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深港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议
深圳市律师协会:
如何深化深圳律师体制的改革?如何使深圳律师在创造国际化城市中有所建树?如何发挥律师作用推动深港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这是我们每个深圳律师应该思考的课题。
我在深港两地从事律师工作各十余年,期间任深圳经贸律师所主任;深圳司法局副局长;司法部驻港法律公司副总;香港中国法律律师所合伙人;深圳律师协会会长,亲身经历了二十余年来深圳律师改革创新和深港两地律师的交流发展3。二十年来,虽然成绩有目共睹,问题也确实存在。
一、深圳律师没有形成专业化、规模化。
深圳约有四千名律师220家律师事务所,散见于全市各地,至今没有一间像人民医院那样大型规模,科室门类齐全的律师事务所,甚至专业化的律师所和专业律师也屈指可数,最能发挥个人专业才能的个体律师事务所一家也没有。大部分律师是四处找案源,什么案件都做。因此,造成律师资源浪费,专业化水平不高,也造成当事人请律师难,尤其是请适合自己的专业律师难。
二、深港律师合作缺少实体的平台。
随着深圳经济发展和香港经济的复苏,许多香港律师都希望与深圳律师合作拓展内地业务,深圳律师也愿意与香港律师交流学习,但苦于没有一个实体交流平台,目前双方合作仅限于人对人,案对案的个别形式。有的香港律师来深圳设办事处,由于缺少集团规模和广告效应,惨淡经营,难以立足。
三、法律服务的国际化是深圳的空白
深圳将创建国际化城市作为奋斗目标。殊不知法律服务的国际化是外人眼中衡量国际化城市的重要指标。“客户随着生意走,律师随着客户走”,作为外国当事人,在深圳如能得到本国律师的法律服务,定会增加投资信心和安全感;作为深圳当事人拟到境外投资留学等,也可就地咨询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据统计,全国已有17个国家125家律师事务所和43家香港律师行在华设立代表处。北京已有七十多家,上海也有五十多家,而深圳至今没有一家外国律师代表处,香港律师的代表处也仅存两家。这与深圳国际化城市形象很不相称。
基于以上认识,本人提议尽快成立“深港法律服务中心”。初步设想是,由深圳市律师协会与香港律师公会共同发起,在深圳市中心区租赁甲级写字楼,命名为“深港法律大厦”,招募深圳、香港及国外的一百多家律师行集中进驻,设立律师所或代表处,注册成立“深港法律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统一规划、统一租赁,统一装修,统一管理,统一服务。
一、关于进驻主体
(1)深圳市五十间个人开业的律师所及诉讼律师;
(2)深圳市二十间综合型律师所设立的办事处;
(3)全国各省市三十家律师所深圳分所或办事处;
(4)香港二十间专业律师所在深圳设立的代表处;
(5)香港十间综合性律师所在深圳设立的代表处;
(6)香港二十间大律师(诉讼律师)在深圳设立的代表处 ;
(7)外国十间律师所在深圳的代表处;
(8)司法部驻香港法律服务公司深圳办事处;
(9)深圳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
(10)法律媒体及评估、会计、审计 、拍卖、商标等中介机构。
二、关于经营业务
(1) 诉讼业务。主要针对专业律师所的诉讼律师,分别从事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及商事仲裁,包括商业纠纷、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海关、金融、海商、WTO、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劳工赔偿、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破产清算、民事执行等诉讼业务。要求每间律师所都要在招牌上标明主营业务。
(2) 非诉讼业务。主要针对综合型律师所,从事公司注册、公司并购、公司上市、投资贸易、物流、银行信贷、证券融资、商标专利、技术转让等非诉讼法律业务。
(3)外国及外地律师所代表处的业务是处理与本国本地区有关法律咨询,收受相关案件。
(4)其它法律服务机构,根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当事人提供不同特色的服务项目;
三、关于管理方式
由深港两地律师行业公会出面发起筹建,采取商业运作,成立深港法律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整座深港法律大厦实施统一规划、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统一装修、统一服务。会议室、交通、通讯、商务中心、后勤服务资源共享。对律师所的行业监管、业务开展、风险承担、律师收费等仍受律师法规调整,由律师协会和司法局共管。
根据深港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和两地法律的要求,我认为,设立“深港法律服务中心”的设想是可行的:
一、满足法律服务市场需求,方便当事人
随着深圳改革开放和深港两地经济民事交往的扩大,两地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无论是“引进来”还是“走出去”,都离不开法律服务的桥梁。如果能有座深港两地律师合署办公、一百多律师所分门别类设置的“深港法律大厦”,当事人就会慕名而来,不仅能找到深港两地的律师,也容易货比三家,找到最适合自己的专业律师。客户群体可以幅射香港、珠三角甚至全中国,涉及深港法律事务的当事人都会来此聘请律师。
二、规模广告效应显著,经营成本降低。
律师所的业务拓展,离不开广告宣传。律师所单独开业,投入很大,而收效甚微。香港律师不愿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原因之一就是,宣传费用太高且效果不好。深港法律服务中心的设立,将在深港两地乃至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作为创新的法律服务模式,各地媒体都会聚焦报道,由此省却了各律师所的宣传广告费用,客户会自动上门,案源会大幅增加。加上集约式的管理模式,将有效地降低律师所的投资成本和办公费用,同时深港律师合署办公,互相学习,随时切磋,有助于律师专业水平的提高。这种集约式规模化的律师所组合执业形式,不仅有助于深圳律师特别是中小律师所的发展,也为香港律师开拓内地业务提供了极为便利的平台。一旦形成规模效应,定然会吸引更多的外国律师所加盟。
三、充分利用现行法规改革创新。
按照香港法律,允许律师行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内地法律也允许香港或外国律师行在深圳设立代表处,且特别优惠首席代表在深圳执业时间不受限制。按照《深圳特区律师条例》,深圳允许设立个人律师所,司法行政机关也允许律师所经批准后,在本市设立异地办事处。另外,公司法也允许投资者成立深港法律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是房屋租赁和管理。不干预不参与律师所的业务活动。可见,设立“深港法律服务中心”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它的设立,将弥补深圳市没有个人律师所的空白和没有国外律师所代表处的空白,使深圳律师所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革,使深港两地律师业务拓展发生质的飞跃,堪称中国律师史上的新创举。
四、协会出面,政府支持,商业运作是可行的。
深港律师服务中心设立是个系统工程,首先,应由深圳市律师协会论证后与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协商一致,共同作为发起人,制订实施计划;其次,该计划应经深圳市司法局报深圳市政府批准以及报广东省司法厅和司法部备案,以求支持;最后,通过媒体宣传和业内外广泛发动,使深港两地律师踊跃报名参予,使有识有财之仕愿意投资管理,选择地点,制定招商计划,由此展开整个计划的实施。
总之,深港法律服务中心在深圳的设立,已具备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如能设立,不仅是一国两制下两地律师合作模式的大胆尝试,也必将提升深港两地法律服务的水平,对深圳的国际化城市建设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必将给中国律师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宝贵的经验。这是一件有利于各方共赢的好事,应当尽快实施。我相信,这一建议会得到深圳市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也会得到深港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的支持。
徐 建
二零零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