确地制定自己的生产计划。
尤其是近代以来的西方,随着国家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不断适应和调整,市场经济得到空前的繁荣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两个原则:竞争与合作。充分竞争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主要目标,在这样的制度要素作用下,所有的生产企业已经不可能脱离市场的第一手信息与行业对手进行有力竞争了。事实上,工厂作为现代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对象,被称厂商。
不同的时代,商人有着不同的行为特征,作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第一目标的商人,他们的行为边界受到制度的约束、又随着市场的变化扩展。从市场行为的阐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现代商人在遵循平等、自愿物物交换规则原初意义基础上,伴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演进、以及市场的不断扩大,商人概念的内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现代经济社会当中,不光是专门从事贸易的行为人,包括生产、投资领域进行商业活动的经营者人都被称为商人。
适应市场要求是商人的行为准则,它包括主动的适应交易对象的要求,以及被动的适应市场制度(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的适应交易对象的要求,是指商人为市场提供便利商品、以获取利益;被动的适应市场制度要求,是指商人的行为必须遵从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制度完善及转型社会当中,商人的行为至少不得违反完善市场经济社会当中成熟的法律法规要求。
概而言之,现代商人就是适应市场要求、参与市场活动的行为人。
至此,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宽泛的关于商人的定义:商人是所有在市场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人主体,包括以交易为目的的产品制造者、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投资者以及各种从事直接贸易的经营者。
 
 
第二章     商人与财富
 
财富哲学
商人通过商业行为获取利润、追求财富,财富的多少,在大多数时候成为商人事业成功大小的评判标准。
直观的看,财富就是金钱(货币)的拥有量或者物品的拥有量。然而,这只是财富的表象。我们当然不能说钱物不是财富,但可以肯定,钱物并非财富的本质。如果我们不知道事物的本质,就很难找出其内在的真实意义;不知道财富的本质,也就很难找到获得财富的正确途径、了解财富对于社会以及个人人生的意义。
金钱(货币)被看作财富,尤其在欧洲重商主义盛行的时代,不光民间,政府也将作为货币单位的金银看作实际的财富。这种看法很直观,只要有金银在手,就可以购买食品、用具,可以购买战争资料。这种认识在很长时间内成为人们对财富的唯一看法,但这是脱离本质的幻象,这种幻象被亚当?斯密在他的经济学经典著作《国富论》中被戳穿。
无论是金属货币还是纸币或其他货币,都是商品交换的介质,货币本身并没有价值。虽然金银有一定的工业价值和欣赏价值,但作为货币的时候,这种价值已经相对很小了;纸质货币本身的价值恐怕比不上卫生间里的手纸。作为商品交换的介质,货币的作用仅在于标明货币拥有者一定时期内对可交易资源(商品)支配能力的大小,所代表的价值随着交换活动中商品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没有商品可交换,货币就一文不值;货币所代表的价值还随着利率的变化而变化,缓慢的通货膨胀是经济活动的自然现象,在通货膨胀激烈时期,持有的货币很可能短时间内就损失掉原有的大部分价值。
拥有很多物品,比方有豪宅数栋、好车数辆,古玩珍稀满堂,看上去也是实实在在的财富。而事实上对物品的拥有也不是真实的财富。首先,任何物品都会自然损耗;其次,物品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有差别,比方说你在A地拥有一辆60人民币的汽车,而B地的相同车辆的市场价可能仅值20万。
财富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按照斯密的观点,每一件商品都是劳动力的体现,商品交换就是劳动力的交换,这完全符合物物交换的原初意义。因此可以这么说:财富的本质就是交换劳动力的能力。
能够换取劳动力的能力越多,财富就越多,反之亦然。对于这样的定义,有人会提出疑问:在既定的人口总数中,劳动力不变,社会财富的增加如何发生?事实上社会总财富并不体现在劳动力个体数量的多少,而是体现在个体劳动力的生产效率。这就可以很好的了解社会总财富在人口不变的前提下增加的方式了:提高个体劳动力的生产效率。同时,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人口多的大国在这样的定义下并不一定就是富国,因为贫富决定于这个国家国民的生产效率,也就是社会管理制度及国民的综合素质。这也找出了富国的根本途径。
对于商人而言,社会在不断进步、社会总财富在不断增加、劳动力能力在提升,劳动力的价值也在提高,此消彼长,商人如果要维持自己的财富或者增加自己的财富,就必须不断的提高自己对劳动力能力的购买力。回到满足效用(欲望)的交易原本意义,这种购买力实际上就是交易对象的认可程度。交易对象是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既包括交易对象本身,又包括交易商品所代表的劳动力,它几乎涵盖了社会群体的方方面面。可见,交易对象的认可,实际上就是商人及他的企业公众形象全方位的体现。公众形象就是交易对象的满意度,也就是实实在在的效用。
由此可知,商人及其企业的公众形象是商人财富的根本。
 
商人增加财富
 
商品交换行为是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方式
社会总财富的增加,用经济学的话说是社会总效用的增加。从前面举的那个“你”在“我”、“他”之间的苹果与梨交换的例子中,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出交换行为对于增加总效用的事实可能,也就是说单纯的商品交换行为可以直接增加社会财富。
中国历史上,朱明朝为了防御倭寇,实施海禁,一度繁荣的海上贸易终止,成为大明帝国走向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满清闭关锁国,在推行全球贸易的西方帝国面前不堪一击。事实上,英国在遭到被殖民地强烈反抗以后,尤其是在美国独立之后,阻止自由贸易的政策开始得到修改,但无论重商主义还是后来的自由贸易政策,它们的基本精神都是推崇贸易,正是由于有着这样大规模的商业行为,英国的国家财富得到长足的增长,为其成为称霸数百年的“日不落帝国”提供了强大的经济基础。
一个经济学研究成果是,中国两千年多年中央集权专制国家的延续,得益于一条2000余公里长的大运河,大运河肇始于春秋,形成于隋代,在唐朝得到充分发展利用,一条几千公里长的商业动脉在这个庞大的帝国内繁荣着商品交换、推动着农业帝国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财富急速积累,造就了一个声名赫赫、富冠全球的大唐盛世。
单纯的商品交换行为多称为贸易。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讲到,穷国亦可以在与他国的贸易中增加财富,这样的财富增加,不是对于物质的直接创造,仅仅是总效用的增加所致。中国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经济成就,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对外开放。对外贸易交流的大规模展开,让中国的财富急速积累,成为GDP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
 
增加财富的途径
商品交换可以直接增加财富,促进商品流通就是增加社会财富的途径。商品经济就是市场经济。
开放市场、促进国内外贸易,这是当前绝大多数国家坚持的经济政策。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当中,会遇到来自不同认识、不同利益考虑下的政治阻力。
在全球自由贸易体系下,国家利益依然是国际贸易主要考量的目标之一,自马基雅佛利思想引导以来的重商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在各国泛滥。重商主义以货币是财富的唯一形态,早期对自由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重商主义强调国家贸易的出超,限制外国商品在本国的流通量,这种立场,成为今天全球自由贸易的重要障碍。事实上,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只是在追求相对值的平等,而无益于人类总财富的增加。这与“均贫富”思想类似,它最终不能达到共同富裕目的。
站在自身的立场,每个国家可以这样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主导因素在外部,不在自身。由于复杂的文化、政治等因素影响,崇尚新自由主义的全球自由贸易政策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推行。我们经常可以在电视、报刊中看到对促进全球贸易会议举行游行示威的新闻,就是狭隘的地方利益主义者对于自由贸易的反抗。当然,以要生要死的夸张威胁手段提高谈判筹码,也是谈判策略之一,这种事情常常发生、不足为怪。不管怎样,我们知道,全球自由贸易是增加社会财富乃至全人类财富的重要途径,是一个一直值得为之努力的方向。
一国之内的商品交换,是增加社会总财富的重要途径。建立、完善市场制度框架,促进商品流通,是发展市场经济、增加社会财富的必要措施。
市场制度框价,就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相关政策法规,政策法规千条万条,检验它合理与否的标准就是是否能够维护商品交换原初意义上的“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法律框架上,就是维护自由、平等法理原则下的相关法律法规。
商品流通不仅受制于市场交易对象的要求,还受制于政策法规的影响,尤其在一个转型的社会中,一些观念和政策没有来得及转换,造成对商品自由流通的人为阻碍。一些经常可以看到的现象是: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等等,这些都是损害社会效率、阻碍社会财富增长的负面政策。因此,在现代社会中,要减少对商品自由流通造成的伤害,就必须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及执行上做出有效改善。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之后,在对外贸易上取得了很大成效,也在WTO的要求下对国内市场进行了一些制度化改进,这些都是值得赞许的进步。在对外开放贸易政策的必要促进之外,建立、完善市场经济框架,促进商品流通,商人就可以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体中更好的增加个人财富、社会财富。
 
 
 
商人创造财富
 
商业行为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动力
        物物交换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欲望(效用),效用的提高就是社会财富的增加。除交换过程本身可以增加财富以外,交换的目的也为创造财富提供了可能。
还是说苹果和梨。当我连续吃了5个苹果以后,再吃对我来说不仅没有快感,倒要反胃了,这个时候效用基本消失。你拿3个梨来换我剩下的5个苹果,我很开心,因为梨对我来说是新鲜的东西。这个时候增加的总效用完全来自交易过程本身。但是,有一天,有个人拿个梨罐头过来,这对我来说更有吸引力,于是愿意拿更多的苹果来和他交换。这个时候可以看出,梨罐头是人家“创新”出来的,而这创新的梨罐头可以换取更多的苹果。一辈子坐牛车,突然有人开来了一辆带空调的小轿车,那个人说给他10头就可以换他的小轿车;如果我有足够多的牛,就与他成交了。
人的欲望在交换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的欲望不断提高,商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用以满足欲望的交换物品就被不断的生产、创造出来。在这样的过程中,新的产品不断制造,为降低生产成、生产技术不断改进,生产力得到提高,社会财富就这样被创造出来。
一个明显的对比,在计划经济时代,人的欲望(效用)被提前估算,所有人需要什么、根据社会总资源每个人应该分配多少都被计算出来,商品自由交换被人为禁止,这样就失去了创造社会财富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计划经济体中,工厂没有满足消费者欲望的主动性,个人没有实现满足欲望的管道,整个社会经济处于缓慢的发展阶段。而在市场经济体中,商品交换激发了厂商满足消费者欲望(效用)的积极性,他们想法设法以最好的产品、以最低廉的价格讨好消费者,以获得市场、创造利润;个人也可以通过商品交换来满足自己的欲望(效用),这样,整个社会的创造热情被激发出来,生产力获得提高,社会总财富快速增长。
美国学者厄特巴克(Utterback)在1974年的一项工作中的结论是:60——80%的重要创新是需求拉动的。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技术创新是先有市场明确的对产品和技术的要求,从而导致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而制造出便利产品,最终满足市场的需求。
        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发明家爱迪生(Thomas Alva Edison,1847-1931)一生完成了2000多项发明,同时他也成为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创始人之一。爱迪生的发明及商业应用,最终推动了人类社会从蒸汽时代向电气时代的过渡,人类物质文明获得空前进步。
 
商业行为促进了生产分工,提高了生产效率,总供给量的增加给社会带来丰富的物质财富;同时,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的自由竞争,又给经济活动带来无穷的活力和促进市场繁荣的强大动力。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生产、贸易以及这些商业行为的竞争,推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丰富的社会财富。
 
创造财富的途径
根据前面的定义,财富的本质是交换劳动力的能力。则创造社会财富的途径就在于提高劳动力的能力(生产效率)。生产效率的提高,一方面在改善生产工具,一方面在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同时,还包括作为交换的主体——企业家(商人)才能的提高。
改善生产工具,就需要发明创造等科学技术的进步。瓦特发明了蒸汽机,让纺纱速度提高了几百倍;飞机的制造,让人和货物可以一日之内跨洲越洋。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厂商为了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服务,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会鼓励和奖励生产技术的创新,由此生产工具得到改善,生产效率得到提高。自蒸汽时代以来直到现在数百年间,人类创造的物质文明远远超过历史上所创造的物质财富的总和,生产工具的改善成为提高生产效率的最大直接因素。
劳动力的素质体现在很多方面,包括年龄、性别、身体状况、文化水平等等。有些素质是与生俱来、难以改变的,其中可以得到改善的是身体素质以及文化水平。身体素质可以通过体育锻炼、改善营养的方式提高;文化水平可以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一个公司愿意招收身体健康、接受教育良好的员工,员工的素质影响着企业制度的执行,也就影响着生产效率所带来的企业利润。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同样如此,国民的身体素质以及接受教育的程度决定着这个国家的社会总效率,也动态的决定着这个国家的贫富程度。同时,劳动力的素质的高低与发明创造等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直接相关。因此,提高国民身体素质以及文化教育水平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途径。
在现代经济学中,企业家(商人)的才能是生产要素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任何存在竞争的经营活动当中都存在风险,商人以自己的经营管理才能规避风险、获取利润,能力的高低决定了企业的投资收益。因此,商人不断地通过实践总结与经验学习提高自己的能力,是创造财富的必要手段。对于一个国家而言,让所有的商人(企业家)在一个平等的竞争平台上充分展现自己的才能、获取财富,是提高商人群体素质、增强本国企业竞争力、提高社会总财富的有效方式。
在一个企业当中,如果有员工可以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高报酬,将损害企业利益;在一个国家之内,如果商人或企业可以通过非法手段积累财富,将打击企业家(商人)才能的提升动力、损害整体竞争力的提升;类似的零和博弈游戏也无助于财富的增长。
 
财富正义
透过金钱(货币)与物品的财富表象、看清楚财富本质以后,再通过对国家财富以及个人财富获得途径的探讨,我们就已经对财富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了。
有了这样的认识,我们就可以知道怎样的财富是正义的,怎样的财富是非正义的。
关于正义有很多种定义,出于对财富社会属性事实的尊重,我们可以援引法学界推崇的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在制度方面的说法。罗尔斯认为正义应该满足这两个原则:一、每个人都有关于平等的基本自由的最广泛配置的平等权利;二、社会和经济的现实不平等时、要符合这两个条件:1、应使社会中处境最糟糕的成员相对预期效用最大,2、在机会公正平等条件下、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简单的说就是权利应该平等,如果事实不平等,则要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弱者的效用预期更大。为什么正义会如此定义?正义其实就是价值观,它由一个社会中所有人的价值总和决定。因此也可以这样说,正义就是合乎情理,行为和结果被社会伦理所接受。
 
通常情况下,正义依靠法律维护与伸张。法律本身就体现正义——如果不能体现正义,则法律会被调整和修改。财富的获得与保护,同样需要法律。
 “公平、正义、效率”是人类一直追求的永恒目标,惟有正义的财富不惧任何风吹雨打。在历史上,富人惧怕“均贫富”的暴力起义;当国有计划经济来临时,私有财产被剥夺。这些现象,是人类历史上当中对于财富分配的偶然尝试,是没有机会被重来的。今天世界各地,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被写进宪法,个人财富得到充分保障。这样的法 律保障,来源于与商品交换原初意义同等的自由、平等的法理基础,这是商业秩序影响下形成的社会秩序原则。因此,只要财富来源于市场,则这样的财富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受到这种社会秩序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的认可和支持。
如果我们用现实来检验,不难看出这种认识的可靠性。有人说中国人历来仇富,并且今天这种情绪更加激烈,并提出种种富人的不平遭遇来佐证。事实上,中国历史上改朝换代的战争无数,可提出“均贫富”口号的不多,并且无一例外全都失败,这足以证明财富平均分配并不符合多数人的意志;而今天的所谓中国人仇富,也拿不出确凿的证据,相反,我们却看到亿万美元身家的运动明星——姚明受到国人的普遍尊敬。事实上,人们仇的不是富人,仇的是以非法手段、不公平方式获取财富的行为。
非常明显的是,只有那些通过非市场手段所获得的财富才被人们指责。依照财富的本质来看,非市场行为所获得的劳动力的能力,不是交换所得;既然不是交换所得,就构成对劳动力的侵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财富违背商品交换的原初意义,必然违背正义原则、为社会伦理所不接受、为法律所不允许。
在转型社会中,有一部分是突破不合理的市场规则所获得的财富,对于这部分财富的探讨,也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根据前面对市场行为的定义、以及对财富本质的定义,我们可以确定,这部分财富同样属于正义财富,它必然受到社会伦理的认可和支持、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在转型社会当中,法律的形式正义常与实质正义冲突,商人在这样的特定社会形态中就必须更关注实质正义的达成,也就是参照更完善市场经济社会当中的法律规定在道德的范畴内选择自己的财富获得方式。惟有这样,方可立于不败之地、保障自身及财富的安全。
至此,我们已经大概搞清楚了财富正义的判断标准,商人对于自己的财富也可以有更清醒的认识了。
 
第三章       商人与现代文明
 
商人需要契约
 
人类的行为包含万千种契约
契约就是合同,也可以说是两个以上的人在做某件事之前达成的协议。
《鲁滨逊漂流记》中描述的一个人荒岛,这样的环境中没有任何契约,他想干嘛就干嘛,只要他有能力。而人是群居动物,群居动物的个体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其他个体,由此产生互动。这些互动有良性的,比如互相帮助、共同完成一些个人难以办到的事;还有些是非良性的,比方说好东西大家都想要。
无论良性互动还是非良性互动,双方都必须分享互动行为产生的结果。有些古代部落居民合作打猎时,规定第一个杀死或捉住猎物的人可以获得猎物的头骨。猎物头骨是荣誉的象征,表示这个人很有本事,这是大家都想要的。这样的规定中就包含了两种契约在内:合作成果的分享方式、获得个人满足的规则。
契约就这样构成群体共存的纽带,没有契约,一切都是混乱无序的。契约当中既包含了对竞争的鼓励,又强调了合作的必要,竞争与合作成为一切人类行为与关系的基础。这样简单的认识,可以用来分析所有人文科学当中纷繁复杂的各种见解。比方说对于人类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分析,如果某种观点只强调竞争或者更强调合作,都是不恰当的。在法理学的阐述当中,法治的正义与效率原则完全符合调整竞争与合作关系的目的要求。
最典型的契约就是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中将缔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便于操作执行,这当然是文字出现以后才发生的事。有了书面合同的出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变得更容易处理,群体秩序也井然得多了,人类社会文明开始得到长足的发展。
书面合同有很多种。关于商业方面的书面合同有早前的借据、银票,关于法律制度方面最早的是古巴比伦王国刻在石头上的汉谟拉比法典,关于社会伦理方面的有婚约、休书。这些都成为社会秩序的重要维护方式。
 
还有许多隐性的契约,它不是通过文字来表达的。风俗习惯就是一种典型的隐性契约,这些契约没有书写出来,但大家必须遵守,如果违反了,就会给自己惹来麻烦。从前一些黑社会有个习惯,将饭桌上酒杯翻转过来表示谈蹦了、也是开打的信号,这种习惯经过很多年以后,至今成为长江流域某些地区不能逾越的行为举止,如果你不知道,要拒绝喝酒的时候、将酒杯翻转过来盖在桌上,那就是很得罪主人的行为了。
文化传统与宗教信仰也是隐性契约的一种,任何一个族群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也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当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形成以后,就成为这个群体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违反这样的行为规则,也要付出相当的代价。
可以看得出来,这些隐性契约是族群内部的行为规则,当不同的族群相遇时,会产生冲突,这就是所谓的文明的碰撞。这个问题很重要,但不是我们这里要深究的话题。
还有一类契约是暴力胁迫下的契约,比方说农贸市场肉霸、菜霸与商贩之间达成的价格合约;专制政权制定的一些维护阶层利益的法律法规;更典型的是通过战争缔结的条约,比方满清政府1842年与英国签订的《南京条约》、1858年与沙俄政府签订的《爱辉条约》。这类条约的废止需要族群内部的法律契约或者超越国家的国际法契约来解决。族群内部的法律契约存在,因此肉霸、菜霸会受到惩处;而超越国家的国际法律契约并不健全、也很难实施,因此只能各自自己想办法了。
契约的本意是在竞争与合作之间建立群体的行为秩序。万千的契约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这些众多的契约,在功能上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社会伦理契约,一类是法律契约。法律是最低的伦理要求,法律契约建立在社会伦理契约基础之上,它是所有人必须遵守、并由强制力量来保证实施的;同时法律契约不能主动违背社会伦理契约。
在所有的契约当中,除暴力胁迫下的契约以外,我们会发现,平等、自愿的物物交换原则是形成契约的基础,这类契约维护着竞争与合作的人类群体共存秩序。竞争让群体充满活力,合作让群体得以维系。商品交换行为所需要的契约,就成为人类互动行为的标本,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商业契约是商品交换的基础
商业契约是指商品交换活动中交易双方所做的约定,有口头商业契约以及文书商业契约。在一些日常的商品交换行为中,人们并不签订文书协议,比方很多小商店到批发商处拿货,在付款方式或者价格制定上,都是口头协议。这是最初形式的商业契约。文书商业契约虽然麻烦、存在一定的成本,但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很清楚。
契约是人类行为的规范,人类的行为规范,一部分由道德伦理指引,一部分由法律制度约束。道德伦理指引下的人的行为,属于自由的范畴;法律制度规范,具有强制性。法律不能覆盖伦理道德,否则因其强制性而让人丧失自由;自由不能没有界限,否则个人与个人的自由造成冲突而丧失普遍自由。
口头商业契约的维护属于社会伦理规范范畴,伦理规范是自由的、非强制性的,它必然包含无序的因素,并为暴力冲突埋下隐患。
在最初没有文书商业契约的时代,所有交换行为必然面临着形式各异的各种人性的考验。人的天性中有骄傲的一面,“人很容易高估自己”,这句名言在众多场合得到检验,这让他表现出骄横;有的人短视,有的人天生就喜欢占便宜等等,这些复杂的人性因素的考验让商品交换的发展遭受到损失。在多次报复性博弈之后,大家损失惨重,为使商品交换得以继续进行,所谓“先君子、后小人”,文书商业契约就出现了。
就目前所知,最早的文书商业契约出现在由古巴比伦,成文法律的制定、货币的通行以及订立借据和商业契约的商业行为,让古巴比伦的经济得到空前繁荣,造就了人类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文明。
在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商业契约就专指文书商业契约了。文书商业契约的出现,为和平、有序的商品交换活动奠定了基础。文书商业契约的执行,往往伴随着法律的健全与成熟,这也预示着法治社会秩序的建立。法律保障下的商业契约让商业活动得到进一步繁荣,社会财富进一步积累。
 
商人需要制度保障
 
商业契约需要制度保障
有的人天生喜欢爽约,和女朋友约会他都要迟到几个钟,不过这不是商业契约,自有他女朋友惩罚他。不履行商业契约,为的是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就不可饶恕了。
前面我们探讨过,商业契约是形成社会秩序的基础模式,财富是换取劳动力的能力,不履行商业契约的行为就是在破坏共存秩序,侵犯他人财富,这是社会伦理和法律所不容的。有一种情形,当社会伦理被某种文化扭曲的时候,不履行商业契约的行为并不会受到很严厉的谴责。比较东西方文化就很清楚,西方人似乎比东方人更能够主动遵守契约,所以我们通常认为西方人更具有契约精神,这个结论让我们都觉得有点尴尬,但它是事实。这种缺乏契约精神的社会伦理所支撑下的商业行为自然阻碍着商品交换的发展。
其实,文化与制度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西方人有契约精神并非天生的,而是与长期的社会结构影响有关。文化会影响制度,反过来,制度也会影响文化,好的制度会激励引导人们遵守契约。在追求平等、自愿交易的普遍诉求上,东西方没有差别,中国南方的商人喜欢供奉关公神像,就是以关公的诚信作为明显标记之一来展示其商业理想、并以期求得共同遵守。
社会伦理终究属于自由的范畴,它不能强制执行,否则个体失去自由、社会失去活力。而商品交换需要继续,就必须需要强制力量来推行,这就是社会伦理之上的法律制度。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律制度是被动建立的,也就是说,法律制度以不侵害自由为原则,它的制定,以平等、自由物物交换原初意义产生的社会伦理“邀约”为边界。没有这样的“邀约”,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非正义的。
有了法律制度,就可以对破坏商业契约的行为进行惩罚。有了这样的保障,商人在交易活动中只需要按契约条款执行,而无须担心对方是否违约了。这样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加大了商品流通速度,使社会及商人的财富增加。
当有人不遵守商业契约,并不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或者说很难受到法律的惩处时,甚至公共权力之一的行政权力本身就违反商业契约的时候,商业契约失效,商品流通受到阻碍,影响着包括商人在内的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同时,它“激励”了不履行契约的行为,反作用于社会伦理,形成对社会文明更深层次的伤害;在另一个方面,让人们对具有强制力量的公共权力丧失信心,转而追求个人暴力,让整个社会秩序逐渐走向混乱,形成群体解体的直接危险。这个时候,商人的愿望也泡汤了。
 
财富需要制度保障
个人财富就是私有财产。私有财产受到保护,几乎是所有人类文明的共识。
在人类社会早期,当生产力提高到个人生产足以养活自己和家人、还有剩余的时候,私有财产就产生了,伴随着剩余,商品交换得以出现。也就是说,私有财产与平等、自愿物物交换原初意义上产生的社会秩序密切相关,没有私有财产,就没有现代文明出现的可能。
私有财产的多少、也就是个人财富的多少,它与个人能力、遭遇、环境等诸多因素有关。依照前面对于财富就是换取劳动力能力的定义,也可以知道获得财富多少的最重要因素是个人的能力。在一个自由、平等的社会中,财富是完全个人能力的体现,是平等、自愿物物交换原初意义上正义的体现。
个人财富可能受到各种形式的伤害,诈骗、偷盗、抢劫、暴力革命以及反对私有财产的国家制度都对个人财富构成威胁。
诈骗、偷盗、抢劫行为被所有的社会法律制度所禁止,这是人类制度文明的共性,任何一个社会国家都对这样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法律惩处规定。
暴力革命对个人财富的伤害,如前面所讲,在历史上出现得并不多,提出“均贫富”口号进行暴力革命的斗争都以失败收场,因为在人类共存秩序当中,财富平均并不符合正义原则,它是对个人能力的亵渎,也损害着竞争带来的社会进步。但是,这种暴力革命的过程,却对个人财富构成致命伤害。
反对私有财产的国家制度在近代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事实上,在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就不允许个人拥有能够投入到商品流通、以及其他投资领域的私有财产。在计划经济体中,商品生产和需求都已经被中央计划包办,一切个人商业行为都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个人失去了通过市场获得财富的通道,能够进行商业活动的资产也被“合作化”了。随着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政策的推行,私有财产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终于在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私有财产的宪法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写入宪法。2007年,“物权法”也获得全国人大会议的通过。
有一种情形,虽然制定有相关法律,但在法律的执行当中,私有财产并没有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当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时,法律没能、或没有及时地做出公正的判决和执行,甚至公共权力之一的行政权力本身就直接侵犯了私有财产。这个时候,个人财富风雨飘摇。财富之所以面对这样的困境,显然,是由于缺乏一套完善的公共权力制度。
个人财富(私有财产)是商品交换的物质基础;私有财产的拥有和被保护,是社会总财富增加的必要条件。私有财产神圣不受侵犯,在当代成为各国宪法的共识条文,从宪法的高度以及在各项政策法规上切实保护私有财产,是社会经济繁荣的必要措施。
 
◎商人需要组织
 
谈判是商业行为的重要特征
早期平等、自愿的物物交换,也需要双方交流,直到双方认可以后,交换才得以进行。交流的过程,就是各自提出自己的要求,当有分歧时,双方做出恰当的妥协,达成一致、进行交换;当不能解决分歧时,交换不能继续。这种情形和小朋友之间用食物换玩具一样,只有双方同意,交换才能进行,否则铁定有一位大哭大闹了。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的意见交流——也就是谈判对交换能否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可以肯定的是,语言的产生极大地促进了交换行为的增加,更为商品交流的繁荣解决了一个重要的技术性问题。文字的出现,极大的丰富了沟通的空间,让人们可以通过第三方、在不同的时空进行交流,并为沟通结果留下执行依据。
沟通有很多种形式,通常,我们将通过语言和文字进行意见表达、以期达成一致意见的方式称为谈判。
谈判的过程,既是提出诉求的通道、又是妥协解决问题的途径,谈判意味着放弃暴力,追求和平解决问题,这是商业文明的重要特征。这种特征,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就伴随着平等、自愿的物物交换原则成为秩序形成的一般范式,并成为商业文明社会中解决一切问题的主要手段。
社会秩序的形成有两个自然规则:一是规则形成与执行的程序,二是不断的谈判对规则目的提供实质性的保障。形成、执行规则的程序,表现为一套完整的全民谈判体系,包括议会制度下产生的立法、司法、行政制度;不断谈判的目的是对任何制度都不会完善的特征的补充,具体表现为在公共平台上的谈判——新闻、舆论的自由。两个规则的共性是谈判。违背这两个规则的社会秩序始终会处于紧张状态、并导致暴力与专制。商业行为如果没有谈判,就随时可能沦为赤裸裸的抢劫。
有沟通,才有平等、自愿物物交换的可能;有谈判,才有了商品交换的繁荣发展。所有的商业契约,都是通过谈判的过程才得以签订。谈判是商业行为的重要特征。
 
商人组织的主要功能是谈判
商人不仅要和交易对象谈判,为了行业利益,还需要在同行业内部谈判。在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英国,在各地都有许多行业公会,他们为了避免竞争损害自己的利益,就通过同业公会制定学徒政策,规定每个工厂主招收学徒的人数、设定学徒身份的最低年限等许多行业限制规则。
在不同行业之间,为了维护共同利益,也需要进行合作谈判。比方说,为了让扳手的作用更大,也为了让螺冒得到更大的市场,扳手生产商与螺冒生产商之间就会达成一些统一产品规格的协议,以使产品在实用功能上对接。
商人还需要和其他非商业组织谈判,其中最重要的是和政府组织谈判。税收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城市(国家)发展政策等等都与商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他们需要和政府组织等其他组织谈判。
单个商人的谈判能力是很微弱的,在与其他非商业组织谈判时,单个的商人缺乏平等的对话基础。而当商人组织起来和其他非商业组织谈判时,不仅提高了谈判实力,还节约了谈判成本。
当代的商人组织就是各类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被人们看作“二政府”,因为行业协会本身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如行业自律、行业标准的制定、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产业提升等等,这些都和社会秩序、社会教育、社会经济密切相关,行业协会自己做好了这些事,就为政府减轻了负担;行业协会还充当重要的中间人角色,在商人与政府组织等其他非商业组织产生矛盾冲突时,行业协会由于代表了所有商人意见的集合,这些意见的集合也就是商人的“公意”(卢梭语),而“公意”可以将非理性因素排除,这就为妥善解决矛盾冲突提供了可能。
 
行业协会应该由行业企业自己组织,其执行机构应该由所有成员选举产生,这样的行业组织才能够充分体现商人组织的功能。如果商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和执行人由外部组织规定,则首先就违背了组织程序当中重要的谈判原则,这样不仅与平等、自愿的物物交换原则相悖,也无法保障商人的利益、实现商人组织的社会功能。
放弃暴力以妥协方式解决问题的谈判,这是人类社会秩序的一般状态。为保有维护公共秩序,社会需要商人组织;商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需要建立自己的组织。
 
现代文明就是商业文明
 
商业活动以满足消费者诉求为目标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商人的交易对象在绝大多数状态下已经是巨大的消费群体,商人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换活动不是一对一的,而是多对多、一对多的,这样形成市场。在这样的复杂市场中,商人与消费者的谈判就通过另一种介质来进行了:价格信号。
商品价格高了,消费者不买帐;商品价格太低,商人不出货。通过价格信号对供给和需求做出调整,是现代经济学对市场的一般解释。
而我们这里要探讨的是,单个的商人如何满足消费者需求、以通过商品交换获得财富?一句话,为消费者提供价廉物美的商品。
市场中的消费者是潜在的,在目标客户群内,人人都有可能成为商人的交易对象。也就是说,商人是被选择的,被消费者用货币(钞票)来选择。价廉物美的商品被更多的消费者选择,商人的交易对象增多,财富也就增加;质次价高的商品被消费者抛弃,提供这种商品的商人就在市场中被淘汰。在这样的市场中,商人不得不提供更价廉物美的商品以投消费者所好。通过这种方式,市场进一步得到繁荣,社会财富得到进一步积累。
价廉物美的商品,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效用、也就是满足人的欲望。对未知的好奇、对便捷舒适生活的追求是人的天性。同等条件下的价廉物美商品,对消费者来说就是“稀缺性”商品,它暗合了人的天性、满足了人的欲望,因此,它的成交可能增大、利润空间增大。
在一定的时空内,价廉的物品被购买的数量增多,由于利润的存在,商人更愿意通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来提供更多的商品,使市场的商品得到丰富,这也就是平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原则。物美的商品,是产品的创新,为满足消费者需求,商人更愿意以科技创新来提供更好的商品,使科技进步得到强有力的推动力。
通过市场,消费者以钞票来选择商人的商品,这是遵循平等、自愿物物交换原则消费者意愿的体现,消费者的重复购买,对商品发出明确而强烈的需求信号。和政治生活当中的票选一样,它通过多次、不断选择来弥补票选本身的弊端,实现公共产品的择优。实际上这就是“公意”体现的过程,消费者选择了价廉物美的商品,就是“公意”选择了社会进步。
 
商业活动需要自由与秩序
平等、自愿的物物交换行为就是自由与秩序的体现。平等体现秩序,不能强买强卖;自愿体现自由,双方都可以停止或实施交换行为。
商业活动由物物交换行为发展而来,自然遵循着平等、自愿的物物交换原则。商人的自由,在合法的前提下,一方面是提供商品的自由,一方面是市场空间的自由。
提供商品的自由,是指商人有权力自己决定提供什么商品、停止供应什么商品,商人通过商品在市场上的价格信号决定自己的行动。如果商人的这种自由被限制,就影响到商人的参与商品交换活动的积极性,市场经济受到损害。计划经济就是一种全面限制商品自由流通的极端情形,它的危害我们现在也已经都领教了。全面限制商品流通的经济政策将来不太可能再出现,但小范围的限制依然时有发生,比方某些抬高进入行业门槛的政策,就是这样的限制商业自由的错误做法。
市场空间的自由,是指商品流通地理概念上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之内,商品流通的地域越广,商品交换成功的空间越大,社会总财富的积累更多。原则上,国际贸易是增加全人类总财富的方式,而由于民族国家之上并没有建立新的秩序,贸易壁垒随处可见,造成这样的事实,有复杂的国际政治关系因素在内,不是我们这里要深入讨论的。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在一个国家当中,地区利益导致的一些阻碍商品自由流通的行政政策对国民经济造成的伤害、以及对商人利益造成的直接损害。
自由有边界,为所欲为不是自由,那是搞屎棍的作为。尽管启蒙思想家伏尔泰((Voltaire,1694—1778)曾这样说:“自由者,可随心所欲之谓也”,功利主义者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也说:“每一条法律都是罪恶,因为每一条法律都是对自由的破坏”,大思想家罗素(Bertrand Arthur Wieeiam Russel,1872—1970)还说:“自由就是我们实现自己的愿望不存在障碍”,但我们宁可将这些话看作是说话者所处时代所需要的矫枉过正式的警言,而事实上这些话也都是有各自的前提的。哈耶克(Hayek,1899—1992)认为无限制的自由是不可能的,因为人是群居动物,不是一个人世界的鲁滨逊,每个人的无限自由都会和他人的无限自由产生冲突。在法理的角度,孟德斯鸠这样认为:“自由是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当然,在当代,普遍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事实上,从平等、自愿的物物交换原则来看,个人自由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这就是人与人相处的规则,并由此而带来秩序。
人的行为因为有规则,社会才得以形成、不至于解体;商业活动需要规则,带来商业秩序,促进商品的流通而创造更多的财富。
商业秩序与社会秩序一脉相承,平等、自愿的物物交换原则是自发秩序与扩展秩序的来源,它不仅成为商业制度制定的依据,也是社会伦理无意识发展的路径,更是社会管理制度正当性的来源。在商品经济发展繁荣的社会当中,社会伦理更合乎平等、自愿的物物交换原初意义,一套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也遵循着同样的原则建立起来。
无论商业秩序、社会伦理还是社会制度,所有秩序都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之上。要体现公意,就必然需要一套完善的程序。前面提到过的自然规则,体现在当代政治生活当中,就是民主政治,经由民主政治确立的公共生活秩序,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可,和平等、自愿的物物交换规则一样,成为合乎法统与正义的人类生存规则。
自由市场制度强大的逻辑解释力成为现代社会众多公共政策制定的样板;市场秩序通过自发的公意展现对自由、平等、民主提出强烈的要求,并对效率进行了无可辩驳的定义。几乎可以这样认为,现代政治文明就是商业文明的翻版,商人和所有的人遵循着同样的社会行为规则。因此,在更广义的角度,所有遵循市场要求、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以及遵循与市场秩序同义的公共秩序的行为人,都与商人有着同样的行为特征,他们共同推动着社会经济发展、政治文明进步。
所以,人们说:现代文明就是商业文明。此言非虚!
 
 
第四章       社会转型中的商人
 
商人的分野
 
红顶商人缺乏正义支持
一说起红顶商人,人们马上想会到胡雪岩。开设银号是促进商品流通效率提高的行为,按我们前面所说的财富观点,这样的商业行为是正义的。但是,和晋商一样,胡雪岩经营官库银务,与当时的官府做生意,必然会与官府官员之间产生利益共享。胡雪岩依仗湘军的势力,纵横商界,成为盛极一时的大贾,但由于官府权力(公共权力)本身来源不正义,其取得的财富也就堪虞,这为胡雪岩的最终没落埋下了隐患。
商人的长处在于谈判,以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各种谈判途径与交易对象形成妥协、达成交易,获得财富。因此,商人不使用暴力、也不擅长使用暴力。
暴力是野蛮的代表,谈判、妥协是文明的象征,现代文明就是谈判、妥协的商业文明。当商人违背平等、自愿物物交换原则获取利益时,商人的财富就是非正义的。极端的,是通过黑社会手段欺行霸市、巧取豪夺,这些行为终将受到法律惩处。与权力来源非正义的官府(公共权力机构)合作,实际上也是利用暴力手段获得财富。在人类秩序当中,公共权力也应当来自平等、自愿的物物交换原则,没有经过谈判、妥协形成的公共权力,必然需要直接暴力来维护,这在历史专制统治中累见不鲜。商人与这样的暴力权力合作获取财富,注定了前景黯淡。
与暴力权力合作的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危险,暴力天然与平等、自愿物物交换的商业精神相悖,它们之间不存在平等对话的谈判基础,随时都有强迫一方、伤害一方的可能。商人与黑社会、暴力权力合作,最后鸡飞蛋打、甚至祸及身家性命的例子经常可以见到。
在社会转型当中,由于资源大都掌握在政府手中,在商业活动中,商人不可避免地会与政府打交道;甚至有些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自己、或委托家人代理直接做商人,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在他们身上看到关于财富正义的未来风险。
事实上,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们看到当初的众多富豪商人逐一消失在人们的视线当中,其中不乏身败名裂的例子,就因为非正义财富既不被公众所接受,也为法律所不容,这样的商人永远处在危机当中。
 
在市场中百炼成钢的商人
改革,让社会内部的消费者市场扩大,商人有了从平等、自愿交换市场获得正义财富的空间;开放,打开了国内外贸易的通道,商人有了从国外市场获得正义财富的舞台。中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有限的释放了公民自由,让商人有机会在有限的公平竞争市场中开展商业活动,促进了国民财富的增长。国民财富要进一步增长,就必须在进一步释放公民自由方向上作出更大的努力,让商人有更多的自由、更公平的市场去展示自己的才能。
随着国民购买能力的提高、私有经济的增长、国际贸易的繁荣,众多的商人从这样的市场中获得了巨额的财富,也为社会财富的增加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些商人,有的寻找到国内外市场机会,有的自主创新、提供了便利的商品,他们成为一支重要的商人力量推动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在市场中获得财富的商人,不依靠暴力、而通过自己的知识和智慧获取财富。这样财富符合我们前面的定义的正义财富原则。当然,他们也存在风险,他们或许市场判断失误、或许企业管理不善,但这些风险都在其成为商人之前的预期风险当中,这是竞争的风险。社会秩序允许这种排除暴力而以知识与智慧的手段进行竞争,让社会充满活力,社会得以进步。
在市场中成功的商人是生活的强者,是社会伦理与法律秩序认可和保护的社会精英,他们受到人们的尊敬,他们的财富因正义而熠熠生辉。
 
 
商人推动民主法治、社会和谐
 
商人是重要的社会群体
 
商业秩序与社会秩序一脉相承,商业行为与人的日常行为也就一般。尤其在市场经济社会当中,商人与其他人的身份随时在互换。从这样的动态角度来观察,商人群体涵盖了绝大部分人群。
商业活动是市场经济社会最主要的活动,商人为满足市场要求,被动地主导着商业行为,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群体。
在人类历史当中,不同的部落、民族、国家产生联系,大都由商人的商业行为开始,当中最著名的可能算是阿拉伯商人了。阿拉伯商人活跃于亚欧非三大洲,从事以中介贸易为主的商业活动。阿拉伯商人的活动范围从东南亚的苏门答腊、马来亚到南亚印度,再到西南欧的西班牙、北非的摩洛哥,甚至直到北欧波罗的海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阿拉伯商人成为联系、沟通东西方文明的重要媒介。不同地域的人们相互了解,与商人的行为密切相关,改革开放前穿街走巷的商贩让我们见识了外地方言;之后,又见到市场上活跃着众多的温州人。在今天,商务活动支撑着海陆空交通、住宿等众多产业的发展。
 
商人提供的便捷产品快速的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与行为方式。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制造让人们的活动能力大大提高;无线电话的普及让人们可以在任何时空随意交流、沟通;  互联网多媒体的应用让人类进入全新的信息时代。这些工具性的自由释放力量,正在极大的影响和改善着人类走向新的文明秩序。
商人掌握着庞大的资源。尤其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当代社会中,商人要在商业活动中胜出,巨大的财富资本投入成为一个重要的条件之一,而事实上,通过商业活动,商人已经成为大宗财富的拥有者。在另一个方面,商人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必须创造新的便利商品,这就使得商人成为社会创新的主导者,掌握并激励着庞大的知识资本。
无论在古代、近现代还是当代,商人由于其创造财富的能力以及事实上掌握财富的实力,成为社会秩序重要的稳定器。商人的行为规范是社会文明秩序建立的样板,商人的非暴力诉求是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现实力量。
 
民主法治是商人利益的根本保障
仅有规则,并不能保障秩序,因为还有更重要的一环:规则的执行。交通规则规定了行人不能闯红灯、机动车辆不能驶入人行道,但大家老是不遵守,交通秩序照样混乱。
现代国家的立法程序都差不多,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规定立法权属于议会,在我国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都遵循着权力来自于全体人民的精神。这符合平等、自愿物物交换原则下的群体秩序形成规则。现代国家的成文法律也大同小异,尤其在刑法当中,呈现出高度一致。
法律是法治的基础和依据。法治思想在中国春秋时期就已经诞生,齐国的管仲、郑国的子产即是法家的先驱,到战国时期,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等开创了法家学派,至战国末期,韩非综合商鞅的“法”、慎到的“势”、申不害的“术”,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并受到秦王赢政的重用。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从这里可以看到,从战国封建时代、到秦统一中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国家,法治思想一步步得以在现实政治当中得以实现。可是,法治的实现,却没有导致符合平等、自愿物物交换原则下社会秩序的建立,相反,严苛的法律为专制统治者的暴政提供了方便,“焚书坑儒”就是赢政亲手所为,甚至韩非本人也被“不如以过法杀之”,不明不白地死在他自己的“法”上。
可见,仅有法治并不会带来商业文明社会秩序,因为从法律到秩序,中间需要执行的权力。如果执行权力为所欲为,法律不仅不能带来预期的秩序,反倒容易成为权力执行者谋取私利的个人工具。
和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的性质一样,执行权力属于公共权力。公共权力要不被私用,就得接受监督和管理。监督公共权力的方式是使公共权力的执行公开透明化;管理公共权力的方式是对公共权力执行者实施激励机制:做得让人民满意得奖赏,让人民不满意就撤消他的权力职务。这就是民主的公共权力监督管理机制。
在法治社会当中,商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保障,相反,它只能依附于权力。就如前面所说,非正义权力来源于暴力,并不习惯平等、自愿的妥协谈判,并且商人也没有平等对话的基础,商人的利益甚至商人自身的安全就处于危险当中。
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商人不仅需要法治的完善,并追求权力的民主。只有民主制度下的法治,才是商业文明社会秩序的保障、才是保障商人利益的基石。
当然,在转型社会当中,法治也可以是实现民主的途径。因为法治的要求是以法管理社会,当一个国家的宪法能够体现全民意志的时候,人们就可以对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出要求宪法要求,维护自己的权利,推动法治民主建设的进程。
 
和谐社会是创造财富的共赢环境
 
民主法治的建设,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民主法治是制度保障,而一个社会的和谐,除制度以外,还需要与文化、信仰密切相关的道德伦理的支撑。
“法律是最低道德要求”,违反法律规定会受到法律制裁;而违反道德伦理,却没有强制性的处罚,只是受到公众的谴责。人的行为不可能全部由法律规定来约束,这不仅事实上做不到,更重要的是,如果所有行为都由法律规范,人人都将没有自由。因此,可以见到,在法律之外,有更多的行为只受到社会伦理非强制性的约束。
平等、自愿的物物交换原则在法律制度上得以体现以后,法律约束之外的行为能否遵循同样的原则,依靠的就是社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升。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不能强制,只能引导,也就是只能通过道德楷模的表率作用实现。在所有的社会群体中,必然有一些人会付出这样的努力,而这样的人受到人们的普遍尊敬。有一个检验一个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简单办法:当道德楷模被公众耻笑的时候,说明这个社会有很严重的问题;当道德楷模受到尊敬的时候,说明这个社会道德伦理已经符合了平等、自愿物物交换的秩序原则。
社会群体在形成之初就已经建立了恰当的道德伦理下的秩序。从历史的经验可以看出,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与社会管理制度密切相关,当社会管理制度本身违背平等、自愿物物交换原则时,社会道德水平就跟随着急速下降,反之上升。所以,经常有人说中国人素质差、道德水平低下,这种说法是不公平的,我们随时可以见到一个中国人在不同的地方(国家)会表现出不同的行为,可见,这与人的种族无关,而是与社会管理制度有关。
道德伦理属于文化的范畴,在文化与制度之间,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制度经济学中对文化与制度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深刻的揭示,一个社会的文化总与这个社会的制度形成因果关系,并且,当文化没有得到改善而勉强改变制度的时候,习惯锁定会导致制度又回到原点。但是,在制度与文化、甚至与经济之间,这三个影响社会进程的变量在现实中总不会表现为一致,也就是说总有一个变量会变成短板。当制度在有可参照的文明前提下成为短板的时候,我们认为,制度对文化及经济的影响最大。
这样我们就可以知道,当民主法治的社会管理制度建立以后,我们完全有信心提升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并在道德楷模受到普遍尊敬的时候,一个完全符合平等、自愿物物交换原则的社会秩序就建立起来。
事实上,民主法治社会管理制度的建立与维护,依靠的是强制性的权力,它是秩序的保障,而物物交换需要自愿、也即是自由。强制性权力可以保障秩序,却不能创造自由。也因此可以这样说:民主法治制度,可以保障商人的财富;而商人要创造自己的财富,却需要自由的支撑。
和谐社会的建立,让公民有表达自由,公民有平等权力,社会道德水平整体提升,无论是社会伦理还是公共管理都指向着同一个目标:平等、自愿物物交换原则下的竞争与合作社会秩序的建立。
竞争与合作,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商人在这样的秩序中获取正义财富,社会在这样的秩序中不断进步,整个社会呈现出一派生机。
 
第五章       人文与商业相长相进
 
商人的文化视野
商人是社会的重要群体,在市场中通过自己的知识与智慧获得财富的商人,本身就是社会的精英。竞争,让他们凸显了自身的价值;合作,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
人文精神,最早开端于古希腊柏拉图与他的学生们探讨世界的本源、神、纯粹的善等问题。西方哲学界一句名言“转头必见柏拉图”,可见他的影响力。柏拉图不赞成有老师学生之分,认为大家都是平等的、是探求真理的同路人;他不教人具体的做事、做人,只是为大家提供一种思考方法,最后的决定由各自自己去做。这种精神,贯穿了2000多年西方文明。这种精神与平等、自愿物物交换原则一致。
与此相反,中国儒家鼻祖孔子,是以老师的姿态教人做事、做人。孔子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侍坐”、“问道”。就是学生等在一旁向老师提问、获得答案。一部《论语》都是这种形式。孔子注重现实世界的问题,推崇伦理秩序,但这种推崇太过分,他要“克己复礼”。我们现在知道,伦理是不可用无效率制度强制推行的,这样做会伤害到自由。孔子理想的实现,就在后世发展成为“三纲五常”对人的行为严格约束的专制统治制度。
现在有个很流行的概念叫“儒商”,甚至成立了国际儒商学会。事实上,儒家思想本身与平等、自愿物物交换原则冲突,用儒家思想来指导现代市场经济当中的商人的行动,对商人自身利益明显是有伤害的。不过,很多成功的商人将自己称为“儒商”、或者打算成为“儒商”,并不是推崇儒家思想,而是纯粹地将“儒”理解为文化素养,这样的“儒商”才是积极可取的。
在自由与秩序之间,如果像儒家理念一样以伦理来约束人的行为,这与平等、自愿的物物交换原则不符;如果放纵自由,将使秩序瘫痪、群体解体。这是一对矛盾。事实上,后世人们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以公共意志设定最低的道德要求形成法律、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将在此之外的道德伦理纳入到自由的范畴。
除孔子以外,老庄的道家思想显得更加深邃,不过,“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终极理想显然不是商人所愿意见到的局面:“老死不相往来”,那还做什么生意?道家的“无为”涵盖了政府与个人的方方面面,如果仅是政府的“无为”,这倒符合大社会、小政府的现代政治文明精神,但个人的“无为”就成了清心寡欲,整个社会也就将暮气沉沉,没有生机了。
在中国古代博大的思想当中,“非攻、兼爱”的墨家思想也很值得一提。墨家反对儒家强调的社会等级观念,提倡“兼相爱”的平等思想。用现代市场经济观点看待,墨家强调“合作”,但忽视“竞争”,这也注定了墨家理想难以实现。
在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由于长期受到宗教的桎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已经不满足于神学垄断的乏味的精神世界,凸显个人价值的人文精神被提倡出来。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思想,可以算是一种矫枉过正式的思想革命,以个人价值为中心,追求心灵的解放与人身的解放。伴随着资本主义萌芽,自由给了个人追求财富的政治认可与社会伦理认同。这个时候,文化、艺术、政治、经济得到空前的发展,以自由追求财富的商人的社会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
正如上面所说,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精神是对宗教桎梏的颠覆,这种颠覆是矫枉过正的,事实上,所有的颠覆莫不如此。在随后的资本主义发展、繁荣时期,这种凸显个人自由的人文精神就对社会整体秩序带来伤害。人人都以自己为中心,人类也与自己为中心,这种思想,必然突破自由的边界,伤害到物物交换中的平等原则。
随着自由的上升、自由边界被逐渐突破,社会秩序又来到一个新的紧张状态。这个时候,马克思主义诞生了,马克思以劳动力剩余价值论为基础,发展出暴力革命消灭剥削的斗争理论,对启蒙运动中人文思想指引下的社会秩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到20世纪中后期以后,西方各国认识到过分强调个人自由给人类秩序带来的伤害,于是在追求自由竞争的同时,提倡平等合作。这就是当代众多西欧福利国家建立的由来。
平等、自愿的物物交换原则内含着竞争与合作的人类秩序法则,在这样的秩序中,社会效率得以体现。无论哪种哲学思想,偏离了这样的基本原则,都将在现实实践中受到灾难性的考验。“公平、正义、效率”是人类一直追求的目标,商人在这样的预期秩序中创造自己的财富,在商人利益最大化必须坚守的平等、自愿物物交换原则实践中,寻找对人生、社会真相的认识和理解。而事实上,所有的文化、都脱不开这样的基本正义判断。也可以这样说,商人,自己就是文化的创造者、文化的持有人。
 
自我超越
 
按照马斯洛五个需求层次的说法,人最高层次的需求是“自我实现”,也就是说人生价值的实现是最大的愉悦。显然,“自我实现”分明存在很大的主观性,要把握人生的价值以获得最大的愉悦,就需要探究诸如人生的意义、世界的真相的问题。
人活在现实的秩序当中,人的欲望总是要受到秩序的限制,这是人作为群居动物必须付出的成本代价。这种矛盾,既是进取的动力,又是心灵痛苦的来源。事实上,不光商人,这是所有人来到这个世界的遭遇。存在主义有一句名言:世界不荒谬,人也不荒谬,当人来到这个世界,荒谬就诞生了。
即便欲望满足的愉悦是如此难以获得,追求幸福依然是绝大多数人的人生主要目标。
商品交换是个不断满足双方欲望的行为,与之类似的交换行为,成为人类互动行为的常态,人类的制度、伦理莫不因此而来。
商品交换获得财富,但大多数人都感觉得到这样的愉悦只在获得的一刻达到高峰,随后就逐渐减弱;如性爱一样,人的欲望一直在寻找愉悦的体验,递减之后,又不得不寻找新的愉悦。用经济学的话说,是这种欲望满足的效用会逐渐递减。这样,幸福难以持久,在欲望的驱使下,人多数状态都处在焦虑当中。而这样的焦虑存在似乎与财富拥有的多少无关,无论拥有财富多少,每一个人都有各自的幸福与忧虑。
持久的愉悦幸福感,无一例外都在宗教信仰当中。宗教信仰事实上就是一种社会伦理秩序要求,它假借鬼神,将对人生、世界理解之后的秩序要求展现出来。鬼神当然是不可实证的,但宗教所提出的伦理却影响着人的行为。事实上,鬼神仅仅是个假设,是用来分析事物必须有的一个源头,这和自然科学中众多的公理一样,比方1+1=2,它可以无须证明,但没有它就无法开展数学运算。事实上,这也是哲学要想建立体系的唯一办法,哲学思考中必然会出现一个“哲学神”,以分析、解答现实生活中关于人与自然的所有问题。
当今世界有三大宗教对人类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全球60多亿人口中有近50亿是这三大宗教的信徒,如果不是上世纪几个大型的无神论国家的建立,这个数字可能更高。这里无意强调哪种宗教更优越,仅仅做出一般观察,我们会发现,三大宗教都宣扬“众生平等”,这符合平等、自愿的物物交换原则下的秩序要求。但是,宣扬归宣扬,实践却是另外一回事,如果让人相信来世、忍受今生,或者敌视不信自己宗教的人,这就导致了现实的不平等、妨碍了自由。基督教似乎在这两方面做得更出色一些,因此,现代政治文明就在跟随着五月花号而来的新教徒聚集的北美大陆得以首先实现。
宗教信仰推崇爱与善,爱是温和的普世之爱,不是强烈的情爱和亲友之爱,在希腊文中叫博爱(Agape)。善是善的行为。宗教在思考问题以及指导行为的时候,越过繁杂的人生、直接面对终极问题。在生命的顶端,就如同我们呱呱坠地的一刻,只有本能、没有欲望。在这个没有欲望的超越界,人们寻找摆脱焦虑、获得长久愉悦幸福的方法。
善的行为,在传统中,是行善积德,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承担社会责任。任何一个积极寻找生命意义的人,都心存人文关怀精神,商人同样也不例外,人们付出自身的行动、或以财富所代表的人的能力将善行附诸实践。对商人来说,善的行为,表现在财富对于建立维护平等、自愿物物交换原则下的社会秩序的努力和帮助。
在基督教中,有一个仪式叫“赎罪”。基督认为,人的自由会让人犯“罪”,但“神”对悔悟者赦免。“神”赦免的前提是改过。这个仪式和哲学思考中对于新秩序、新事物的发生态度一致。将这种认识放在转型社会中来看待,我们不得不承认有一些商人的商业行为附有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原罪”,这种原罪,让理性的人心头不安。而在宗教信仰中,可以找到解脱的方法:在认识上承认“罪过”;在行动上“行善”——承担社会责任。
以财富承担社会责任,即是实现财富的去向美好。事实上,无论是否是商人,在维护平等、自愿物物交换原则下的人类秩序当中,这样的实践行为既是对“自我实现”最高层次需求的完美追求,又是自我超越的体现。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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