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皇宫”事件行进到昨天,深圳市政府新闻办20日对外通报: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东山湾海域建造的海上构筑物(海上皇宫)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立即成立调查组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实,这座“海上皇宫”构筑物非法占用海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结果表明,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在东山湾海域建设的“海上皇宫”占用海域,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不符合用海审批条件,一直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三级海洋主管部门也没有对其用海作出过任何批文。
此等结论已出,基本上意味着在新华社为代表的官方舆论压力之下,在广东省海洋局和龙岗区海洋局先期认定违法之后,深圳市政府已没有多少回旋的余地,官方调查结论确定之后,接踵而来的将是在舆论众目睽睽之下,所谓“法律”将被严格或严厉执行,“海上皇宫”将没有多少申辩的余地,亿元投资将难逃打水飘的噩运,甚至还要株连到其它所有“非法”使用海域的海上餐厅之类经营行为,全都要被关掉。
在这样的高压之下,深圳时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奎章的所有辩解将成为“无良商人”的狡辩,而龙岗海监大队长戴玉茹将成为“坚持依法打击非法用海”的典范,省市区三级政府在形式上维护了“法制”和政府行政权力的完美“权威性”,而郭的投资利益是否能得到保障,则还要看深圳法院会否支持他的利益诉求。
然而,即便深圳政府认定了其“非法性”,甚或深圳法院不支持郭之利益诉求,其亿元投资血本无归,但是有一点沉重的东西不应该在“大风吹”的状态下“一风吹”去:我们难以否认的是:哪怕形式上确不合法,但郭的那些申辩内容至少听上去合情合理的。我们的“行政权力”或“法治”如何对这种合情合理示以“尊重”?
其一,首先郭辩称在最初建此会所时,无法可依,当时海洋部门同意“先行先试”,2008年国家海域使用法出台后,郭奎章他们就积极申报海域使用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在还没有拿到。
“收到市、区海事部门的回复,首先充分肯定项目对海洋事业探索与开发的积极贡献,但也表示并没有相关法律进行审批,市、区海事部门便建议我与当地的村镇合作。当时海洋部门给我们“海上经营俱乐部”这个执照,是个私人会所,规划比现在大得多,有10万平方公里。”
“2009年2月24日,海上精英公司向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提交《关于申办海上活动中心(公益试点)项目海域使用许可证的申请》。2月25日,时任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李珠江在该《申请》上落款和批字,主要内容为:“此事可按"先行先试"的原则探索管理。””
“各省市很多相关部门来调研,都想把我的模式移植到他们的城市。据我所知一个是天津,一个是海南。希望我们到他们去建设这个项目”。
其二,关于是否“违法建筑”,郭的反驳中有一句话,也是政府不能置之不理、当它没有发生过的:
“我这么大个家伙在这里建,已经有六年时间了,从开始建到完成有六年时间,如果一开始就定性为违建,你们上船的地方就有海事部门,每天市海洋局和区海洋局的巡查艇都长时间在这里路过。如果是违建,建的时候就把它拆掉了,不可能突然过了6年时间,突然间说它是违建,要把它拆掉吧?”
而戴玉茹为撇清自己的干系所说的一段话——戴玉茹说,他们对“海上皇宫”监管很严,一周要查看两三次,每个月晚上也要查好几次,“海上皇宫”有活动举行的时候,他们都会在岸边值勤或巡海警戒。“我们没有发现过,应该不是藏污纳垢的地方”——其实也反证了郭上边的话。如果海监一直认定“海上皇宫”非法,又怎会对它“监管很严”?
其三,郭关于龙岗海监大队要求“罚款”70多万得不到满足之后,才指控“海上皇宫”为非法,很接近于我们平常所认知的社会生态,即行政权力最主要的目的是罚款而不是真的执法,而得不到满足之后,就会更“严厉执法”,得到满足,即允许其事实存在。所谓“执法”事实上演变成类似“寻租”或“敲诈”的模式。
好了,笔者此文主要不是想论证“海上皇宫”的合法性与否,而是,笔者被时任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李珠江批示的“先行先试”四个字刺痛了。
“特区”是用来干什么的?在不知道方向时用来“先行先试”的。查看深圳特区前面20年的历史,所谓的“敢闯敢干”,大部分事例也都说明,这些举措在当时是“无法可依”或者说是“不合法”的,然而正是这些探索,要么是帮助政府建立健全了相关法例,要么是事实倒逼原有法例的修改调整,最终促使了社会进步。如果当时的上级政府或法院以一个简单的“不合法”三个字,将其扼杀,那根本上就不会有“深圳特区”的成功。而事实是,当时无论是广东省,还是中央,都有一批改革派当权者,保护了深圳的“先行先试”,以“政治力量”压制了对其“不合法”的质疑或扼杀,才使一切改革成为可能。
“海上皇宫”是否代表了先进生产力方向的“先行先试”,虽然并非由老金说了算,但也不能由省市区三级海洋部门说了算,因为至少有以下几个原因使其怯懦:其一,“违法”这个大帽子太可怕,是任一政府部门不能承受的;二是龙岗海监大队出于自己利益的原因先期认定了其“非法性”,行政体系必须考量否定自己基层部门、行政权上下不一致的代价;三是新华社等官方媒体、网络舆论形成的气场,使得政府完成“非法性”论证的风险成本几乎为零,而倘若支持认定其“先行先试”的话,则风险将被放大到难以承受的地步;四是就行政体系内部的逻辑来说,当年支持其“先行先试”的行政官员,大都已不在其位,接任者没有内在动力为其辩护,而那些“先行先试”论的行政官员,当年的支持皆由非程序性的“行政默许”而来,并无任何法定程序支持,现在显然处于不利地位。
在这样的情势下,如此简单地得出“非法”的结论,很容易就抹杀了其“先行先试”逻辑的可能性。而笔者认为,如此草率地,不经专业论证而得出“违法”的结论,至少是不利于改革创新的探索,不利于城市对改革创新宽容相待的氛围之形成的。
本文主要目的不是为“海上皇宫”鸣冤,而是借此由头说说深圳“先行先试”和“特区立法权”现在所面临的尴尬局面。
深圳特区过去的前20年的改革,其合法性并不建立在符合当时现行的法例条文之上,而是建立在其价值的“先进性”、政策探索的“有效性”等之上,并以政治力量而非法律力量加以保障。这既支持了改革的可能性,也为改革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哪怕是一些经济领域的小改小动,均是如此。
而当时改革派政治力量为了解决此一悖论,采用了授予经济特区“特区立法权”的方式,以便改革措施能够在违反国家现行法例的情况下,采取“特区立法”的形式获得“合法性”基础。这正是“特区立法权”的精妙之所在:允许其在改革创新的前提之下,与上位法有所抵触;在其探索的“先进性”、“有效性”获得确认之后,再来修改“不合适”的现行上位法。
然而“特区立法权”在1999-2001年之后,即时常面临着难言的尴尬:改革的主导权被上收到中央,特区探索功能形同被废止,在上头未改或未决定改之前,特区或其它地区的探索分分钟会因为不“合法”而被叫停,甚至被处分。然而中央政府却一直在政治上声称支持特区改革创新的探索,而在行政和法律上继续宣示“特区立法权”的有效性。这其实是一种不能自圆其说的悖论。
最为尴尬的是深圳或其它几个经济特区政府,拿着这个“名存实亡”的“特区立法权”,用也不是,不用也不是。用的话,明知道它是没有用的,遇到问题分分钟影响到主政官的政治生命,一点遮风蔽雨的功能都没有,深圳特区曾在李哥时代自己给自己画了一柄“尚方宝剑”——《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即是想自我授权“先行先试免责”,但是那实在是“走夜路唱歌”,自己给自己壮胆而已,真正出了事儿,那就是一幅纸盾牌,不顶用的。可是要是不用的话呢?全深圳人民、全国人民都对深圳特区感到失望,觉得深圳改革勇气不再,只剩下了利益分赃机制。
深圳市不想承受这样的指责,偶尔想要试试用一下这个“特区立法权”,但是在项目选择上就犯了难:那些没有任何风险和难度的“立法创新”空间,早已被前人消费完毕了,再来寻找这样的空间,已难之又难,需要极强的“创意能力”才能找到这样一个小空间。但是这样的“创新”对解决实际问题没有任何意义,徒具做秀价值而已,而人民群众对做秀的容忍度也在降低,所以这样的空间也并非完全没有风险;倘若真为解决实际问题而进行创新的话,大部分要冲撞到现行法例,以及其所代表的部委等上级政府的权力权威,在80年代广东省还能代表改革的力量,帮助深圳特区与中央部委博弈,而现在广东省政府只想找机会制约深圳,不管这机会是否有利于改革创新,只要能教训一下深圳,是绝对不会放过;加之一些媒体和律师不假思索或为出风头,就根据所谓“合法性”来打击深圳,上述各种力量事实上已把“特区立法权”的发挥空间完全堵死了。
深圳政府只能站立在绝对政治安全的基础上作所谓的“改革”,有时这种改革也许会走到“反改革”的价值观方向上去。最为著名的例子就是去年底的“XF条例”出台,引起了全国从北京到各地各阶层的指责,并有人据此认为深圳保有“特区立法权”只会“为非作歹”,不如干脆取消“特区立法权”了之。在中国社会利益分化极其严重、特区本身已成为批评对象的今天,深圳如何用好“特区立法权”,确已成为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