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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徐建的两会十提案
作者:徐建
来源:WWW.InterHoo.Com   类型:NEW! , 深圳创意 ,      2009/2/18 16:23:38 点击5788次

 

1787年,美国费城的制宪会议争争吵吵4个月之久,但是最终为美国制定了运行两百年基本不用修改的国家大法,这中间有一个鲜为中国人所知的秘密,那就是:这群制宪会议的代表多为给人难缠印象的律师。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公共事务,取代那些瞎嚷嚷的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活动人士,是一个必然趋势。国际上如此,中国如此,深圳亦如此。我以为,深圳公共事务正在逐步进入一个专业人士治理的时代,不如此,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前端问题。

因特虎从2009年的此次改版起,就立意务专,摆脱一般意义上的媒体炒作,不求热闹,惟求精到。徐建律师的两会建言,正是我们所期望的专业见解。他的提案很简要,不花俏,但是耐看,值得咀嚼。感谢徐大律师的大力支持(因特虎 老亨按)

  

给“两会”的十项民间提案

徐建

深圳市两会即将开幕,本人既不是人大代表,也不是政协委员,但作为主人翁的深圳市民,理应关注并参与深圳的政治生活。因此,提出以下十项民间提案,以供两会有识之仕参考:


一、建议制定《移民条例》
深圳是个罕见的移民城市,有三百万常住人口,却有一千二百万暂住人口,暂住人口许多都想移民成为常住人口。因此,深圳应该制定《移民条例》,参照国外的移民法规,规定投资多少钱可以移民、具有什么样的学历和级别可以移民、居住多少年可以移民等等。这不仅可以满足暂住人口移民的需要,激发归属感,还为国家将来制定《移民法》提供经验。


二、建议制定《听证条例》
如今政府提倡以民为本,在制定政策和立法时应倾听民意,但对于哪些立法或政策需要听证,哪些主体有资格组织听证,听证的程序如何进行、听证的代表产生方式、听证的法律后果等等,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听证的组织者、参加听证的代表缺乏公信力和民意基础,使得不少听证会流于形式走过场,有的甚至被利益集团所利用,损害了设立听证制度的本意,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因此,深圳作为民主的前沿,应该出台《听证条例》,使听证会克服现有的弊端走向规范,使广大市民切实感受到当家作主。


三、建议制定《公务员财产公示条例》
人民网的调查显示,对于当前反腐倡廉工作,有90.1%的人认为有必要实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这说明,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是反腐倡廉的客观需要。尽管我国1995年就施行了官员收入申报制度,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财产申报有同体监督之嫌,并未付诸公众监督。只有财产公示,才能真正让监督权回归民众,使不明财产罪发挥震慑作用,这是防止官员腐败的有效途径之一。深圳要成为廉洁的特区,就应该走在全国前面,率先实行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


四、建议政协设立行业协会组别
政协现行的功能界别,一直延续五十年代的划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今出现的许多功能界别在政协里都没有席位,特别是位于全国发展最快的深圳市行业协会。因此,建议深圳市一百多家行业协会的会长应当成为当然的政协委员。这样可以使政协的代表性和群众基础迅速壮大,对政协全面反映社会各界诉求会起到积极作用。


五、建议增加政协对立法的审议权
深圳的政协委员大都是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行业的精英,其学历和参政议政能力不逊于人大代表。遗憾的是却对立法没有表决权,甚至没有审议权,这样对立法要兼顾各行业团体的利益是不利的。因此,建议特区人大的立法草案,应先经政协讨论,提出意见后再由人大审议表决。否则,政协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岂不成为空谈。


六、建议创新《人大组织法》
在我国立法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深圳再出现“先卖地、再修宪”的辉煌已是不易,但是对《人大组织法》未作规定的空白拾漏补遗却是完全可以做到的。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民主意识的高涨,如果在今后的人代会上出现市长工作报告没有通过该怎么办?市政府的财政预算未通过,政府怎么过日子?决算未通过,应追究谁?市长或局长被提出罢免该如何处理?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没有通过,谁应当对其负责以及大会主席团候选人如何产生等等、这些规定虽小,但对人大的民主化进程及自身建设却有创新意义。


七、建议给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配备律师助理
由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部分是兼职,且没有法律教育背景,而两会议题大多数都与法律有关,因此建议给每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配备一名律师作法律助理,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和服务,以迅速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能力。深圳现有五千多名律师,完全可以胜任这一任务,也愿意承担这一光荣任务。


八、建议购买律师服务,加快深圳立法
深圳的立法多数是由行政部门提出草案,而人大由于人手不够,仅能做修改审议工作,这样的部门立法容易成为部门扩权争利的工具,缺少公正性且进度迟缓。因此,建议由市人大制定立法议题,拨付一定经费,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由市律师协会组织全市律师竞标进行立法草案起草工作,做到立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及时快捷,破除部门立法的顽疾。


九、建议开展对《深圳特区律师条例》的执法检查
深圳市人大在1997年就颁布了《深圳市特区律师条例》。其创新性为全国法律界所瞩目。但该法执行的并不尽人意,特别是《律师法》颁布后,深圳律师仍存在会见难、调查难、阅卷难的问题。故建议人大对此进行执法检查,建议看守所设立律师会见接待室,统一安排公检法各部门的会见;拆除律师会见室隔离网;公检法部门的办案进度等信息要允许律师查阅;工商、国土等部门的档案对律师应当开放。


十、建立基层党组织的民主竞选制度
特区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党内部民主建设的进度。深圳应该自下而上、渐进式的推进党内的民主改革。在区一级党委选举中,可以试行书记差额竞选制度,竞选人应分别发表竞选演说及相互辩论,当选者担任党委书记,落选者担任纪委书记,纪委书记直接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直接监督党委书记,以此建立有效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

                              
提案人: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 建
200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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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者: 因特虎访客
    回复:大律师徐建的两会十提案
    

建议完善创新《地方人大组织法》

    本人既不是人大代表,也不是政协委员,但作为一名深圳市民,理应关心两会的政治生活。我认为,深圳自从有了立法权,由于不能与宪法法律国务院规章规章抵触,所以,今后不可能出现“先卖地,后修宪”的创法案例,但深圳人大也不是无所作为,仍可循“法无禁止行为就是可为行为”的法理,对现行法律拾漏补遗、完善创新。

《地方人大组织法》是地方各级人大的基本法,规定各级人大活动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由于各种原因,该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少操作性,各级人大要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能首先要搞好自身的立法,在这方面深圳人大确有可为。

比如,深圳人大每年都要审查表决市长的工作报告,但《地方人大组织法》并没有规定工作报告没有通过该怎么办?我认为,如果市长的工作报告没有通过,市长付市长和各局长应全体到会,听取人大代表对工作报告的意见,接受质询提出改进的措施,争取人大代表的谅解。然后举行第二次表决。如果第二次表决仍未通过,市长付市长和各局长应集体辞职。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也能培养公务员对行政首长负责共进退的理念。同理,如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没有被审查通过、则人大常委会主任、付主任,法院院长、付院长、检察长、付检察长也要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质询,然后举行第二次表决,如果第二次表决仍未通过,则人大常委会主任、付主任,法院院长、付院长、检察长、付检察长也应集体辞职,以示负责,以儆效尤。

   又比如,深圳人大每年都要审查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但《地方人大组织法》也没有规定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没有被批准怎么办?我认为,财务预算报告没有被批准,政府只能按上年度每月平均开支水平暂时维持政府运作,不准增加新开支。三个月内由政府作出新的预算提交人大常委会批准,如仍未获批准,政府的预算只能按前两年的平均水平执行。为使预算审批科学化,也可考虑将预算分段表决。如预算执行情况未获通过,应由市人大委托省审计机构和市检察院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财政局长和主菅副市长应辞职。

再比如,《地方人大组织法》规定,各级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长有罢免权。但对罢免的程序和实体规定的不够具体,缺少操作性。我认为,首先要规定罢免的实体要件: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到党政纪处罚的;参选舞痹的;以权谋私的;玩忽职守的;丧失公信力的等。其次,罢免案应在开会前一个月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以便核实罢免理由。再次,要允许罢免人和被罢免人在大会上辨论,保证双方的言论自由。最后,对事实清楚理由充份的可当场表决,对事实不清的应成立由人大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交下次会议表决。在调查期间,被罢免人应暂停履行职务,协助调查。

还比如,《地方人大组织法》规定人代会主席团有主持大会,决定大会议程,提出侯选人名单,决定议案表决等重要权利,但对大会主席团的产生却仅规定由预备会议选举,没有规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如何提名?如何确定?如何选举?我认为,各区的代表团团长是当然的主席团成员,而政府是人大监督对象不宜为主席团成员,人大常委会在大会期间停止行权且工作报告要经大会审查,故常委任主席团成员不宜过多,而更多的应由代表提名人大代表中资历长者,年龄大者,有威望者担任主席团成员,所有主席团候选人都应经人大常委会会前差额选举确定,再交预备会差额选举。

还有,为提高人大议事效率和质量,应减少代表数量,通过竞选和配备律师助理提高代表素质,先实行人大常委专职化,最终实现全体人大代表专职化。

故然,以上状况在深圳人大还未发生,但绝非杞人忧天,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总有一天会发生。深圳作为改革的排头兵,理应未雨绸缪先行一步,搞好人大自身改革,才能完成对一府两院监督和中央授权立法的重任。     

 

                                                                  (深圳市民:徐建 律师)

2009221 

         --发表日期:2009/2/23 12:21:26     [来自: 218.17.*.* ]

 
  评论者: 因特虎访客
    回复:大律师徐建的两会十提案
    



三年了,我才看到您的这篇文章,不禁拍案叫绝!多么真识灼见的提案!一针见血分辨出目前政体架构中的弊端和漏洞,有多少人大代表有这样的眼光和水平?过去三年了,现在又要“十八大”了,好像“外甥打灯笼——照旧(舅)”呀,又有那位掌权者愿意聆听一个智者的耳提面命?十八大……十九大……如果我们都能看到,那时候会不会还记得这篇文章?会不会为耽误了时日,推迟了民主政治的进程,使国家和民族遭受不应有的损失而内疚而懊恼呢?徐建,这是一个注定被历史铭记的名字,被深圳新城铭记住的名字,绝对铭记在我心里深处的名字……

         --发表日期:2012/10/15 2:09:12     [来自: 11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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