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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清除“高危”是收容遣送翻版
作者:张千帆 
来源:WWW.InterHoo.Com   类型:网议深圳 , NEW! , 深圳视点 ,      2011/4/19 15:16:41 点击3963次

        据近日报道,为了确保大运会安全,深圳警方开展“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今后100天内将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其中包括“流入深圳、有刑事犯罪前科,长期滞留且无正当职业及合法经济来源的人员”,“没有正当职业、生活规律异常或经济来源可疑的人员,特别是经常昼伏夜出,有群众举报,具有现实威胁的人员”,“涉嫌吸毒贩毒或有销赃嫌疑的人员”,“长期滞留深圳,靠非法收入维持生计的人员(比如操纵儿童乞讨、扒窃人员)”,“有报复社会的极端言行,可能危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的人员”,“肇事肇祸、危及他人安全的精神病人”,以及“其他对深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的人员”。

       无可非议,大运会、亚运会、奥运会或任何公共活动都需要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无疑是政府有权也有义务实现的正当目标,但是追求正当目标还得通过合法与合理的手段。可惜的是,深圳警方采用的手段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首先,要“清理”深圳的这些“治安高危人员”,必然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然而,根据2000年《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此类措施属于“只能制定法律”才能规定的事项;没有全国人大的法律授权,别说深圳市政府无权规定这类措施,就连国务院也不得被授权先行制定行政法规(第9条)。试问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有哪部立法授权地方在类似情况下清理“治安高危人员”?没有适当的人大立法授权,深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显然和收容遣送条例一样属于越权立法。

       其次,深圳“百日行动”在实体上也存在诸多漏洞,很容易在实施过程中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譬如“流入深圳、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员似乎受到特殊关照,但是难道深圳本地就没有罪犯吗?他们就犯罪倾向而言和“流入深圳”的人有什么实质差别?有理由对后者区别对待吗?一个人因为“有刑事犯罪前科”就应该被深圳“刮目相看”吗?刑法加入了一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为了控制官员腐败,但是深圳行动把没有“正当职业”与“合法经济来源”也几乎等同于犯罪,至少是认定其有严重的犯罪嫌疑。这种规定不仅本身就有严重的侵犯权利和违法嫌疑,而且在操作过程中恐怕也很难真正查明被清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经济来源”。

       同样令人不安的是,深圳行动将打击面扩大到没有经过任何正当程序认定的“嫌疑”人员,如“涉嫌吸毒贩毒或有销赃嫌疑的人员”。如果确实有“操纵儿童乞讨、扒窃”的行为、靠“非法收入”维持生计,那么就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治罪,而不是将他们驱逐出深圳;之所以没有定罪,大概也只是“涉嫌”而已。同样,如果“极端言行”确实“危及他人或公共安全”,那么完全可以按法律程序将他们控制起来,但是一旦扩大到“可能”如何如何,问题显然就大了——“可能”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治安高危”?由谁认定?有什么认定“可能”的可靠标准?至于“其他……构成现实威胁”的兜底条款,问题更是显而易见。这些规定足以让深圳市一名普通警察“拍脑袋”决定谁是下一个“治安高危人员”。它们与其说显示了“治安高危人员”对深圳社会的“现实威胁”,不如说显示了地方公权力对个人基本权利的极其现实的威胁。

       最后也最重要的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深圳不是一个“独立王国”;深圳市的决策要对全国各地负责,而不能为了自己的需要“以邻为壑”,把“治安高危人员”像“泼脏水”、“倒垃圾”一样遣散各地。我不知道深圳对“清理”这些人员有何良方,但是如果深圳市可以把“治安高危人员”遣送到其它地方,那么全国各地是否也可以把犯罪服刑人员送往深圳呢?如此不负责任地相互“使坏”,这还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吗?

事实上,深圳“百日行动”至少临时性地复活了2003年废止的收容遣送条例,从而背离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流入深圳”、“长期滞留”等排外字眼表明,户籍改革进行若干年后,当地政府的户籍歧视意识仍然相当严重。这对于深圳来说是讽刺的,因为作为当年改革开放的窗口,深圳正是靠外来人员的“流入”建成的,深圳的繁荣正是人员的自由流动造就的。人身自由、户籍平等、法制统一等宪法原则不允许深圳回到户籍歧视和收容遣送的旧时代,更不允许它如此对待同属一个国家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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