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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庄案看中国的法治
作者:秋风
来源:WWW.InterHoo.Com   类型:㊣! , 中国领袖 ,      2010-1-23 23:12:25 点击371次

李庄在接受龚刚模案件的时候,肯定已经意识到了自己可能面临的风险。但他绝对料想不到,因他而起的案件成为一起跨年度的公共事件,也是近年来与法治有关的最重要、也最典型的案件。透过这个案件,当代中国法律人共同体的生态真实地展现在民众面前。

  现代国家是法治国家,这差不多已成为一个常识。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不过,法律归根到底要由人来发现、制定、解释和执行。这些直接以法律为职业的人群就构成了“法律人共同体”。法律人共同体的状态决定着一个社会的法治状态。这个共同体至少包括五类人:法学家,立法者,检察官,律师,法官。

  法治是一个过程,五类人士在其中分别扮演不同角色。法学家、立法者相对超脱一些,不涉入具体案件。在这两者中,法学家又最超脱。立法者或可有偏私之心,法学家就应当贡献纯粹的法律理性。公诉人和律师却与之相反,必然充满激情。前者致力于把犯罪嫌疑人送进监狱,律师则竭力证明被告无罪或罪行较轻。理想的法官则站在双方中间,依据理性做出裁决。因此,法治这个过程的最终产品是由法官生产的,这个产品就是“正义”。

  显然,法律的统治是否公正,首先取决于法律是否公正,而这则取决于立法者是否明智。在李庄案中,检察院起诉李庄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06条,这一条款从一开始就存在争议,随着律师制度逐渐健全,争议就更激烈了。《律师法》颁布后,很多律师指出,该条与《律师法》的基本精神相冲突,它是套在律师头上的一根绳索,公安与检察院方面随时可以据此将自己的论辩对手绳之以法。李庄就为这样的担心提供了一个活生生的例证。那么,立法者是否会明智地尽快修订这一条款?

  法学家负责发现法律,协助制定法律。不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他们也可以参与法律的解释。尤其是在中国,法律本身存在诸多漏洞,这时候需要法学家释疑解惑。问题仅在于,法学家的解说是否忠于法律,仅仅依据理性推动法律趋向于正义。李庄案发生后,位于重庆的西南政法大学的几位学者由有关部门召集,对案件本身发表意见,为全部办案程序背书。后来有一学者则说,媒体曲解了自己的意思。与此同时,北京的一批法学家自行举办研讨会,他们的看法与重庆学者几乎完全相反。孰是孰非,自有公论。

  接下来看公诉人和律师。看过北京某大报和重庆官方网站关于李庄案的最初报道后,很多人对“捞人”的“黑律师”真的愤怒了。很多人责问:李庄那么张狂,还不是因为他的事务所有后台?这里表现了民众的法律观念:法律其实还是由权力决定的。人们又质问:李庄为什么收那么多钱?穷人用得起这样高收费的律师吗?贫富分化引起的怨恨情绪,在这里得到一个宣泄口。但这些人大概忘记了,在很多弱势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活动中都有一批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李庄本人也从事过这类活动。

  不过,相对公开的庭审过程,关于证人、证据的处理,尤其是公诉人关于李庄嫖娼的说法,改变了很多人的看法。而这两位公诉人还是专门抽调的精兵强将,连重庆的专家都说,重庆很难找到与律师旗鼓相当的公诉人。

  另一方面,律师再强大也不可能左右正义。最终的司法裁决是由法官作出的,只要法官愿意,他可以完全不采纳律师所说的话。因此,即便律师始终在撒谎,在伪造证据,也没有什么用处。当然,这里的前提是法官足够的明智,而且独立。若能做到这一点,司法过程就可以生产出正义。但法官也是人,至少从李庄案的庭审过程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官其实很难。他们也有法治理想,该案审判长曾撰写过关于证据方面的学术论文,但在庭审实践中,他却连连拒绝运用自己在论文中提出的规则。

  上面五类人群的状态拼合起来,就构成当代中国法治的完整图景:立法者确实试图靠近法治,但总有一些有悖法治的条款遗留在法律中。已被宣告将要废除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属于这类法律。大多数法学家是理性的、忠于法治的,不过也有些法学家自觉或非自觉地在谈论案件时偏离法律的理性。律师行业参差不齐,但律师制度的确推动了法治建设。检察官受理时惯性支配,过于迷信权力,因此法律理性的训练不足。法官因为受各种因素的羁绊,无法做到仅以法律为标准,于是,在法庭上显得没有权威。

  依据李庄案,一个公正的旁观者或许可以对中国的法治前景保持某种谨慎乐观态度。但其实,真正让人乐观的因素,还是普通公众的法治意识之觉醒。比如,很多人已经知道,程序很重要,律师很重要。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国家,法治秩序的建立最终还是依赖公众的法治信念的。

http://www.sina.com.cn ; 2010年01月22日22:26  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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