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事件终于不再与公众“躲猫猫”。2月27日下午5时,云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躲猫猫”事件基本查清,云南籍男子李荞明,系看守所内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会上,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代表公安机关向李荞明家属致歉。晋宁县公安局和看守所相关负责人以及当班民警分别受到撤职、记过等处理。
这样的调查结论,又一次证实了公众质疑的价值。这不是说公众猜测必定胜算在握,也不是说司法应该迎合公众,而是又一次突显了公众质疑是法治进步的动力。这是公共舆论的主权在民,它要求公共事件的解决程序,要经受公众的不停诘问。尽管真相不以公众的趣味为转移,但它要以公众的关切而存在。
“躲猫猫”事件的源起,是此前警方称,李荞明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遭到狱友踢打不慎撞到墙壁重伤致死。这样的结论显得粗率,既与普通人的生活经验相悖,也与公共机构应有的法治严谨相违。但它赫然发布在媒体平台之上,对可能遭遇的公众疑问毫不避讳,直至“躲猫猫”这样的词语,成为又一次网络愤懑的来源。
“躲猫猫”致死的调查结论发布,只说明基层公共机构始终有一种顽固的心态存在,意即它根本不准备说服公众,也没有这种压力和兴趣。但这显然是一种自大,也是一种误判。所谓误判,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公众,他们开始期待被说服,他们开始对真相抱有兴趣,他们不准备接受那些经不起推敲的陈词滥调。“躲猫猫”成为网络热词,背后正是这种真实的情绪所推动。
与这种求真的情绪和意志相应的,是公众探寻真相的能力。“躲猫猫”事件的发生发展,已经表明知情权不只是一种纸面的权利,它更重要为体现一种现实的能力。面对“躲猫猫”致死这样戏谑的说辞,公众追寻真相的动力得到相当的激励。由宣传部门组织的网民调查委会员亲临现场,调查报告几乎一无所得,这种尝试证实了公众追寻真相的能力本身就身处困境。
在公众受困于自身探寻真相的能力低下时,“躲猫猫”事件的真相大白,源于两重力量的适时介入。其一是云南省宣传部门组织网友调查委员会,以一种堪称前卫的形式创新,推动了“躲猫猫”事件的舆论关注;其二是高层批示限期查处,直接促成了事件真相的尽早公开。因而,“躲猫猫”事件的真相获得,是各方合力的结果。只有意愿与能力皆备时,真相才成为可以获得的信息资源。
就此而言,“躲猫猫”事件的解决,也揭示出今天社会获取真相的潜在困境,那就是有意愿者无能力,有能力者无意愿。出现“躲猫猫”这样带泪含笑的反讽词汇,说明公众渴望获取真相的意愿不只是强烈,甚至于是激烈,但网民调查委员会的际遇说明,纵使意愿激烈到抛开电脑奔赴现场,事实上也于事无补。因为公众探寻真相的能力,法理上已被公共机构所代理,并受到法律的排斥。但真正掌握了这种能力的人,正如当初调查李荞明之死的当地警方,却宁可发明“躲猫猫”这样敷衍的词语,也不愿面向真相主动迈出一步。
不过,在公共机构内部,对于推动获取真相的意愿也有高下之分。组织网民调查的云南宣传官员说,有了公众和网民的参与以后,司法部门在办案时就不会像以前那样拖几个月,他们会更加公开、透明和公正地来执法办案,司法机关的调查结论在舆论监督的情况下很快跟公众见面。可知,在公共机构的内部与外部、上级与下级、地方与高层之间,因为压力传导的方式不同,所激发的意愿也有差异,公众所能看到的结局也大为不同。
尽管更多的细节,还有待司法机构的专业调查一一求解,但“躲猫猫”真相的迅速公开,避免了“周老虎”事件那样旷日持久的社会消耗,公众疑惑可以暂告一段落。“躲猫猫”事件又一次见证了公众追寻真相的努力。它的真相大白,不应是个案的偶然,更应是真实的进步。因为公众追寻真相的能力,也就是社会进步的能力,他们不该只是无奈围观的一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