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不能没有我
看了前面关于“我”的概述和案例,相信大家对“我”以及“我”的作为都有了一定的了解。这里特别援引著名学者的观点,从公民自治、公共治理、社会转型等角度,说说当今社会为什么不能没有“我”。
1社会自治不能没有“我”
在全世界所有国家和民族中,美国人是对政府最抱有戒心的。有时他们宁愿选出一个能力差的总统,免得太聪明能干的总统使“歪招”,乘机剥夺公民的权利。他们信奉亲力亲为,公民自己能够做好的事情,绝对不交给政府部门去做。美国的社会组织非常发达,公民自治能力非常强。哪怕总统、州长像走马灯一样更换,美国社会照样稳定运行。
早在十九世纪,法国历史学家、社会学家托克维尔就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写下了一段非常经典的话,阐述了美国社会公民自治的机理:
“美国的居民从小就知道必须依靠自己去克服生活的苦难。他们对社会的主管当局投以不信任和怀疑的眼光,只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向它求援。他们从上小学就开始培养这种习惯。孩子们在学校里游戏时要服从自己制定的规则,处罚由自己制定的犯规行为。这种精神也重现于社会生活的一切行为。假如公路上发生故障,车马行人阻塞不通,附近的人就会自动组织起来研究解决办法。这些临时聚集在一起的人,可以选出一个执行机构,在没有人去向有关主管当局报告事故之前,这个机构就开始排除故障了。假如是事关庆祝活动,则自动组织活动小组,以使节日增辉和活动有条不紊。而且,还有反对各种道德败坏行为的组织。比如,把大家组织起来反对酗酒。在美国,为促进公安、商业、工业和宗教,也建有社团。人们的愿望一定会通过私人组织的强大集体的自由活动得到满足。”
这段话显示,公民社会的基础是自治,而自治的要义是“我的事情我做主”。人们在公共事物面前,首先是自我组织、自己解决社会问题,政府或者统一的秩序规则是最后的求助对象,所有这些习惯都是在社会生活中养成的。公民的自我组织解决身边的事情,满足互益的需求,反对破坏规则(道德)的行为或者说进行社会控制等,形成广泛的民间的秩序。因此,托克维尔认为,志愿组织为美国的民主奠定了基石,公民的志愿组织构成了美国社会秩序的基础。换句话说,没有了公民自治,没有了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公民自治组织,就没有我们今天的美国社会。
2 公共治理不能没有“我”
近年来,公民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业单位改革,“小政府、大社会”的建设,以及治理结构的变革,目标都直指“公民社会”。而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已经不是亚里士多德时期城邦“文明”社会的概念了。
16~18世纪,随着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地位的确立,贵族们对皇权统治提出了挑战,公民社会的话语再次被提起,这一次它明确指向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黑格尔在《法哲学》中指出,公民社会指国家权力之外的领域,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市场经济、志愿组织和独立的法律体系。这说明当时公民社会的话语主要是针对皇权在面对私人空间时的权力界线,它包含了经济自治、社会自治、法律自治、舆论自治等观念。这一阶段的公民社会组织也沿着两条线索发展:一条道路是与分权、制衡理念直接相关的争取权力的自治性组织;另一条道路是承袭于基督慈善发展下来的世俗慈善,如哈佛大学等私立大学在17世纪开始形成。
20世纪,尤其70年代之后,公民社会的话语得到了更大的复兴和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给整个社会与经济生活带来的巨大影响,促使人们在战后开始反思战争,相应迅速出现了一大批关注人权、和平、发展,以及致力于扶贫、全球环境福利等的组织。“公民社会”成为政治秩序重新构建的一面旗帜,并被赋予了新的含意。
现代公民社会靠政府、市场、社会这“三驾马车”拉动,而作为第三部门、第三驾马车的“我”,作用变得越来越大。在现代西方的语境里,“公民社会”往往指的就是“我”这个“第三部门”。为什么会这么突出“第三驾马车”呢?因为现代福利国家政府的失灵,人们对政府的怀疑加剧,因此对“我”寄予了更多期望。二战以后,人们就开始反思:政府可能做很多的坏事,这样的前提下,社会能做什么?
80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公共治理的发展,人们更多的考虑到 “社会组织”这个概念。在政府、市场、社会三足鼎立框架之下,这个新型的公共治理的部门,是对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反思之下提出的“第三种机制”,体现了社会在公共秩序中的自治力。这种自治力正在超越传统的高高在上的政府权力运作模式,越来越被人们看好。
3 社会转型不能没有“我”
公民社会,与其说是一种社会形态,毋宁说是一种社会秩序。
著名学者哈耶克提倡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他强调,一个好的秩序体系,是能够充分发挥人们个体的智慧,将个人智慧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满足“自生自发的秩序”的规则,是平等的、一般性的、人人适用的,或者说是法治的。
与哈耶克类似,博兰尼将人类社会的秩序区分为两种:等级秩序与自发秩序。前者只有一个神经中枢,只有最高层的一个人站在战略层面上思考问题,所有下面的层级不对规则作出判断,却需要严密的配合和服从。等级秩序在小组织中有时是适用的,但是在一个大的社会里,一个神经发出的命令不能控制所有体系,所有其他层级无判断地服从是不能实现的,因而等级秩序无法在大社会中运作。博兰尼提出,多中心的社会需要自发秩序。所谓自发秩序,即法治秩序,人人是平等的,只有这种规则的约束可以被加诸个人。人们自觉遵守之,在法治规则之外均是个人的自由空间,才有可能在最大限度个人自由的情况下实现社会的复杂、精密。因而,博兰尼指出,个人主义逻辑不是用个人自由对抗社会的秩序。在个人主义的逻辑中,它所能做到的恰是使得个人的自由能够形成一种有序的社会秩序体系,或者说满足人们公共生活的需求;极权社会将个人自由与公共秩序对立起来,认为只要是个人行为就不可能满足公共事务,所以所有的公共事务只能是政府来做的。
由此看来,自治秩序是一种法治性秩序,它的基本思路是对个体自由最小限制基础上的社会有序。因而,首先有人的基本权力,是任何国家利益或社会理由不可侵犯的;其次,其规则是对任何个体一致的,以解决个体自由之间的冲突、制约强制性权力为准则的“底线”原则,即法治原则。
中国传统的伦理秩序则不同,它的基本思路是以社会统一和人们行为一致为本位的,通过社会性的“教化”,最大限度压抑个体性表达来实现社会整合。新中国建立在社会整合的危机状态中,仍然是以社会整合为取向的,没有将个体自由的空间纳入制度设计框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力量的增强,以及在全球化的冲击下,社会秩序也在发生转型,如何使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统一起来,需要制度安排的转化。公民社会提出的自发秩序,正是为了探寻在最大限度发挥个人自由的基础上达成社会公共秩序的有效途径。
在中国传统的公私观念中,包含着个人自由与公共秩序对立的前提。比如“大公无私”,“舍小家为大家”,都基于这样一个逻辑,即:如果追求个人自由,则是破坏公共秩序的;如果要满足公共事业,完成公共事务,形成公共秩序,人就必须舍弃自我,牺牲个体的自由。这一逻辑将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对立了起来,而后者又通过“公”——“官”的观念转化,形成了官本位的、皇权集权的秩序。将“个体”归结为自我的“私”,而将“公”上升为国家利益,并代之为“官”、皇权,终极于君王,是整个皇权体制下集权的逻辑。建国以后的社会形态,邹谠等人用“总体性社会”来概括,它则以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为特征。
目前中国社会的转型秩序,其实质也是从中央集权的、国家全面控制社会的“总体性社会”,向公民自组织、自治秩序转型的过程,从而,公民自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发展构成转型的重要基础。正如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描绘的,社会首先是由各种缘由、各种目的、各种类型的人们通过形形色色、大大小小、正规的或不正规的、长期的或临时的自我组织联结起来的,自组织构成社会纽带的基本层次,大量的公共事物和共同旨趣已经通过这一层次得以解决或实现,只有在自治层次解决不了的问题才需要上升到政府层次解决。权力的授予从低层级向高层级延伸,才能保证自治秩序的实现。在现代社会,如果没有诸多自我组织的活跃,所有的公共事物都需要上升到政府统一的管理范围,不仅政府难以实现有限、有效的管理,而且人们的需求也无法得到充分的满足,这些将会构成社会秩序的危机。因此,“我”的组织形式是现代社会秩序的基石。
4 大家都来呵护“我”
20世纪70年代以来,尤其是1998年以来,中国的“我”不断成长。比如村委会、居委会的民主选举,小区业主的自治管理,环保志愿组织发动民众、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环保论证,民办非营利学校、医院、服务机构的出现,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的成功,民间思想库推动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等等,它们体现了社会自组织机制的发育。
由于发育时间短,我国的社会组织尚存在诸多缺陷。根据一项关于公民社会指数(Civil Society Index)的研究,中国公民社会和“我”的弱点可以用6+1来概括:
第一个弱点: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都不足。不管我们现在有多少组织,其实并未有多少公民能够真正加入进来,公民的主体意识、制度化的参与都十分欠缺。
第二个弱点:公民社会组织本身发育不足。特别是“草根组织”,它自身的治理、能力、行动力都比较欠缺。
第三个弱点:社会组织的关系松散。比如西方公民社会很重要的伞状组织(Umbrella Food)、联盟(Alliance)、网络(Network)还有结点(Node),等结构,在中国闻所未闻。
第四个弱点:国际联系欠缺。应该说,“我”比政府更加容易国际化,但我们现在看到中国的“我”和国际社会的联系还非常的欠缺。
第五个弱点:公民社会发育的支持结构缺失。所谓的支持结构是指除了公民自我结社之外,我们的社会需要有很多的基础环境,才能使这种结社发挥作用。这些基础环境包括:为“我”提供社会资源的社会资产、一些信息公司、评估、能力建设中心等等这样一些支持性的机构发育不足。
第六个弱点:三个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互动不足。就是我们社会真正要构成善治,还需要政府、企业和“我”三方面的合作。现在企业参与到社会组织的很多,而政府和“我”之间的对话、伙伴关系还比较欠缺。
“6+1”中的6指的是六个弱项,那么“1”指的是什么呢?“1”就是法律环境,也就是除了“我”自身的结构之外,法律构成了社会发展的一个比较重要制约或瓶颈。
总的说来,“我”在中国的发育还很稚弱,需要大力培育。新的治理型社会秩序,需要“我”的发育、成长、成熟,其中非常重要的是需要我们改变观念,充分认识自组织对秩序形成的重要性,逐渐积累自组织的经验和养成自治的习惯。
5 用东方智慧来看“我”
前面讲了许多西方学者的观点,这是因为关于“我”的学术研究,只有西方才比较成体系,但是这并不表明,东方学者就对“我”一无所知。虽然“我”的大名“社会组织”在中国还很新鲜,但是我作为“第三部门”,作为数字“三”的存在意义,在中国式哲学里还是非常值得玩味的。所以在本书的尾篇中,来一段邵建关于“三”的哲理,或许大家能够从另外一个更加有趣的角度来理解我们这个社会为何不能没有“三”,为何不能没有“我”。
老子曰:“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一为数字之始,至小却又至大,至小者,它仅仅是个一,至大者,它又无所不包。《说文》释一曰:“惟初太始,道立于一,造分天地,化成万物”。在这里,一作为“道”已经具有宇宙本体论的意味。它不仅是数字之始,而且是万物之始。因而一与万物的关系就是本原与派生的关系,所谓“一元”,其本义也就是万物原(元)于一。赋予一以“统一”万物的权力,实际上也就授予了自己 “一统”天下思想的权力,因为自己是“一”这个天下之“道”(真理)的发现者,道之在身,当然“一言以为天下法”。这样的“一言”也就成了支配天下万言的“一元”。由此可见,一元论者,大都具有“以同斥异”的专制主义倾向。
二是一的倍加,一如果是一种专制,那么,二的出现是否能使这样的格局发生改观?答案是否定的。二非但不能改变一,它本身就是作为一的需要而出现。张载曰“不有两,则无一”。如果没有二,一的存在毫无意义。在一诞生之后,却没有一个对象可以支配,这一岂不等于虚设。所以,朱熹说“凡天下事,一不能化,惟两而后能化”。此化首先就是化一为二。在一和二之间是没有平等可言的,就象天地之间,天总是支配地一样。由一分为二所造成的二元对立格局,在结构上是一个“中心/等级”的关系构成。但,物极必反,对立的二元在其矛盾运动中实际上是各自向着自己对立的方向转化。于是,在这个结构中,便发生中心易位,等级颠倒,权力更主。说到底,二的本质就是一,一是二的落脚点。二元对立的历史不过是你取代我、我取代你的一元化格局的交替循环。
真正能够打破它并使问题性质发生根本变化的就是数字三。三者,参也。它并不仅仅是在一字上多两划,二字上多一划,并且,这一划之多也并非仅仅多出了个一,它的出现,或者说它的参与,其意义在于一举改变了合二而一的一元化格局。换言之,一而二,尚是一种量变构成的话,那么,二而三,质变就发生了。作为一元化和二元对立的离心因素,三的使命就是要成为一种消解中心的多元化力量。因此,在比较的意义上,如果说数字一可以显示一种“无限大”的话,数字三则显示的是“无限多”,这可以老子的“三生万物”为参证。所以,司马迁的《史记》认为“数始于一”,又“成于三”。这实际上是从一元到三元的发展。也是从极大值到极多值的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