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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边有我——社会组织自述(一)
作者: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
来源:WWW.InterHoo.Com   类型:公民社会 ,      2008/12/2 14:19:24 点击4772次


 

一 我是谁

 

1.“我”是谁

 

你认识“我”吗

“我”是谁?“我”是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我”是诺贝尔基金会,“我”是古时捐资助学的义庄,“我”是当代的中华慈善会,“我”还是足球协会;国际红十字会是“我”,绿色和平组织也是“我”。雪灾时“我”给你递过一杯热水,汶川地震时你紧紧抓住“我”的手,北京奥运的鸟巢里处处有“我”的身影,在国际反倾销案中“我”也出过大力气。也许你从来没有意识到,但“我”一直在你身边,我现在有个新名字,我叫“社会组织”。

 

“我”是社会组织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全球出现了一场“结社革命”,在世界的各个角落,有组织的志愿活动风起云涌。人们开始日益关注介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的“我”——社会组织。在不同的国家,“我有不同的称谓: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志愿者组织(VO)、公民社会组织(CSO)、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等。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国家财力有限,政府所能提供的公共服务同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之间仍有较大差距,公共服务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分配不平衡。政府开始允许和鼓励“我”向社会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由于“我”参与了社会公共服务,政府减轻了负担,降低了社会治理成本,提高了社会治理效益。

 “我”代表公民社会与政府、市场构成国家三个相互制衡的力量。这三种力量中,政府靠权力驱动,市场靠经济利益驱动,而“我”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以使命为先。“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独立于党政体系之外的正式的组织;“我”是依法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各类民间组织、中介组织;“我”是作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

 

2. “我”的模样

 

 “我”不是企业

非营利性是“我”的第一个基本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千差万别,但都以获取利润即营利为目的。“我”则不同,“我”的非营利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不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的根本宗旨是营利,而“我的根本宗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我”可以盈利,但不是为积累财富,营业所得必须继续用于服从组织使命的活动。换句话说,“我”的宗旨不是为了谋取利润,而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

第二,不能进行利润分配。“我”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业务,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剩余收入。如果是企业,利润可以进行分配,但是,无论“我”开展什么业务,经营收入都不能作为利润进行分配,而只能用于组织所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及自身发展。

第三,不得将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企业的资产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我”的资产则不属于捐赠者所有,它们是一定意义上的“公益或互益资产”,属于社会。因此,如果“我”被解散或破产,剩余资产不能像企业那样在成员之间分配,而只能转交给政府或其他的“我”。简而言之,“我”的财产根据组织的宗旨,最终都必须用于某种公益或互益目的。

正因为“我”的非营利特征,“我”能够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

 

“我”不是政府

非政府性是“我”的第二个基本属性。相对于企业来说,“我”和政府都属于社会的公共部门,但是,“我”和政府不同,“我”不是政府或其附属的事业单位。“我”的非政府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政府代表统一完整的国家政权,尽管他各个部门、机构以及各级都相对的独立,但不能完全独立,否则就难以行使国家的职能。“我”则是相对独立的自治组织,既不隶属于政府也不隶属于企业。每一个社会组织都有独立自主的判断力、决策力和行为能力,都属于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

第二,是自下而上的民间性组织。政府基本的组建原则和权力使用方式是自上而下的,形成的是大大小小的金字塔结构。“我”无法按照国家政权的形式自上而下构建起来。“我”依靠的是广大的公民,通过横向的网络联系和坚实的民众基础来动员社会资源。因此,“我”自下而上的民间性组织。

有组织的“我”

组织性是“我”的另一重要特征,指的是一定的组织形式。任何组织都要有一定的存在形式。一般来说,组织性指的是:“我”应具有一定的正式组织形式,包括有较为固定的办公场所、较为固定的人员、经常性的活动、一定的组织章程及制度规范等等。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条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相对的可变的,比如随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大量的网上社团。从本质上来说,可以把“一定的正式组织形式”解释为:具有一定的组织边界、持续性和组织认同。

 

自治的“我”

自治性也是“我”的重要特性之一。自治性指的是:“我”作为独立的自治组织,在人事、财务、决策等方面不依附于任何其他的组织,具有独立的决策权,能够进行有效的自我管理。 “我”的自治性体现了独立于政府、独立于企业的社会性格,构成公民社会的自治基础。

“我”的自治性还涉及到经济独立的问题。如果“我”的主要收入经常性地依赖于政府或者某一个机构或个人,那么“我”的自治性就会受到威胁。在英美等发达国家,政府是“我”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为了确保“我”不因接受政府资助影响自治,英国还制定了“我”和政府的关系准则,规定政府不得干预“我”的决策。

 

志愿的“我”

志愿性是“我”非常重要的精神资源。“我”的内在驱动力不是利润动机,也不是权力原则,而是以志愿精神为背景的利他主义和互助主义。正像企业是组织化的资本、政府是组织化的权力一样,“我”可以说是组织化的志愿精神。基于志愿精神形成的志愿活动及其经常化是“我”的重要特征之一,志愿性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组织的志愿性。“我”的成立基于志愿,成员的参加基于志愿,资源尤其资金的集中,也是基于志愿性的社会捐赠。企业主要以资本的形式获取社会资源,政府主要通过税收集中社会资源,而“我”的主要社会资源获取是基于有志愿精神的志愿者和社会捐赠。志愿者是志愿精神的直接体现,是那些为追求一定的价值观、无偿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或互益性活动的人们;社会捐赠则是志愿精神的货币化或物质化,表现为人们为各种社会公益或互益性活动无偿提供货币或其他物资。这两者构成“我”的重要社会资源。

第二,服务的志愿性。“我”和政府一样,都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组织,不同的地方在于,“我”提供公共服务是基于志愿精神而不是行政权力。基于志愿精神的公共服务能够更加确切地反映捐赠者的意愿和受益人的需要。尤其在发生重大灾害时,“我”常常能够更加及时、准确和专业地动员公益资源开展救助活动。“5.12”汶川地震发生时,就有一批批志愿者迅速、及时地开展救援活动,谱写了一曲曲志愿救助的动人诗歌。

第三,活动的志愿性。“我”不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机关,没有等级森严的科层结构,而是开放式、网络式的公民志愿组织。“我”的优势不在于结构,而在于具有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的能量。有时候,“我”看上去规模很小,却能够动员成千上万的志愿者开展声势浩大的公益活动。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几乎每一个普通公民都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一定形式的志愿活动,使得志愿活动成为公民普遍崇尚的文化。

 

公益的“我”

企业提供的是私人物品,政府提供的是垄断性公共物品,“我”提供的是竞争性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其中包括两类:

一是提供给整个社会不特定多数成员的“公益性公共物品”,受益的是社会大众,但不能指定受益者,比如公害治理、植树绿化等等都属于这种类型,公益性公共服务强调的是其受益群体为不特定多数人群。

二是提供给社会中某一部分特定成员的“互益性公共物品”,受益的尽管也是多数社会成员,但是能够通过某种方式来圈定受益者的,比如行业互助、会员福利等等。

后者有时也被称为“准公共物品”,互益性公共服务强调受益群体的特定性。但无论是公益性还是互益性都有利他性质,可以把互益性理解为一定范围内的公益性或者较低程度的公益性。

 

3. “我”分身有术

迄今为止,对“我”比较全面的分类有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欧共体经济活动产业分类体系、美国慈善统计中心设计的免税团体分类体系和由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提出的非营利组织国际分类体系(简称ICNPO)。

为了加强分类指导,更好地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及国际社会组织分类标准衔接,民政部根据中国现行的法规和管理体制,将“我”分为五大类:

第一,经济类。包括:工商服务业,即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济类组织,包括商会;农业及农村发展,即直接为农业及农村发展服务的组织。

第二,科学研究类。即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组织,包括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第三,社会事业类。包括:教育,即从事各种教育活动的组织;卫生,即从事各种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组织;文化,即从事文学、艺术、娱乐、收藏、新闻、媒体、出版等方面的组织;体育,即从事各种体育运动、健身活动的组织;生态环境,即从事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及环境治理的组织。

第四,慈善类。即社会服务,从事社会福利、救灾救助、社会保障及社会事务的组织。

第五,综合类。包括:法律,即从事各种法律研究、咨询、援助、代理的组织;宗教,即各类宗教及宗教交流组织;职业及从业者组织,即职业协会、专门行业从事者组织;国际及涉外组织,即国际性非营利组织、外国商会、境外非营利组织驻华机构等;其他,如校友会、友好协会及其他未列明的组织。

我国也有学者将“我”划分为动员资源型、公益服务型、社会协调型和政策倡导型等四种类型。

 

4. “我”的社会地位

目前几乎在所有国家里,都存在着一个由“我”组成的庞大部门,对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萨拉教授专门研究了“我”在42个国家的发展状况,发现“我”的社会地位还不能小看。

第一,“我”是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之一。政府、企业、社会是现代公民社会的三大支柱,共同构成完整的社会体系。“我”从第三方的角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资本的积累,增加社会就业,提供公共服务,参与公共管理,激发服务社会公益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公民精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我”是重要的经济力量。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衡量:

“我”是一个重要的国民经济部门。1995年美国社会组织的总支出规模是5020亿美元,占GDP6.9%,德国是940亿美元,占GDP3.9%,日本是2140亿美元,占GDP4.5%

“我”还是一个重要的就业部门。这42个国家的社会组织的总就业量平均占经济活跃人口的4.4%,其中为美国9.8%、德国5.9%、日本4.2%,发达国家平均是7.4%

“我”相当于世界第七大经济体。如果这些国家的社会组织是一个独立的国民经济体的话,那么它的支出规模可排在世界第七。

“我”之所以有这样的社会地位,源于“我”的功能。“我”作为一种新的资源配置机制,弥补了政府和企业这两种主要资源配置机制的不足。

实践证明,无论是政府主导的国家资源配置体制,还是企业主导的市场资源配置体制,都存在各自的许多问题。当政府不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政府失灵)、企业又囿于利润动机不愿提供公共物品(市场失灵)的时候,“我”便出现了。“我”不同于政府,不以政治权力为核心,不存在自上而下的等级统治体系。“我”是以志愿公益为宗旨,以受益者的需求为导向,能够实现公益资源的有效配置;“我”不同于企业,不以牟利为动机,不盲目受市场规律左右,因此能够实现更大范围的社会公平。

当然,与政府和企业相比,“我”作为第三部门还存在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

第一,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是相对独立的整体,“我”却不构成一个整体,“我”像一盘散沙、无所不包。

第二,“我”所动员的社会资源无论在规模上、构成上还是能量上,都远不及政府和企业。

第三,“我”无论作为整体还是个体,都难以与政府、企业相抗衡,因而在“我”与它们之间还难以形成真正平等的相互关系。

尽管有许多不足,“我”发展却非常迅猛。在21世纪刚刚拉开帷幕的今天,人们突然意识到这样一种新型的组织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正如萨拉教授所言:“非营利组织在世界各国的发展表明,一个由非营利组织所发动的全球性的‘结社革命’(associational revolution)正方兴未艾,它对21世纪所具有的意义,也许如同民族国家的兴起对20世纪所具有的意义一样重大”。

 

5. “我”的前世今生

“我”存在于古今中外。中国古代就有各种各样的“会馆”、“行会”等工商组织,也有“慈善堂”、“育婴堂”等福利机构。近代社会,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我”在西方取得较大发展,关于“我”的研究也较为深入和引人关注。下面,就在西方和中国的发展历程,“我”来做一番自我介绍。

 

西方的“我”

在西方,“我”是在20世纪后期发展和成熟起来的,但作为一种基本组织形式,“我”的历史至少和近代资本主义一样悠久,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资本主义萌芽及建立期

资本主义的早期,新兴资产阶级进行着一系列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的酝酿。他们通过成立各种社团、俱乐部、沙龙等,开展大规模资本主义思想的启蒙、教育、宣传等活动,积极推进了资产阶级革命进程。

资本主义经过1718世纪的萌芽,到19世纪最终确立起来。由于自身的制度缺陷,资本主义各国经常发生经济危机和战争,普遍存在贫富两级分化的现象。为了缓解矛盾,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颁布法律,提供救济。英国在17世纪末颁布了《慈善法》和《济贫法》,1824年废除了禁止结社条例。在法案的影响之下,英国先后出现了许多开展慈善救济活动的社会组织,以及一大批由产业工人自发成立的工人协会。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在西方一些国家里,“我”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并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第二阶段,资本主义发展成熟期

19世纪末,资本主义逐渐发展成熟,进入了垄断阶段。这个阶段,“我”的发展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第一,出现了一批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会和致力于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实力雄厚的企业家设立了各种形式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福特、卡内基、洛克菲勒等基金会都诞生于这个时期。此外,面对日益严重的贫困的现实,基督教徒兴办了各种各样的慈善团体。1897年,美国波士顿地区的基督教团体发起向15万穷人提供一顿免费圣诞晚餐的活动,著名的慈善组织“救世军”(Salvation Army)由此诞生。

第二,致力于战场救护的“我”日益活跃。18世纪,日内瓦公益会采纳了慈善家亨利·杜南的建议,成立了推动战时救护的“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该组织后来演化成为“国际红十字会”。国际红十字会的成立对缓解战争带来的对人类生命的摧残起到了重大作用,特别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中。

第三,“我”出现在科学、教育、卫生领域。在科学领域,最著名是“诺贝尔基金会”设立。在教育领域,欧美各国出现了私立师范学校和民办学校。在卫生领域,许多国家出现了慈善医院。

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今

20世纪上半叶的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二战后,伴随世界范围内经济社会的重建和国际经济政治格局的巨大变化,“我”的发展也呈现良好的势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各种形式的社群组织层出不穷,在社会重建和社会变革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于各种社会群体自我解放、自我保护和自治意识受到激发,在世界各国,涌现出了各种各样的社群组织,如妇女组织、产业工人组织、农民组织、社区居民组织、儿童保护组织、青少年组织等等。

第二,联合国体系诞生,“我”开始登上国际政治舞台。联合国于1945年成立,《联合国宪章》规定:“经社理事会作为负责协调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联合国机构,在提出建议和开展活动时,须与有关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在此方针的指引下,“我”在二战后不久就登上了国际政治舞台。

第三,人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人权社会组织开始登上国际舞台。“人权”一词写入了《联合国宪章》,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获得通过。在各有关国家和联合国的推动下,人权活动国际化活动成为潮流。1961年,著名的人权社会组织“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成立。

第四,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应运而生。“世界自然保护基金”(1961)、“地球之友”(1969)、“绿色和平”(1970)等著名环保组织相继成立。

第五,致力于和平事业的“我”不断发展壮大,为第二次大战后国际和平做出了积极贡献。一批致力和平事业的“我”相继诞生,其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包括反对核武器、反对地雷、反对越南战争等反战组织。

如今,一个被称为“全球公民社会”的非营利部门正在逐步形成。随着“我”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意到存在于政府之外的这个特殊部门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上,召开了历史上第一次社会组织国际会议——“环境NGO论坛”。来自世界各国的数以千计的“我”的代表聚集在一起,就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这是一次划时代的会议,它标志着“我”开始积极介入国际重大事务的决策,逐渐成为国际舞台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国的“我”

在中国,总的看来“我”还很弱小,中国的“我”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我”的规模较小、资金筹措能力较低、社会公信度和影响力较差,总体能力不强。加之“我”存在与发展的外部环境,特别是法制环境还不完善,使“我”尚处在较为艰难的创业阶段。

我们将注意力集中在中国近代,这段期间“我”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民国时期

这个阶段中,“我”至少有以下六种表现形式:(一)“会馆”、 “行会”等工商组织;(二)“慈善堂”、“育婴堂”、“互助会”等互助与慈善组织;(三)各种“学会”、“研究会”、“学社”等学术性组织;(四)“学联”、“工会”、“妇女会”、“青年团”等政治组织;(五)“剧社”、“棋会”、“画社”等文艺性组织;(六)“哥老会”、“洪帮”、“青帮”等秘密结社。1932年,民国政府曾颁布一部名为《修正民众团体组织方案》的法规。这大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我”的专门法规。

第二阶段,新中国成立到文革结束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对形形色色的“我”进行了清理整顿。一大批封建组织、反动组织和其他组织被新政权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加以取缔,其中既包括会党和反动政治团体,也包括一些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互助组织和慈善组织,还有一大批宗教性组织。从此,非政治性成为“我”在中国的一个鲜明而重要的特征。经过一番整顿,“我”在50年代到60年代中期出现了一个较为迅速的发展时期。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中国的民主和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中断了“我”在法制基础上的健康发展。

第三阶段,改革开放30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以及文化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很快反映到“我”的成长上来。中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政府职能转变为“我”的发展提供较为宽广的空间,特别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规的颁布,使社会组织的宏观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据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1988年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446个,到了2007年底,迅速发展到了38.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1.2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4万个,基金会1340个。

近年来,“我”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我”扩大了国际交流。2007年,我国已经有24家社会组织取得联合国咨商地位,在国际事务上有了一定的发言权。中国的许多行业协会也积极与国外同行开展合作。中国的“我”从自身的发展走向国际,同时境外的“我”更多地进入中国。在边远地区、在一些扶贫领域,很多的国际NGO开始走进中国,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加入到中国的发展之中。

二是“我”的平台逐渐发育。现在,我们能够看到新出现的公益创投组织(TTP)、公益孵化器、NGO的能力中心等支持性组织,这些都是构成社会组织培育的一个支持平台。如果我们把“我”比成一些种子和小苗的话,那么,这些支持性的组织就是土壤,土壤肥沃对于种子的成长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是“我”和企业、政府之间的互动逐渐加强。一方面,一些企业家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另一方面,政府利用公共财政的资金,购买“我”的公共服务,彼此形成合作伙伴关系。

如今,“我”已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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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者: 因特虎访客
    回复:你身边有我——社会组织自述(一)
    
我要加入,如何联系到“我”

         --发表日期:2011/5/24 14:39:46     [来自: 113.104.*.* ]
 
  评论者: 因特虎访客
    回复:你身边有我——社会组织自述(一)
    
我的人权谁来维护

2011年5月22日晚,我理过头发带着儿子走在回家的路上,儿子在前面开心的跑着,他跑到一水果店前,拿了一颗荔枝向我跑来,“妈妈买荔枝!”。紧接着,没有想到的事发生了。水果店的老板和老娘指着我儿子大喊:“你这小P孩子为什么偷东西!”我的反映是生气,与水果店老板理论:“你们怎么可以这样对小孩子,还用偷这个词。我不是在这吗?”他们店里的几个员工,应该还有老板家的几个孩子。加起来十几个人都出来了,真的打人呀,老板的兄弟拉着我,其它成员向我丢烂水果,说我找错地方理论了,这里是他们的地盘.(福田区岗边村岗边坊1-20号,明明水果店)闻声过来一位民警,我向他求助,他竟然对我大喊,"快点走开,这是你来的地方吗!"我很惊讶,一个人民警察说出这样的话,他拍着水果店老板的肩膀笑着和他用他们的家乡话说着什么,我听不懂.路人见水果店这么嚣张,让我打110,我打了10几次,因为每次打,这个“民警”都说他在。他的编号我一生都会记得660006,福田派出所。路人又说:“你打深圳在线吧”一个小时过去了,终于双来了一个警察,他的态度很好,带着老板和我去处理这件事。因为我的钱包被水果店里的人拉扯掉了,也不知掉到哪里了。调节员是位大姐,在我手上,胳膊上都是店员对我的抓伤,衣服上还留有老板用脚踢我的脚印。可那个卖水果的竟然说我故意滋事,我这才明白为什么上个月发生在这条水果街的一件事,也是一卖水果的,告与他发生口角的人故意滋事,这个倒霉的人赔了打水果的2万元医药费不说,还被关在看守所一个多月,听说还要判刑。家属带着不到2岁的孩子天天在家里哭。这些卖水果的都是老乡,他们都是用这样的办法陷害人。真是太可恶了,说那是他们的地盘,而那些警察难道也都是为他们那些店老板服务的的吗?你还会相信警察吗?。真不知他们是维护弱者的利益还是强者的。回到小区,听小区人讲,他们那些卖水果的是潮州人,能出来摆水果摊,城管都不管的,他们和黑社会有关系的,那个和老板一个口音的警察是他们的老乡。真不知和我一样受害又没人主持公道的受害人有多少。 我要加入有正义的组织,今后为维护人权而奋斗。

         --发表日期:2011/5/24 17:07:36     [来自: 113.104.*.* ]
 
  评论者: 因特虎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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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人权谁来维护

2011年5月22日晚,我理过头发带着儿子走在回家的路上,儿子在前面开心的跑着,他跑到一水果店前,拿了一颗荔枝向我跑来,“妈妈买荔枝!”。紧接着,没有想到的事发生了。水果店的老板和老娘指着我儿子大喊:“你这小P孩子为什么偷东西!”我的反映是生气,与水果店老板理论:“你们怎么可以这样对小孩子,还用偷这个词。我不是在这吗?”他们店里的几个员工,应该还有老板家的几个孩子。加起来十几个人都出来了,真的打人呀,老板的兄弟拉着我,其它成员向我丢烂水果,说我找错地方理论了,这里是他们的地盘.(福田区岗边村岗边坊1-20号,明明水果店)闻声过来一位民警,我向他求助,他竟然对我大喊,"快点走开,这是你来的地方吗!"我很惊讶,一个人民警察说出这样的话,他拍着水果店老板的肩膀笑着和他用他们的家乡话说着什么,我听不懂.路人见水果店这么嚣张,让我打110,我打了10几次,因为每次打,这个“民警”都说他在。他的编号我一生都会记得660006,福田派出所。路人又说:“你打深圳在线吧”一个小时过去了,终于双来了一个警察,他的态度很好,带着老板和我去处理这件事。因为我的钱包被水果店里的人拉扯掉了,也不知掉到哪里了。调节员是位大姐,在我手上,胳膊上都是店员对我的抓伤,衣服上还留有老板用脚踢我的脚印。可那个卖水果的竟然说我故意滋事,我这才明白为什么上个月发生在这条水果街的一件事,也是一卖水果的,告与他发生口角的人故意滋事,这个倒霉的人赔了打水果的2万元医药费不说,还被关在看守所一个多月,听说还要判刑。家属带着不到2岁的孩子天天在家里哭。这些卖水果的都是老乡,他们都是用这样的办法陷害人。真是太可恶了,说那是他们的地盘,而那些警察难道也都是为他们那些店老板服务的的吗?你还会相信警察吗?。真不知他们是维护弱者的利益还是强者的。回到小区,听小区人讲,他们那些卖水果的是潮州人,能出来摆水果摊,城管都不管的,他们和黑社会有关系的,那个和老板一个口音的警察是他们的老乡。真不知和我一样受害又没人主持公道的受害人有多少。 我要加入有正义的组织,今后为维护人权而奋斗。


         --发表日期:2011/5/24 17:11:49     [来自: 113.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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