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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非营利组织管理工作考察报告
作者:李 勇
来源:WWW.InterHoo.Com   类型:国际社会 ,      2008/12/30 9:51:50 点击4724次

 

德国非营利组织管理工作考察报告(一)

 

本篇考察报告分为德国非营利组织、德国行业协会商会和启示建议三部分。

一、德国非营利组织

(一)基本状况

在欧洲,德国的非营利组织比较发达。据有关资料统计,德国大约有50万个非营利组织。德国的非营利组织是德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满足了人们的各方面需要,还形成了重要的经济力量,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我们现有能查到的资料表明,早在1995年,德国非营利组织(不包括宗教团体)的经济规模就达到944亿美元,占国家GDP39%,并且提供了相当于144万个的全职工作岗位,占全国非农业就业的5%左右,服务行业就业的12%。

德国的非营利组织不仅范围广,而且类型很多,如果作简明扼要的分类,分为互益性和公益性两大类。公益性组织涵盖了医疗、环保、教育、体育、文化等领域,是德国社会福利服务事业的重要支柱。互益性组织以行业协会和商会最为突出,这类组织在经济协调和宏观管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代替的作用,也是我国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当中大家最为关心的。

德国公益性组织的主体是社会福利服务,主要类型是社会服务、卫生保健和教育事业。在德国各种类型的非营利组织中,社会福利服务组织的就业份额是最大的,占德国所有非营利组织就业人数的45,其中教育领域占整个德国非营利组织就业人数的近12%。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府对社会福利服务采取直接补贴和社会保险的社会公共政策。德国的社会福利服务是高度专业化的组织,市民性不强,从资金来源上看,呈现出“准政府”性质,其运作几乎与政府机构已经没有很明显的区别了,这类组织有些类似于我国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除了社会福利服务组织外,德国还有许多会员制的非营利组织,其运作主要依赖于会费收入和志愿者的投入,具有很强的市民性,类似于我国的社会团体。

(二)非营利组织的行政管理制度

德国没有专门从事民间组织的行政管理机关。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一样,成立注册到警署办理程序性手续。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比较简单,基本的条件是:人数7人以上、不违反宪法、有章程、明确解散后财产的归属,达到这些条件,即可获得法律登记。非营利组织可在注册地以外的城市设立代表机构,跨地区活动。一般来说,非营利组织跨地区活动,当地政府要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外国人可在德国设立非营利组织。我们考察了一个在德国的土耳其少数民族组成的团体。这个团体的宗旨和业务符合政府的资助方向,因此获得了政府的定期资助。

德国政府在审查非营利组织成立条件时,特别强调公益性组织解散后的财产去向,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收缴政府,或转移给同类非营利组织。

德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管理注重追惩和奖励。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干预非营利组织的内部具体事务,有关部门只检查从政府领取资助的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和项目执行情况,违法的非营利组织由司法部门负责解决。对有贡献的非营利组织,政府予以物质和精神的褒奖,如法兰克福市政府每年对在非营利组织岗位上有贡献的人进行表彰;在非营利组织中,连续10年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将得到政府提供优惠奖励,如免费使用国家办的游泳馆等。这种行政管理方式,大大减少了政府管理人员的数量,如朗根市政府只有2人负责管理非营利组织承担政府资助的项目,管理的效果也很好。

德国非营利组织行政管理也面临着挑战。现在国家立法改革的讨论热点主要集中在对基金会的法制管理、企业及个人捐赠的减税优惠、非营利的经营性收入和商业活动等方面。政府发现,非营利组织是国家服务产业中发展最为迅速的一个部门,这些领域的重要法治改革很重要,任何改革都将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非营利组织的资金与项目运作

德国非营利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一是会费,二是组织活动的收入,三是企业和个人捐款,四是各级政府补贴。不同的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是不一样的。如德国社会福利服务组织的主要资金来自政府拨款,其比例就几乎占了德国非营利组织总收入的23。私人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来自政府的资金就很少。其它如职业协会、工会、环境协会、文化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收入,主要靠会员交费和房屋出租及各种售票构成。

德国各级政府每年都有许多资金用于社会福利项目,但这些项目不是政府亲自去做,而是采取招标的方式,让非营利组织去实施。如黑森州朗根市政府每年财政有47004800万欧元,用于社会福利服务的资金大约有200万欧元,约占财政总资金的4.3%,基本上都安排给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要获得政府的项目资金,应向政府有关部门递交详细的项目申请书和实施计划。政府在审查时,主要评审非营利组织的目的、能力以及项目设计实施的合理性,最后由市议会来决定。

和其它国家一样,德国的非营利组织可享受比较广泛的税收优惠。非营利组织可以接受社会捐款。公司和个人向公益性机构捐款,可以从所得税中扣除。

通过非营利组织的项目资金的运作实践,德国政府认识到,非营利组织与政府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共同为社会做事,二者的目的是一样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帮助政府减少社会事务工作的负担,帮助联系企业与公民,进而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德国政府还发现,政府机构运作社会福利服务事务方面的成本比较高,非营利组织在这些方面比政府更具效率,这是因为:第一,政府将社会福利服务的工作交给非营利组织,可以使公民更有社会责任感,激发非营利组织和广大公民的能动性;第二,非营利组织在政府资助的基础上,还可再向社会募集资金,甚至垫入自有资金,这就做大了项目资金的“蛋糕”,也使非营利组织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第三,非营利组织可充分利用社会上丰富的人力资源,组织和调动更多的志愿者参与项目建设,进而大大降低了项目成本。

(四)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的一些特点

德国非营利组织的章程一般涉及目的与任务、公共福利、会员资格、会员的义务、协会的组织机构、全体大会、董事会、董事会的任务、解散等内容。有的协会章程规定了每个会员要利用一些业余时间无偿为协会工作,这就体现出协会的群众性和参与性,并且可减少协会的工作成本。协会章程还规定了会员资格终止的方式,同时规定全体会员大会的时间和理事任期只有一年,这是保持协会经久活力的有效办法。

在协会章程的签字文件上,我们看到不仅有董事会成员的签名,而且会长还要证明他们是当面签字的。签字文件上还有附上董事会成员的个人信息,如出生年月日、何地发的身份证、身份证码、居住地点等,以便于行政管理。最后这份文件还要公证。

(五)基金会

德国有许多基金会,可以由私人创立、机构创立,也可由政府创立,大致分为公立基金会和私立基金会两类。

公立基金会的设立由当地议会批准,主要承担政府的赋予任务。经费预算可为2年制,本金可以动用。董事会里至少要有一名来自政府部门的代表,以监督政府利益的落实情况。监事会由政府有关人员和金融家组成。政府对公立基金会的投资采取严管措施,规定80%应购买政府发行的债券,其中20%购买二级市场的债券,因为政府债券比其它债券收益高2%,并且风险比较小。基金会的投资计划由州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私立基金会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人由自己选出,政府不指派。一般情况下,私立基金会在进行项目筹资时,自己要承担三分之一左右的资金,这将使私立基金会在项目实施时更具有公益性的特点。情况表明,如果私立基金会的项目资金全部靠别人捐赠,而不使用一部分自有资金,那么这部分募集来的资金,就比较容易被截留一部分成为“小金库”。私立基金会在资金的使用上有比较大的自由度。

公立基金会和私立基金会都必须保持公益性。一般情况下,公立基金会政治上更加柔和,主要替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私立基金会筹集资金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使用上也容易满足该机构的公益意愿。                                               

二、德国行业协会和商会

(一)行业协会和商会简要背景

在德国各类非营利组织中,尤以经济领域里的各种管理性组织——行业协会和商会——最为活跃,其组织和管理体制特点比较突出。

德国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之一,但政府没有专门从事工业管理的机构。在整个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从中央到地方,从系统到部门,分布着众多的行业协会和商会。从组织形式来看,行业协会重行业联合,这类组织的成员以行业为主,多带有自愿性;商会重本地区企业的联合,会员不分行业,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企业必须参加商会,各地区、各州分别建立商会,最后在联邦一级形成最高级组织,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纵横交错,既有分工又能相互协调的组织网络。德国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组织程度很高。据统计,企业主加入各种行业协会的比例达90%以上;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加入了商会。政府正是通过这些组织与所有企业发生联系,实现那支“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行业协会和商会已成为德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德国有特色的政治制度。

德国行业协会和商会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纪,甚至更早。这种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广泛的社会背景,一般学者认为它有赖于法律制度、行政制度和公民的协作精神。随着德国工商自由政策的实施和工业化进程的影响,德国已经在十九世纪初步形成了少数相对统一的行业协会组织。在以后的—个世纪中,各种企业一直保持着加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传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在尚未摆脱盟军占领的情况下,其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很大的程度上得益于这些具有高度统一性、自治性及组织能力较强的社会中介组织。这些组织在德国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科学等领域内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德国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能力建设,经历了一个由弱到强的过程。早期的职能仅局限于为本会成员在市场上争夺最大的份额和最佳的利润,以后逐渐扩大,开始面向国家、公众和其他利益团体,在更大的范围内谋求其成员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进而成为国家发展机器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二)《德国工商会法》简介

1956年,前联邦德国制定了《德国工商会法》。该法明确了德国工商会法律地位、性质、权利与义务、组织与行为,对促进商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该法规定工商会是公法团体,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是符合会员条件的公法人、私法人及部分自然人均为工商会的会员。工商会的任务是代表位于工商会区域内并属于工商会的工商经营者的全部利益,促进工商经济的发展,权衡并协调每一个工商行业或企业的经济利益。工商会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建议、报告及评估,向政府部门提供咨询并支持其工作;同时维护诚实商人的规矩和习惯。主要职责是:建立旨在促进工商经济及各工商行业发展的机构及设施,管理并支持其工作;在遵循现行法规,特别是职业培训法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促进并实施商人及工商业职业的培训;负责出具产地证书以及其它有关经济往来的证明,等等。

    该法规定,工商会在没有其它补偿途径的情况下,根据预算计划规定及会员会费的法规,工商会的活动经费主要靠会费,所收入的基本会费,按经济、节约的原则使用,每年要制定预算计划。工商会可以对外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

    该法规定,工商会的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全体大会的成员由商会会员选举产生。全体大会选举商会主席及章程所规定的主席团其他成员。商会主席是主席团的主席,负责召集全体大会并任大会主席。全体大会任命商会总干事长。商会主席和总干事长在法律上和业务上代表工商会。

    该法还规定,州法律可就有关事项制定补充规定;全体大会关于章程、选举、会费的有关决定,需经过州政府机关的批准。

(三)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主要运作方式

    内外协调。行业协会和商会是由诸多企业组成的,因此每个企业的自身利益不尽一致。一般说,行业协会和商会往往从宏观经济角度考虑问题,着眼长远;而其成员则更多地是从本企业或本行业的立场出发,尽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行业协会和商会首要的任务就是内部协调,尽可能保持内部统一,用一个声音对外。在实际工作中,要想取得每一次对外协调的成功,都必须协调好内部意见,尽可能的统一大家的利益,消除或减少利益上的差异和冲突。协调方式可以是双向的,既可以针对成员企业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调解,也可以主动地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然后在内部成员之间取得一致。比较多的工作是协调本成员中内部的劳资纠纷、和产品价格。此外,德国的行业协会和商会还致力于做好对外协调工作,处理好企业与国家机构、企业与公共关系、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协与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使自身利益与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相一致。对外协调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是反倾销和应诉。在协调外部关系的过程中,行业协会竭力避免在公众中间造成这样的印象,即协会是某一方面局部和特殊利益的代表,而是尽量让公众认为自己的组织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一个组成部分。今天德国的众多企业之所以能成为欧洲乃至世界最具竞争力的“航空母舰”,很大程度得益于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内部外部协调机制。

影响决策。在国家决策与立法过程中,单个企业的呼声往往是微弱的,以致被忽略。而行业协会和商会代表的是众多企业的利益,作为一个利益整体,他们可以经常同政府讨论有关法律和政策,反映会员利益和要求,甚至给政府提出一些建议和批评,在国家决策与立法中维护会员或行业的利益,所以影响力比较大。如今,增强在国家决策与立法中的发言分量,已经成为各行业协会和商会工作的重点。事实上,德国已将行业协会和商会为国家行政和立法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合法化,规定政府各部门在制定法令时应请有关协会参加,各协会的有关成员可以在联邦一级的部门中以顾问、专业委员会成员或专家身份工作。从整体上看,德国行业协会和商会影响和参与宏观决策的主要工作方式是:广造舆论,扩大影响;开展院外活动,争取规范支持;派人渗透决策和立法部门,直接进入决策层次,加强发言份量;以集会等形式,对有关当局施加政治压力。从这个意义上看,德国行业协会和商会已经成为政府的合作伙伴。

行业自律。德国行业协会和商会都有各自明确的利益目标,都代表了不同组织的利益。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自身形象,每个行业协会和商会都特别注重自己的行为和专业操作的规范,依照章程行使权力,依靠各种制度规范行为。如有会员违背自律原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自律机制的形成得益于以下因素:一是有法可依;二是社会监督;三是自身利益的驱动;四是大量的同业组织的竞争。

组织服务。德国行业协会和商会均将服务作为组织的重要宗旨,努力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服务内容具体,方法规范,操作专业。如德国几乎每一家行业协会和商会都拥有自己的新闻出版部门,向公众披露有关会员的信息,同时及时收集社会上的信息反馈给会员;大多数行业协会和商会都有公共关系部门,拥有一定数量的公共关系专家,根据需要开展经济外交,推进国际经济交往;不少行业协会和商会还设立了产业和技术开发部门,组织经济信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交流,指导和推动行业标准的应用。

德国行业协会和商会之所以能为会员提供有效的服务,受到会员的拥护和支持,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健全内部运作机构。许多行业协会和商会内设机构比较完善,致力为会员提供服务。如上所述,仅法兰克福工商会的分支机构就有百个。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工商大会还积极设立海外机构,以协助成员开拓国际市场。德国工商大会在我国工商部门注册了北京代表处,同时在华的德国商人还在我部注册了中国德国商会,该组织也隶属于德国工商大会。这些遍布世界的德国商会组织,目的明确,分工细致,手段专业,经常向会员提供来自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协助他们在世界市场上寻找商机,帮助解决投资、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二是建立广泛的信息渠道。较大的行业协会和商会都设有法律咨询、政策研究、市场调研和信息处理等专业机构,并且与知名经济研究所、基金会及相关政策研究机构形成共同研究体。这样,行业协会和商会就能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本部门的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调查,做出客观评估,帮助会员企业及时进行策略调整。

三是做企业利益的忠实代表。虽然在德国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和商会很多,但几乎每组织都千方百计地履行职责,努力使自己成为会员企业利益的忠实代言人。在政府组织谈论政策、反倾销斗争以及世贸组织谈判中,特别是劳资谈判,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代表都在场,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直接与政府、议会、党派、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进行游说和对话,争取最大利益,受到会员企业的欢迎和拥戴。

(四)法兰克福工商会介绍

    谈到法兰克福工商会,必须先介绍一下德国工商大会,因为法兰克福工商会隶属于德国工商大会。

德国工商大会成立于1949年,总部在波恩,目前统领全国72个地方性工商会和32个外贸商会,下设16个专业委员会,代表着150多万家工商企业,是全国工商会的最高组织。诸多的地方工商会汇合在全国工商大会的旗帜下,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联系世界的庞大的网络管理系统,具有强大的权威性和调控力。

法兰克福工商会下设81个分会,15个专业委员会,98个常务理事,200个固定工作人员,兼职专家、学者共有3000人,是法兰克福第三大协会。与其它地区的工商会一样,法兰克福工商会实行强制性入会的原则。只要企业登记注册了,就必须到商会来登记,成为商会的一个会员。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每一个企业只有一票,大家享受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法兰克福工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董事会设董事长、常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董事会有决定权,负责商会的领导工作。董事长、常务董事长有权代表商会与有关部门单位签署法律文件。董事会下面有专业委员会,其下还有专业小组。专业委员会有许多兼职的专家、学者,但不拿工资。

工商会的经费主要由会费、政府资助和培训收入组成,但会费占总收入的45%-50%左右。由于会员是强制性入会的,因此工商会的经费也就有了稳固的保障。收费的标准大体上有三种,一是按企业当年净利润或产值来交,以1万欧元净利润或10万欧元的产值为界,低于此标准的可不交,超过的递增缴纳。会费交纳方式执行法定程序,即通过银行划帐的办法,不必企业自行缴纳。会员当年净利润或产值不必通知工商会,会费是通过税务机关计算机系统计算核定,自动由银行划拨到工商会的帐户里。二是企业人数,如有20500人固定职工的企业,每年交250欧元会费;三是附加会费,这主要是针对大型企业,如奔驰汽车公司一年交200万欧元。由此可以看出,企业规模越大、产值越多,缴纳的会费就越多。但目前德国经济状况不好,实际会费缴纳情况不理想,各企业都在想办法少交会费。2002年,法兰克福工商会共有7.3万会员,年会费收入25003000万欧元。商会要按照政府的要求,每年要做年度财务报告,当年如有节余的经费要存起来,防备将来经济不景气时使用。如果连续多年经费有节余,就降低会费标准。除了会费收入外,工商会还要进行有偿服务,如举办讲座、培训考试、验收发证等,以提高经济收入水平。工商会的财政原则是不产生赤字,不以营利为目的。财务要公开,让所有的会员都知道。过去工商会的财务状况可以不向社会公开,但现在各类协会的趋势是对外公开,为此法兰克福工商会建立了一套内部结算系统,自我控制,自我检查。在这种情况下,工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就要合理化和透明化。法兰克福工商会规定,董事长、常务董事长的工作开支可在会费中支出;部门负责人的薪金由工作性质和业绩决定,经董事会批准;小组长的工资由部门负责人共同决定。这样的规定大家比较能接受。

从法律上看,工商会是非政府组织,与普通社团的区别在于工商会承担了一部分政府赋予的职能。法兰克福工商会为成员单位的服务是多方面的,有些工作原来是政府的,如举办职业培训考试和发证,承担企业从事国家项目报告申请的审查,颁发企业出口许可证。由此看来,工商会是政府经济管理和服务的有力助手,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三、启示与建议

(一)大力发展公益性民间组织。从德国的情况看,公益性组织占了民间组织的很大比例,其实其它发达国家民间组织的发展状况也是这样,这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职能,可以交给民间组织去实施,而广大民间组织也有这个积极性,社会也有需求。因此发展公益性民间组织的时机很好,应当成为我国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的重点。在发展公益性民间组织的过程中,德国政府相关的政策导向值得借鉴。凡公益性项目,个人举办的积极性应当充分考虑,只要个人可办的,就鼓励依法举办。这样做不仅能减轻国家的负担,而且能体现以民为本的执政思想。近几年,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经过艰苦工作,目前已登记了11万多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1268个,还有相当一部分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有了“量”,更要有“质”。下一步,我们应当投入足够的力量,研究公益性民间组织如何发挥社会作用的问题,积极和有关部门配合,探索各种有效的运行机制,包括税收、财政支持、项目投招标、集募资金和评估制度等,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不断提高公益性民间组织能力建设的整体水平,使我国公益性民间组织真正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

(二)对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管理实行国家立法。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有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侧重于登记,对行业协会和商会来说,大体只是解决了一个“准生”的问题。行业协会和商会目前面临的诸多问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显然针对性不够,如行业协会和商会审批的标准是否与一般社会团体一样?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如何划定?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地位与作用、权利与义务如何确定?行业协会和商会有何独特的内部管理方式?行业协会和商会需要哪些扶持政策?我国行业协会和商会是否规定会员强制入会?等等。实际看来,行业协会和商会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在行政管理方面应当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立法跟不上,行业协会和商会就不能健康发展。建议有关部门继续抓紧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立法工作。我们要积极配合,深入研究行业协会和商会登记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弄清特性,理出思路,在立法过程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将民政部确定的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目标落到实处。

(三)改革现行社会团体会费制度。我国目前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是1992年制订的,动因是制止当时社会上的“三乱”现象,标准很低。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年制订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历史背景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年来,广大社会团体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费太低,强烈要求提高会费标准。我们的调查结果表明,会费标准低是限制我国社会团体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与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不相符的。我们应当尊重非营利组织的特性,吸收德国等国家协会会费制度的通常做法与成功经验,尽快改革我国社会团体的会费制度。建议有关部门取消现行标准,改由社会团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社会团体在制订会费标准时要充分履行民主程序,经全体会员大会的讨论通过,然后写入章程,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实。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团体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会费发票。民政部门要制订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办法,将社会团体会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并作为年检重要内容。

(四)强化民间办会机制。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行业协会和商会大多是从原政府部门分离出来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主要负责人基本上由行政干部或离退休的老干部担任,工作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德国这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建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组织机构以及规范的工作制度,逐步推行民间自主办会,注意培养行业认可的领导人,使更多的企业家担任会长,减少政府官员兼职。要促使行业协会和商会工作制度化,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加快主要领导岗位的人员轮换。要制订行业协会和商会吸引人才的办法,培养高素质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稳定的专业队伍。

(五)关注商会的发展。有迹象表明,在目前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中,行业协会的重视程度优于商会。许多地方行业协会发展状况相对比较好,商会的发展则比较缓慢。有关部门对商会的组织特征和管理方式研究不够深入。个别地方以不同所有制、地缘关系甚至宗亲血缘关系作为设立商会的标准。是否可以设立跨地区的民间商会或者分会,也急需政策规范。建议学习德国政府对商会的管理办法,加大我国商会登记管理制度的研究力度,统筹安排,科学规划,遵守惯例,创新制度,使我国商会的发展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


 

 

德国非营利组织管理工作考察报告(二)

 

1.1 宪法讨论及有关基本精神

1.1.1关于社会团体的宪法讨论

德国社会团体的发展,与德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密切相关。因此,要了解德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首先要了解与德国关于宪法的讨论和宪法中有关的基本精神。

    德国的宪法在二战后经过了重要的讨论。公民在讨论中提出,国家和社会应有公民参与,其形成的基础是公民社会。国家要以人为本。国家和社会不应是自上而下产生的,而应该是由公民创造的。国家应该保障公民的自由,保障个人能够自下而上参与国家事务。很多参与讨论的人认为:国家不应是某些人的意志,不能成为自上而下贯彻的工具,而应当形成自下而上反映公民声音的大众团体的体系。国家和社会不应该是对立的。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国家和社会的对话。民主国家的意义在于民众参与,反映民主意愿,建立并实现民众决策的制度。联邦德国的形象应当是人民大众参与,能够公开讨论,体现自由权、自主权,人民做主,自下而上的国家。如今在德国,人们谈到公民社会的概念,不是和国家对立的一种社会组织,而是能够自身独立,既独立于国家之外,又能够和国家合作,并实现积极参与发展的社会组织。

  有的德国学者指出,在德国公民社会是宏大而没有结尾的讨论。黑格尔在其著作中提及公民社会。但是,什么是公民社会?是否有统一的定义?在德国没有现成的答案。有的学者指出公民社会应该是开放的,而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他们当中有许多人倾向使用描述的方法来阐述公民社会的概念,即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称其为公民社会,如可指社会上那些既不受政府制约,也不受市场左右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机关——企业——公民社会的中间界限难划分。

1.1.2宪法中关于结社的主要精神

德国宪法关于结社有三个特点:一是结社权。19世纪,公民经过血的努力争取到这个权利,1919年宪法中明确了这个权利,1949年新的宪法作了更进一步的强调。公民可以为任何宗旨结社,只要不反对宪法。二是规定每个人都有发展自己的权利。三是规定政党能够影响市民的政治概念。但德国学者指出,目前要在德国组成有影响的政党已经是很困难的了,虽然理论是可以的。

  现行德国宪法第一章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游行自由、结社自由,公民自己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宪法第9条涉及社会团体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款规定,德国的任何一个公民都能够为了任何一个宗旨和其他人结成团体,集会和结社的基础是每一个人都有保留自己意见的自由。法人社会团体可以依据宪法言论自由的规定获得言论自由。但是德国有的学者也指出,德国的结社自由还是有一定的限制,如德国的一些党派组织在上个世纪70年代就曾被禁止。

  在德国成立社会团体不是一个政治问题,只要具备条件都可以成立。只要老百姓愿意,谁都可以成立社会团体,关键是选择组织形式。结社不需要实质性注册。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参加任何一个社会团体。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和组织社会团体,没有任何限制。甚至可以成为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德国宪法强调保护公民的结社权益和社会团体的权益。公民组织社会团体、参与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内部的理事会、领导层都要受到保护。宪法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存在。可以说,受到保护的是与社会团体相关联的一切人以及他们的权利。宪法第9款第3条还有保护工作权利的规定。有德国学者指出,从法律角度看,宪法没有提到的是社会团体的活动范围和活动对象。其实社会团体活动范围和活动对象是由其他法律条款来保护的。另外,第9条第1款只涉及到德国人,外国人在德国结社不受这个条款调控,有另外的条款。当然,宪法不是保护社会团体所有行为的,社会团体的违法活动不在保护之列。社会团体的第一个禁区:不能触犯刑法,一旦触犯应该被禁止。第二个禁区:不能违反秩序。宪法所说的秩序,指的是基本秩序,比如人权问题,歧视外国人的社会团体是要被取缔的。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来自公民。任何政党和组织都没有权利取消宪法规定的基本秩序。

1.2登记前的必要准备

1.2.1为什么要登记?

  德国并未规定所有的社会团体都要进行登记,国家不禁止它的存在。非公益性社会团体、民众团体、市民小协会和工会等可以不要进行法律登记。没有登记的社会团体也可以有章程,一旦建立就可以租房,自主开展活动,但没有权力向经济部申请项目,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没有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也可以开设集体账户,这是一个特殊的账户。开户时必须填写单位所有人的名字,每个人都有签字权。取钱时,至少要有2个人亲自到场签字。目前德国共8500万人口,社会团体有100万个,其中一半是法人,另一半是未经登记注册的非法人。没有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未必作用不大,比如德国的工会没有登记注册,但是作用却很大。

  社会团体登记注册主要涉及公益性认定问题。登记的社会团体直接与税收优惠挂钩。登记注册是国家关于社会团体提供的一种优惠条件,如果登记了就可以得到税收优惠的保障。但是法律同样保护那些未登记的社会团体,只是它们不能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

  一般来说,社会团体法律登记至少有两条好处,一是登记了可以获得法人资格。社会团体从事活动如果破产了,成员和理事会不承担经济上的无限责任。二是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德国法律并未规定所有社会团体都要登记,只有作为有限公司的组织形态需要法律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登记了的社会团体因此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但它同时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自身不能从事经济活动。作为监督部门,法院非常注意社会团体的经济活动。如在教育领域,法院就很注意有关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因为这些社会团体由此有了各种收入。如果违背了非营利组织的准则,法院则要求其办成有限公司。

1.2.2了解登记管理机关

  德国联邦司法部是联邦立法两个机构中的一个,立法与审查职能兼备。主要职能是负责宪法的修改,同时负责审查民法、商法等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

  地方法院负责民事和刑事,一般都设有社会团体登记处,有专人具体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但这个人是司法行政人员,不是法官。社会团体在地方法院登记后,记录在工商登记的册子里。登记时需缴纳10欧元。登记过程中,地方法院主要审查社会团体会员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章程以及社会团体的场所、内设机构是否在德国等内容。社会团体注销要到法院去办理登记手续,需要得到批准。社会团体登记后,包括地方法院在内的行政机构,基本上没有更多的行政管理,也没有年检。

  财政部负责检查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是否是公益性组织,公益组织享受怎样的税收优惠,这些都需由财政部审核。同时财政部还负责社会团体开展国际援助项目的审批,凡需要从财政部申请国际援助经费,社会团体需要向财政部出具公益性组织认可证明书、章程、注册表复印件、财务报告、上年度工作报告、援助项目评估报告等材料。财政部出具公益性组织认可证明书实际上是一种免税证明,每3年重新审查登记一次。

1.2.3了解自己所设立的组织

  社会团体属非营利组织。德国不给非营利组织下概念。目前德国非营利组织的概念与中国一样,都不是法律的概念,只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在德国,非营利组织主要的法律组织形式包括社会团体、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基金会,每一种社会组织都可以是非营利的和营利的。前提是你要了解德国的法律体系和你要设立的社会组织的目的。很主要一点,你要了解社会团体、有限公司和基金会从事公益活动,可否得到税收优惠。

  在德国,可否享受税收优惠与社会组织形式无关。意大利对社会组织税收是专门分开的,但德国是不分组织形式的,税收条款混在一起。有限公司有营利的,也有非营利的,因此有限公司有可能享受或者不享受税收优惠,非营利的有限公司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换一句话说,有限公司可否得到税收优惠,关键看它是否是从事公益事业。但如果公益组织开展非公益的活动则要缴税。

1.2.4选择合适的法律组织形式

  在1896年制定、1900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中,基本上承认四种形式的法人:公司(the corporation),登记社会团体(the registered association),民法基金会(the civil law foundation)和合作社(the cooperative society)。税法还规定了另外两种形式的法律实体:非登记社会团体(the non-registered association)和非自治基金会(the non-autonomous foundation)。这两种法律形式对开展慈善活动非常重要。因此有必要指出的是,根据民法规定获得法人资格并非慈善机构达成财政法要求的唯一办法。

1. 是否为法人社会团体还是非法人社会团体

  在所有法律形式之中,社会团体是目前为止慈善机构采用最多的一种组织形式。结社权是一项宪法权利。社会团体几乎毫无例外地仅限于非营利组织,但却并不必然仅限于从事免税活动。社会团体是会员制组织,并根据法律规定在内部实行民主程序。登记在法院进行,需要提交章程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但不必要提交年度报告。法律登记后,社会团体获得了法人资格,根据责任和合同义务开展自己的活动。不登记社会团体将由社会团体的全体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7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就章程达成一致意见,才可成立社会团体。如果他们希望将社会团体登记为法人,则必须对表决通过的章程和选举第一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会议记录加以公证,公证人对会议记录予以确认,还要确认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的签字。社会团体登记册设于地方法院。联邦司法部1999年通过了新的登记册法,即1999年2月10日《关于社会团体登记册和登记册法其他问题的条例》,规定申请必须向民事法院提出登记申请,因为社会团体登记官员与有限公司登记官员一样均设置于法院。通常公证处——在许多情况下是公证处的成员或顾问——会就章程的词句提出一些法律意见,同时法院工作人员通常也会提出自己的法律观点,如果申请人不接受其意见,法院工作人员就会拒绝登记。只要登记尚未完成,社会团体就当然只能是一个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这意味着,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必须承担完全的个人责任。

  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能并承担民事责任,因而它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这是它有别于非法人社会团体的特征。也就是说,非法人社会团体在机构特征上可能与法人社会团体相同,但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非法人社会团体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要承担无限责任,它的成员也要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按照德国法律规定,社会团体要想具备权利能力,必须到地方法院的社会团体登记处登记。

2. 是否为联邦级社会团体或者地区组织

  大量的联邦一级的社会团体的成员分布在地区组织中工作,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些地区组织不具有法人地位,这类组织实际上就是联邦一级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是非独立的组织。

    3. 是否为合作社

  在社会工作领域常涉及到合作社,比如生态银行、住房建筑合作社等等。它们一般是营利性的,极少数是非营利性质的,基本组织结构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始终接受一个审计协会的监督。

  4.是否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也是社会工作领域里经常使用的社会组织形式。它至少有一个股东,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为50000马克,其中每个股东至少承担500马克,可以以实物作为投入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要在工商登记处登记。公司协议必须经公证并存档。经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权利能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决策由公司大会做出,股东的表决权大小取决于他的资本份额,也可在公司协议里另有规定。日常事务由公司经理负责,他的权限以及他对工作失误的个人责任都大于其他的董事。

  公司股东只以他的资本份额承担法律责任,在一个资本极少的有限责任公司里,公司股东的借款也可作为注册资本看待,以至于当公司破产时有利于其它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的账务及财务要求要比其它社会团体严,而且有根据规定公布财务报告的义务。

  在相同的前提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像社会团体一样享受税收优惠。

5.是否为私法管辖的基金会

  基金会的法律基础部分地来自《民法典》,其余由各州的有关基金会的法律进行规定。因此基金会的法律基础是不统一的。一个基金会可以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制定章程而成立,也可以是一个自然人通过继承合同成立。此外还需要基金会所在的联邦州主管部门的批准,有时初级法院也可批准。

  此外,基金会的其它方面也适用于社会团体法,但有很大的灵活性,当然这里没有基金会成员也没有会员大会。决策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由基金会监事会或顾问委员会实施监督,董事会由捐助者或相应机构委任。

  基金会的基本特征是基金资本前提,它保证了财产收益始终遵循基金会的设立目的。

  在相同的前提下,基金会可以像社会团体一样享受税收优惠。

  6.是否为非独立的基金会

  这里的非独立的基金会涉及的不是前述的基金会,而是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代表基金捐赠人管理的资产。当一个社会工作的承担者得到了为特定目的而捐赠或继承的财产时,可使用非独立的基金会形式。

  7.是否为受民法管辖的公司

  这里所说的受民法管辖的公司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混合,但是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基础是一个协议(无固定的格式),公司财产由公司共有,公司合伙者或股东承担全部责任,在股东退出时公司终止。人们经常将住房建造公司或集体企业看作受民法管辖的公司,此时个人承担的责任决定于协议约定。

1.3成立社会团体的基本条件

1.3.1人数之规定

  从道理上说,社会团体需由2个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组成。实际上,一个法人或自然人是没办法组成社会团体的。成立一个一般性的社会团体,只需要3个自然人或者法人就够了。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一定要3人,但由2人组成的社会团体,容易一个说东,一个说西,不能形成一致意见。

  法人社会团体则要求有7人,只要到法院登记,就要7人以上。此7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成立社会团体,但他必须通过他的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监护人)代表。法人(比如社会团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法人)可以派他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全权代理人参与社会团体的成立。民法管辖的公司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它既不能成立社会团体也不能成为社会团体的成员,但是可以参加筹备合伙企业或无限责任公司以及非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1.3.2宗旨

  一个社会团体需有宗旨,且必须遵守统一的宗旨。宗旨反映出社会团体的方向,也体现了组织的目的,强调在章程下形成一致的意见。公民可以随意确定一个宗旨,并章程中得以体现。只要不违法。登记后的社会团体要围绕宗旨,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但不能违反宪法。社会团体的行为没有专门的政府组织来监督管理,因此社会团体更需要加强自我管理和自律。国家不干预公民在社会团体中的活动,这也是一种保护。

1.3.3章程

  社会团体要有章程,这是社会团体得以存在的一种法律形式。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德国的社会团体章程只是定了一个社会团体活动的大框架,目的是使社会团体得以正常运转。德国社会团体章程要到公证处公证,主要证明财产和签字的真实性,确认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然后才能拿到地方法院登记。在地方法院登记册里,有社会团体的名称、地址、理事会名单和登记日期等登记事项。社会团体要改变自己的章程,如从事体育的社会团体变为从事文化的社会团体等,要每字每句写在登记册里。

  社会团体的章程需经会员大会讨论并通过。章程必须经过至少7个自然人或法人签字,章程是社会团体的基本法,应尽可能简短、清楚、明白。

  社会团体的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社会团体的名称、地址、以及成立的目的;

* 规定成员的加入或退出;

* 成员提供多少出资额;

* 关于董事会组成的规定;

* 召集会员大会的前提条件;

* 关于会员大会决议公证的规定;

* 关于登记;

* 关于章程生效日。

  章程通过后选举董事会,这样社会团体活动的第一个决定就诞生了。

  在会员大会做出通过章程或章程变更的决议之前,向更高级的协会咨询被证明是必要的。

1.3.4会员大会

  社会团体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在会员大会。社会团体要修改章程、宗旨和变动业务范围等,首先要获得会员大会的通过,然后才能报地方法院备案。德国《民法典》就社会团体的内部治理作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例如,登记社会团体必须原则上遵循民主原则: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内部的最高权威机关,并负责决定与社会团体存废有关的任何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各个社会团体进行活动的方式却存在很大差异。有些社会团体是真正进行民主活动的阵地;有些社会团体倾向于将一切事务交给董事会,年度会员大会只是对董事会提交到其面前的每一项建议表示同意。这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每一个社会团体自主决定的范围,正如吸收新会员的政策属于社会团体的自主决定一样。与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不同,德国的任何社会团体均可以根据自己认为合适的任何理由拒绝新会员的加入。例如,理由可能是申请加入者是女人(或男人)、不是德国人、不信仰某特定宗教教派,等等。

1.3.5理事会

  社会团体理事会成员一般由3-5人组成,理事会在社会团体成立后民主选举产生,只是自愿者没有表决权。德国社会团体的理事会的组成大体上是一样的,即由主席、财务和秘书组成,有的社会团体还设有几个副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可以是社会名流、本社会团体的会员,也可以是社会团体以外的任何人。一般情况,德国名人很少担任主席,谁有能力谁就来领导社会团体。但德国大的社会团体的理事会成员往往会在国际上征聘,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常由社会名流担任。大多数社会团体的秘书长不在理事会中,有问题提交全体会员大会表决或者理事会研究决定。社会团体的秘书长具体负责社会团体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如果秘书长不执行理事会的决定,理事会则可已将其解聘。按照普遍的工作制度,理事会会议可由会议中的一部分人提议召开,也可由秘书长准备会议议题。理事会一般由秘书长组织,也可由副理事长组织。

  德国地球之友的理事会有9人,都是兼职的,没有政府官员。按照章程规定,该社会团体不允许任何有政党背景的人参加理事会活动。理事会中有6个席位直接从16个州的145个代表中选举产生。还有3个席位是3个协会委员会的主席。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0-11次,平均每月一次,决定一些重大事务,包括预算等。每届理事会3年。

1.3.6其它组织机构

  董事会和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的必要机构,关于它们的任务和工作方式,须由章程给以规定。按照《民法典》第31条规定,机构必须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顾问委员会、委员会、长老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由章程加以规定,对此社会团体法没有特殊的规定,社会团体可以自己规定。如果社会团体还有其它的机构,可通过董事会、会员大会依据标准章程文本第7和第8条做出如下规定:

* 机构成员的数量和委任;

* 机构会议的召集和进行;

* 机构领导和会议的主持;

* 决策制定和记录;

* 在共同工作中机构的任务和权限以及相对于其它机构的任务和权限界定。

  《民法典》第30条也提到了不急于成立的所谓的其它机构。社会团体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特殊代表,在特殊事务领域里被授予全权,目的是处理好特殊事务,减轻董事会的负担。特殊代表的设立,特别是在业务繁忙的社会团体里是非常必要的。虽然特殊代表有很大的权力,但他要接受董事会的命令。只有当章程对雇用特殊代表做出规定,方可雇用特殊代表。这样一来的章程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 可以雇用一个或多个特殊代表;

* 由谁(董事会、会员大会)雇用;

* 负责哪些业务。

  这样的章程规定举例:

  “董事会领导社会团体只是荣誉性的且不领报酬,对于具体工作,如教育培训、业务部门的领导等,会员大会(或董事会)可以按照《民法典》第30条雇用特殊代表。特殊代表也可以是专职工作人员。”

  最经常的做法是雇用总经理作为特殊代表,例如:

  “董事会可以将日常业务委托给总经理,按照《民法典》第30条总经理作为特殊代表可以代表协会。”

  有些注册登记法庭不承认这样的表述,因为任务界限不清。

  特殊代表要在注册登记处具名登记。

1.3.7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章程决定。章程可以规定组织本身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可规定由1个人担任,也可规定由2-3个人担任,还可以大家一起担任。这是由德国的“合同自由的原则”决定的。

1.3.8规章制度

  必要的具体规章制度可以在章程之外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对此章程中这样写道:“具体内容由会员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

  由于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会员大会应该有通过规章制度的权力,如果只涉及内部管理(如邀请、做出决定),由董事会行使这一权利也是可以理解的。

  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

* 成员的接收;

* 成员的开除;

* 成员的出资;

* 仲裁程序;

* 董事会的选举;

* 董事会、经理层及其它的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规章制度的内容可以是多方面的,但规章制度应有授权基础并受章程管辖,规章制度只可充实章程的内容,不许违背章程或使章程失效,对具体内容应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要能与章程呼应。通过较多的规章制度时应注意规章制度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在制定仲裁规章制度时,请法律机构介入是必要的。

1.3.9专职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筹备人还要考虑专职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被选为社会团体成员和社会团体董事会成员。在这方面德国的法律没有规定。这一问题应不仅考虑法律因素,更应该从具体问题出发进行讨论。如果享有劳动法保障的工作人员以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的身份发布命令将意味着什么?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到底要多少人?如果大部分社会团体成员从社会团体取得收入,就会损害社会团体的公共福利性质。对此,捐赠人也会提出异议。很显然,这里面有利益冲突,因此要发挥社会团体内部监事会、审计人员以及社会团体的服务对象的监督作用,加强社会团体内部的治理结构,使社会团体董事会成员都能承担责任,也使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发挥创造性,全身心地投入所从事的社会工作。通常在章程中应该做出专职工作人员共同对工作负责的规定,不需要给予进入董事会的被选举权,只给予被倾听和参与的权利,就可以满足专职工作人员的参与构建组织、人事和财务条件的愿望。董事会只检查法律上的和经济上的问题。

1.4法律存废手续

1.4.1办理登记

  社会团体将到社会团体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的社会团体登记处登记,登记要提供登记申请书、章程和社会团体成立大会记录的原件和副本,登记申请书必须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所有的董事会成员鉴字,公证人必须对鉴字给出证明。但在一些地方法院不一定需要所有的董事会成员鉴字。

     如果社会团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登记注册,将在登记注册时遇到麻烦,实际上,如果社会团体以营利为目的,就不具备在地方法院社会团体登记处登记注册的资格。因此,要想获得地方法院社会团体登记处的登记注册,社会团体要在章程里明确写明遵循非营利目的。

     主管登记注册的司法人员如果确认提供的登记材料不完整,他将给予指出。如果社会团体筹备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未能提供完整的材料,登记申请书将被退回,司法人员也可能不经中间过程直接将申请书退回,但是他必须说明退回理由。

     由司法人员做出的拒绝登记决定经常立即引起上诉。起诉文本在两周以内提供给登记注册法庭,由法官判决。如果社会团体筹备人员不服,可上诉州法院直至州高级法院。

1.4.2重组

  经过一段时间的活动之后,有的社会团体出于经济或其它方面的原因,需要重组。社会团体重组可以在社会团体的组织内部进行,可能由此导致法律上的变化,以至与其它的社会团体或法人合并;出于经济原因可能发生社会团体的解体及社会团体内部机构以企业公司的形式而分立,在个别情况下,社会团体成员会考虑转换社会团体的法律形式,如由社会团体向有限责任公司转换。

  1994年10月28日生效的社会团体重组(企业类型转换)法适用于这种情况。该法规定的程序很严,要花费较多费用,而且必须有公证机关的参与。

1.4.3取缔

  德国的法律规定,如果社会团体的某一个成员触犯了法律,司法机关不能取缔其所属的社会团体,只有社会团体的宗旨违反宪法才可以被取缔。有专家估计,近几年德国大约只有6-7个社会团体被司法机关取缔,包括新纳粹社会团体。在全德国50万个注册的社会团体中,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数量是非常少的。

1.5德国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德国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1996年12月)

 

(社会团体名称)章程

 

第一章   名称、地址、登记1)、经营年度

1. 本协会的名称……。

2. 本协会的地址……。

3. 本协会已在(地址)……初级法院的社会团体登记处登记2)。

4. 经营年度是日历年度。

第二章   协会目的3)

1. 本协会始终遵循1977年生效的税收条例关于税收优惠一款规定的致力于公共福利和慈善事业的目的。

本协会的目的是……4)。

2.它尤其致力于……5)。

3.为实现上述目的,协会将首先从事下列活动6)……。

第三章    非营利性7)

1. 协会本着非营利性的原则活动,不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

2. 协会财产只允许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

协会成员不许从协会的财产中取得补助。

3. 任何人不许违背协会目的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高额报酬。

第四章   成员8)

1. 每个承认协会章程的自然人9)均可加入本会。

2. 成员的接收由董事会10)决定。

3. 成员身份终止于成员退出、被开除或死亡11)。

4. 成员只有在……12)退出,准备退出的成员要在……14)向董事会13)提出退出声明。

5. 如果成员违背了社会团体目标和严重违背了社会团体利益或者虽经警告仍……15)拖欠其出资额,可由董事会16)决定立即开除。

必须给予该成员申诉17)的机会。

关于开除决定17a)可以在……18)期限内召开下一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做出最后决定。

第五章   会费19)

成员按会员大会决定的标准出资,出资额和交款期的规定需要      20)出席      21)会员大会的多数有表决权的社会团体成员22)。

第六章   社会团体组织机构23)

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指:

1.董事会;

2.会员大会。

第七章   董事会

1.董事会由      24)组成。

2.根据《民法典》第26条董事会是:      25),它主要是在法律上和对外代表社会团体。

每两个董事会成员有相同的代表权利。

3.董事会将每       26)由会员大会选举27)28)。

董事会成员可重新选举29),董事会主席30)由会员大会经过特殊的选举过程选举31),直到接任的董事会成员被选出32),原董事会成员方可卸任。

4. 董事会的地位居社会团体日常工作的领导层之上32a),  它的主要任务如下33):

董事会荣誉性的和无报酬地从事工作。

董事会可以雇用总经理,总经理有权以咨询票的身份参加董事会议。

5.董事会议每年召开至少      34) 次,参加董事会议的邀请信由      35)在      36)之内以信件的形式发出。如果      37),董事会议有权做出决策。

6.董事会以      38)通过决议。

7. 紧急情况下董事会可以通过书信和电话联系做出决策,当然这需要董事会成员以书信或电话的方式对此表示同意。董事会通过书信和电话联系做出的决策要有文字记录并经      39)签字。

第八章   会员大会

1.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40)。

2. 如果社会团体工作需要或由     41)董事会成员以陈述目的和理由的书面形式要求42),可以召开特殊会员大会。

3. 会员大会由      44)书面召集43),要保证至少      45)周的邀请期限,同时公布会议日程46)。

    这一期限开始于寄出邀请信的第一天,以邮戳为准,如果邀请信寄到社会团体成员最后一次留下的地址,视为已经寄达。

4. 只要根据章程这一工作不能委托给其它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原则上作为社会团体最高决策机关的会员大会对所有工作负责47)。

    它的主要任务是以书面形式批准年度决算报告和年度经营报告。它雇佣两位审计人员,审查财务状况及年度决算并负责在会员大会上做出报告 ,该审计人员既不属于董事会成员也不属于董事会委任的委员会成员,还不能属于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       

会员大会主要对以下工作做出决议:

1) 社会团体的任务;

2) 购买或出售固定资产;

3) 参加协会;

       接受起点为      47a)欧元的贷款;

4) 成员出资;

5) 解散社会团体。

5. 不管多少成员出席会议,每次根据章程召集的会员大会都具有决策能力。

每个成员有一张表决票。

这一表决权不可转移48)。

6. 会员大会以简单多数49)做出决定。在赞成票和否决票数相同时视为拒绝议案。

第九章   改变目的和章程

1.通过改变目的和章程的决议至少需要       50)出席会议的成员51)的赞成票。只有在邀请成员参加会议的邀请信上指出会议日程要讨论此议案并附有新的章程文本时,改变章程的决议方可在会员大会上通过。

2. 被监督机构、法院和财政部门由于形式上的原因要求的章程改变,董事会有权决定改变,但应必须立即通知所有社会团体成员。

第十章   决议的记录和存档52)

由董事会和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书面记录下来并经      53)签字。

第十一章   社会团体的解散及财产的义务和责任

1. 解散社会团体的决议须有至少出席成员55)代表大会的3/4以上的赞成票54)方可通过。此议案须在邀请信中写明。

2. 在社会团体被解散或税收优惠56)被取消时,连带产生社会团体财产问题57),它也必须全部直接用于公共福利及慈善目的。

 

 

 

(地点、时间)                             (签字)

 

 

德国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解释

 

1)根据《民法典》第57条章程必须写明名称、地址和登记情况。

2)如果协会还没有登记,也可以写作:“协会将在位于……的初等法院的社会团体登记处登记。   

3) 社会团体目的由《民法典》第57条规定。为实现公益事业的目的,也可从纳税收入中扣除捐款及享受费用减免优惠。

4) 这里尽可能根据税收条例写出社会团体的一般目的,比如资助青年人、老年人、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帮助、照顾刑事犯罪分子及其家属、社会教育等。

  成为最高级福利社会团体成员的条件是该社会团体直接致力于公共福利事业,对这一直接性的例外是社会团体促进机构和控股社会团体(母社会团体)。

在财政部承认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性质之前不允许开出捐助证明。

5) 这里应该尽量详细地列出具体的目标方向。营利目标只能作为最次要的目标,它必须置于主要目标之下,以营利目标为主要目标则不能注册。

6) 比如建立或维修医院,老年人、儿童或青年公寓、幼儿园,教育咨询机构。

7) 根据税收条例第55条公益社会团体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推荐使用该词,因为它符合联邦财政部颁布的对税法的应用条例里的标准文本。

8) 根据《民法典》第1款第58条对成员的接受和退出必须在章程里做出规定。

9) 可能的话可将法人补充进去,也可以将社会团体支持者和荣誉成员补充进去,当然,他们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表决权、出资义务)应该与正式成员相区别。

10)  可能的选择有:会员大会、董事会。

可补充为:“当接收申请被拒绝时,可以在接到接收申请拒绝通知的……周内要求召开下一届会员大会。”

11)如果还有法人成员,可补充为:“以及通过法人的解散。”

12)这里写时间,如经营年末、季末、月末,解除成员关系也可能不加以期限限制。根据《民法典》第39条退出必须批准,但比如若在章程里规定接到退出申请书即意味着退出,也是与此相反的。

13)这里递交给一个董事会成员退出申请书即可。

14)一个以周或月为单位的期限。

15)以月或年为单位的期限。

16)可能的选择有:会员大会。

17)如果要做出开除决定,应举行说明事实的听证会。

17a)应谨慎地表述开除决定。

18)这一期限不能少于一个月,一般参考邮件的送达时间而定。

19)根据《民法典》第2款第58条,出资必须写进章程,但数额不必写进,以免数额的变动带来章程的修改。

20)可写进:如简单多数、2/3等。

21)可以补充:“及代表”见48)。

22)规定社会团体成员直接承担社会团体的债务是不允许的。

23)在章程里也可写进其它的机构,如总经理、顾问委员会、长老会、职工代表大会。

社会团体法只将有决策能力并有自己的活动范围的委员会看作组织机构。

24)如: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副主席及有同等权利的人,推荐采用单数,以便董事会以简单多数通过决议。

25)这里的董事会成员指的是能对外代表社会团体并在社会团体登记处登记的人,如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副主席及书记员。

26)一般2—3年,无论如何要有任职年限,如果只有社会团体成员有被选举权,也要做出规定。

27)《民法典》第3款第58条对董事会的组成做出了规定。

28)为避免利益冲突,建议补充规定如下:“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29)可以不规定重新选举,也可以对此加以限制。

30)或者:“董事会主席和……”(如董事会副主席、出纳、书记员)。

31)或“董事会主席由董事会在董事中间选举”。

32)这一规定一定写进章程,以在推迟选举时仍保持社会团体的行为能力。可补充:“并行使职权”。

32a)这一表述符合法律思想。

33)这里的任务和活动是指没有会员大会的参与的情况下委托给董事会的工作,比如:实施会员大会的决议,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章程还可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十条雇用特殊代表负责特定工作。无此规定的雇用是不允许的也是无效的。

34)这里写进一个最低数字,可能的话补充为“根据需要”。

35)比如“董事会主席,在董事会主席不能行使职权的情况下由董事会副主席。”

36)这里给出以天或周为单位的期限。

37)比如:“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至少……董事会成员,其中董事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必须出席”。

38)建议:“简单多数”。

39)比如:董事会主席。

40)根据《民法典》第四款第五十八条要对会员大会的召集做出规定,在跨地区活动的、成员众多的社会团体可规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

41)一般10%-30%,无论如何这一百分率要低于50%。

42)与《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不可撤消的规定比较。

43)根据《民法典》第四款第五十八条章程必须包含关于会员大会的召集及召集形式的内容(推荐采用书面形式)。

44)比如:“董事会主席在他不能行使职权的情况下,董事会副主席”。

45)至少(两周)以便所有社会团体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对决议草案进行准备。

46)社会团体成员对会议日程做出补充,比如增加新的议案,要符合章程规定,而且要规定在什么期限内将补充的议案书面递交董事会。关于这一期限应考虑让所有的社会团体成员能在最晚会议召开前两周收到新的议案,以便社会团体成员决定是否参加会议和进行相应准备,否则会受到责难。

47)这一表述符合《民法典》第一章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思想。

47a) 这里的数字不应该太低。

48)这里也可规定另外的社会团体成员有表决权,比如如果本社会团体隶属于一个法人组织,这个法人组织书面授权他的代表参加下属社会团体的会员大会。此外应该补充规定另外的成员代表不能超过一人、二人或三人。

49)简单多数是指当有效赞成票数超过了有效否决票数,无效票和弃权票不影响结果。

50)比如:3/4。

51)可补充:“及代表”。

52)《民法典》第四款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这一规定的必要性。

53)比如:“会员大会主席和会议书记员”。

54)这里也可以是一个对决议有重要意义的相应多数。

55)可补充:“及代表”。

56)税收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了财产的权力和义务。

57)在追求平等的成员关系时必须在这里写进平等的成员组织机构、平等的州级社会团体或平等的总社会团体致力于财产归公的原则。

58)社会团体成立章程必须有至少七个成员签字。

1.6申请登记案例

  考察团成员在黑森州朗根市的一个地方法院,随意提取了一个名为奥芬巴赫县厄立特里亚难民自救协会的章程。

  奥芬巴赫县厄立特里亚难民自救协会章程共分为九部分:目的与任务、公共福利、会员资格、会员的义务、协会的组织机构、全体大会、董事会、董事会的任务、协会的解散。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协会章程规定了每个会员要利用一些业余时间无偿为协会工作,这就体现出社会团体自愿性的特点,这样既增强了社会团体会员的责任感、归属感,还可以减少社会团体的工作成本。社会团体章程还规定了会员资格终止的方式,同时规定全体会员大会的时间和理事任期只有一年,这是保持协会经久活力的有效办法。在章程的签字文件上,不仅有董事会成员的签名,而且会长还要证明他们是当面签字的。签字文件上还有附上董事会成员的个人信息,如出生年月日、何地发的身份证、身份证码、居住地点等,以便于行政管理。最后这份文件还要公证。德国政府在审查非营利组织成立条件时,特别强调公益性组织解散后的财产去向,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收缴给政府,或转移给同类非营利组织。奥芬巴赫县厄立特里亚难民自救协会章程规定,如协会解散,剩余财产平分两份,分别转给“德国厄立特里亚救济机构”和“德国厄立特里亚红十字会”,以帮助厄立特里亚难民。

下面是奥芬巴赫县厄立特里亚难民自救协会向地方法院报送协会申请成立登记的三份文件:《奥芬巴赫县厄立特里亚难民自救协会章程》、《成立及选举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签名公证书》和《致地方法院:报送章程和会议记录的公函》。

 

 

奥芬巴赫县厄立特里亚难民自救协会章程

 

前言

  我们因埃塞俄比亚与厄立特里亚之间的战争而被迫逃离故土。

  逃亡意味着不情愿地离开故乡、文化和家人。我们在故土失去了我们的自豪感和人权。我们中的每个人都想念自己的故土和家人。由于这一缺失,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有很大的心理负担。

章 程

一、名称、所在地、营业年度

    1.协会的名称为“奥芬巴赫县厄立特里亚难民自救协会”。

    2.协会设在德莱艾希(Dreieich)。协会要在朗根(Langen)地方法院协会登记册上登记。

    3.营业年度为日历年。

二.目的与任务

1.协会的任务是联合在奥芬巴赫县生活的厄立特里亚难民,在个人、社会及财政问题上为他们提供咨询,并在解决这些问题时为他们提供支持。

2. 向公众介绍厄立特里亚难民的问题,为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提供建议,向主管部门和协会反映难民的要求。

   3.协会寻求与相关部门、自由社会团体及对此工作感兴趣的个人进行合作。

4.协会将通过举办文化活动、采取社会及财政措施为保存自己文化的同一性,促进与德国生活条件的融合做出贡献。

三.公共福利

1.协会仅直接奉行1977年捐税条例现行版本的“减税目的”一节意义上的福利及慈善的福利目的。

      协会不谋取私利。为自己谋求经济利益并非其首要目的。

2.协会要帮助所有在奥芬巴赫县生活的厄立特里亚难民,不管他们是不是会员。

     协会也为其他需要帮助者提供支持,但须全体大会通过决议。

3. 每个会员在业务时间无偿为协会工作。

4. 协会资金通过会费、捐助和公共资金筹措。

      协会资金只得用于章程规定的目的。

5. 协会会员可根据章程,从协会的资金里得到资助。

6. 会员在退会或协会解散时不能分得协会财产。

四.会员资格

1. 在奥芬巴赫县生活的每一个难民,只要认同协会的目标并愿意支持协会的工作,都可入会。

  无论从属于厄立特里亚的哪个政治组织都不影响入会。

  入会申请向董事会提出。

2. 会员资格通过以下方式终止:

a) 书面退会声明;

b) 如董事会断定相关会员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协会的目标,可将其开除出会。

c) 协会解散。

. 会员的义务

1. 贯彻协会的章程;

2. 支持章程;

3.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协会的组织机构

a. 全体大会

b. 董事会

. 全体大会

  1. 全体大会须邀请所有会员参加。每个会员拥有一票,并只代表其本人。

2. 例行全体大会每年应由董事会至少召集两次。须至少提前14天发出邀请。

3. 在以下情况下召集非常全体大会:

a. 如果董事会从协会的利益出发认为有必要召集或

b. 至少1/4的会员向董事会提出相应申请。

4. 全体大会由董事会主席领导。他可以将此项权力授予另一董事会成员。

5. 如超过2/3的会员出席,例行召集的全体大会可通过决议。

如未满足这一人数规定,则重新召集全体大会,以便与会会员以多数通过决议。

6. 全体大会以与会会员的简单多数通过决议。

7. 关于修改章程或解散协会的决议需以协会会员的2/3票数通过。

8. 如2/3的与会会员反对,董事会的决议不予批准。

八.全体大会的任务

    1.全体大会决定协会的一切重要事务,其任务如下:

       a.  通过关于修改章程和解散协会的决议;

b. 选举董事会;

c. 确定会费;

d. 接受上年度业务与审计报告;

e. 批准董事会的业务活动;

f. 通过关于举办活动和财务计划的决议。

九.董事会

1. 董事会在全体大会上以无记名的方式选出。

2. 董事会成员的人数为7人。

他们有权决定彼此间的任务划分。

3. 董事会从董事中选出董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和会计。

4. 主席和副主席在法庭上和法庭外共同代表协会。

5. 董事会的决议需董事的简单多数通过。

在赞同票数与反对票数相同时,主席的投票起决定作用。

6. 通过决定需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的2/3多数。

7. 董事会由全体大会选出,任期一年。

. 董事会的任务

  董事会负责领导协会的事务、管理协会及执行全体大会的决议。

十一. 协会的解散

1. 解散协会须专门召集全体大会,并要求会员的2/3同意。

  会议通知须至少提前四周发出。

2. 协会解散后,协会的财产平分为两份,分别转给“德国厄立特里亚救济机构”、“厄立特里亚红十字会”,以帮助厄立特里亚难民。

 

 

德莱艾希(Dreieich)

 

 

成立及选举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奥芬巴赫县厄立特里亚难民协会于1987年4月25日召开成立大会。

  开始时间:14时整

  开会地点:Dreieich 6072, Linden Str. 4, Christusgemeinde

  会议主持人Sahle Habtom先生和Haile Tesfai先生向与会者致欢迎辞。

  Fshaye Ghebremeskel先生任会议记录员。

1. 日程

董事会通过电话或派人前往邀请在奥芬巴赫县生活的厄立特里亚人参加此次会议。由于唯一的日程安排是协商和通过章程,所以未制订书面日程。

   2.选举董事会

关于成立协会和选举组成董事会的决议已于1987年1月11日在Andre饭店(地址:Dreieich 6072, 法兰克福路55号)举行的大会上通过。

董事会的选举采用无记名形式。每个与会者投票从10个候选人中选出7人。得票最多的7个候选人当选董事会成员,他们是:

1. Sahle Habtom,1942年7月23日出生于厄立特里亚阿斯马拉,职业:国民经济学家;

2. Haile Tesfai,1954年12月5日出生于厄立特里亚阿迪克瓦拉(Adiquala),职业:学生;

3. Fshaye Ghebremeskel,1958年3月7日出生于厄立特里亚Zagher,职业:司机;

4. Fessahasion Tedla,1929年5月20日出生于厄立特里亚阿斯马拉,职业:裁缝;

5. Abraham Fasil,1958年9月16日出生于厄立特里亚阿斯马拉, 职业:学生;

6. Araya Tuku, 1945年7月29日出生于厄立特里亚阿斯马拉,职业:焊工;

7. Bini Araya,1958年3月1日出生于厄立特里亚阿斯马拉,职业:学生。

3.章程

   大会协商并接受了提交的章程。

 

 

大会主持人:                         大会记录员:

 

 

签名公证书

 

以下人士当我面签名:

1. Sahle Habtom先生,生于1942年7月23日,持有奥芬巴赫县县长签发的临时护照,编号为0216161;居住地点:Langen, Margaretenstr. 35;

2. Haile Tesfai,生于1954年12月5日,持有奥芬巴赫县县长签发的第0326158号旅行身份证,居住地点:Langen, Noerdliche Ringstr. 111;

3. Fshaye Ghebremeskel, 生于1958年3月7日,持有奥芬巴赫县县长1984年4月24日签发的第0347756号旅行身份证,居住地点:Dreieich, Berliner Ring 21;

4. Araya Tubu,生于1945年,持有美因河畔法兰克福秩序局1981年5月4日签发的第0287992号旅行身份证,居住地点:Dreieich, Kurt-Schumacher-Ring 31;

5. Bini Araya, 生于1958年,持有奥芬巴赫县县长1982年11月25日签发的第0326153号旅行身份证,居住地点:Buchschlager Allee, 17a,Dreieich;

6. Fessahasion Tedla, 生于1929年5月20日,持有奥芬巴赫县县长1983年7月18日签发的第0347718号旅行身份证,居住地点:Dreieich, Berliner Ring 57;

7. Abraham Fasil, 生于1958年9月16日,持有奥芬巴赫县县长1986年1月8日签发的第0366675号旅行身份证,居住地点:Dreieich, Landsteiner Str. 1。

 

地方法院院长:Neuburger(签名)

1987年6月10日于德莱艾希(Dreieich)

费用计算:日志号:498/87

费用:35马克

德莱艾希(Dreieich)地方法院(印章)

 

 

致地方法院:报送章程和会议记录的公函

 

奥芬巴赫县厄立特里亚难民自救协会

德莱艾希(Dreieich), 1987年6月10日

 

抄送:Fshaye Chebremeskel

      Dreieich 6072, Berliner Ring 51

 

致:地方法院

  Langen 6070, Darmstaedterstr. 27

  我们,签名的董事(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6条)谨递交

a) 章程原文及副本

b) 成立及选举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副本

并申报注册。

 

办公地点:Dreieich 6072, Berliner Ring 51

   由以下人士署名:

   Sahle Habtom(签名)

   Haile Tesfai(签名)

   Fshaye Ghebremeskel(签名)

   Fessahasion Tedla(签名)

   Abraham Fasil(签名)

   Araya Tuku(签名)

   Bini Araya(签名)

签名公证见上页。

 

1.7基金会

1.7.1设立和种类

基金会是把财产聚合在一起,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是以财产为中心运作的组织,属财团法人。

在德国所有基金会中,95%是公益性的,60%的基金会小于50万欧元,还有30%创始基金少于500万欧元,只有10%高于500万欧元。基金会给市民提供了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为社会创造福利的机会,在社会上的认可度很高,调查显示,有82%的德国市民认为基金会对社会是非常有益的。关于德国基金会的情况,还可参见《2002-2003年基金会年鉴》(MITGLIEDERVERZEICHNIS 2002/2003 VERLEGERISCHE AKTIVITATEN VON STIFTUNGEN),德国联邦基金会协会的网址:www.stiftungen.org。

  在德国《民法典》里,基金会的内容不多,主要涉及80-89条,不是很详细,一般参照社会团体的规定。建立基金会必须得到国家批准,在联邦州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具体方式是,如果要建一个基金会的话,首先要去公证部门公证,然后去州一级政府登记,获取基金会登记证书,最后去联邦和州一级财政部门认可其公益性,据此获得国家税收优惠待遇。州政府对基金会的审批有一个过程,主要审查基金会成立的三个条件:办公场所、章程和理事会,此外还要求有一个监事机构。

德国有许多基金会,可以由私人创立、机构创立,也可由政府创立,大致分为公立基金会和私立基金会两类。

公立基金会的设立由当地议会批准,主要承担政府的赋予任务。经费预算可为2年制,本金可以动用。董事会里至少要有一名来自政府部门的代表,以监督政府利益的落实情况。监事会由政府有关人员和金融家组成。政府对公立基金会的投资采取严管措施,规定80%应购买政府发行的债券,其中20%购买二级市场的债券,因为政府债券比其它债券收益高2%,并且风险比较小。基金会的投资计划由州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私立基金会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人由自己选出,政府不予指派。一般情况下,私立基金会在进行项目筹资时,自己要承担三分之一左右的资金,这将使私立基金会在项目实施时更具有公益性的特点。情况表明,如果私立基金会的项目资金全部靠别人捐赠,而不使用一部分自有资金,那么这部分募集来的资金,就比较容易被截留一部分成为“小金库”。私立基金会在资金的使用上有比较大的自由度。

公立基金会和私立基金会都必须保持公益性。一般情况下,公立基金会政治上更加柔和,主要替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私立基金会筹集资金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使用上也容易满足该机构的公益意愿。

和大多数国家的基金会一样,德国基金会由捐赠人来决定理事会的组成。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是理事会主要负责人。理事会是基金会的主要决策机构。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外代表组织。万一组织出了问题,全部责任由理事长负责。基金会的一切活动都要遵守章程。基金会的创始基金不得减少,要采取资本保全的方式。

2002年改革之后,联邦法律取代了各州的法律,而各州现行法律中的许多规定又与改革后的联邦法律不一致,因此各州现在有义务修改自己的法律。这次基金会改革吸纳了慈善机构制度中的两个重要发展。首先,各州逐渐要求基金会根据早就在商业公司中普遍存在的制度提交财务报告。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任何的财务报告制度,但法律又要求必须提交经过审计的报告,这种要求的必然后果是,基金会只能根据公司财务制度提交报告,因为审计员除了按照自己职业组织内约定俗成的规则行事外别无选择。其次,提高了对基金会的透明性要求。虽然任何慈善机构都没有就其活动或财务状况向公众提供任何信息的法定义务,但法律现在规定必须设立公共基金会登记册,这当然至少会使这些组织更好地接受来自有利害关系的公众的监督。

1.7.2特殊之处

  有意思的是,德国并没有规定包括基金会在内的免税团体一定要公开团体的内部信息。虽然免税团体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声明,但是这些声明并不被公之于众;国家也决不强制免税团体公开关于其章程、活动、财政、官员或任何其他事务的任何信息。虽然那些活动在募捐领域的人通常会发现,向公众提供至少一些信息有利于募捐活动的进行,但那些不通过募捐筹措资金的人,更愿意对自己的有关信息完全保密。德国2002年对基金会法作了最近的一次小型修改。当时,有人建议制订强制基金会信息公开的条款;但是,基金会通过游说活动成功地抵制了这个建议。

  虽然现在基金会的数目不如社会团体数目多,但基金会却是慈善机构可以采取的另一种值得注意的法律形式。虽然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设立基金会的权利,但从宪法第2条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却可以推导这项权利。不同于普通法国家,德国自19世纪以来就赋予了基金会独立的法律人格。不过,基金会也可以采用,并且也确实采用了其他法律形式。基金会也可以从事慈善事业之外的活动,只要这些活动不是纯粹的商业活动。

1.7.3信托基金会

就性质而言,基金会是目前尚存的最古老的慈善机构。据说,仍然有记录的最古老的基金会建立于公元10世纪。与有些社会科学家所猜测的不同,基金会主要是资产阶级城市而不是封建社会的现象,虽然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和贵族也建立基金会。因此,毫不奇怪的是,城市社区的兴起导致了新设基金会数目的增加。基金会最初的形式可能是非自治的。这种非自治基金会在同普通法中被称为信托,其基本原则是将资产转移给受托人,并明确指定资产的用途。市镇、大学和宗教团体曾是最受欢迎的受托人。这样,德国在数个世纪的时间内积聚了数目庞大的的信托组织。但是,18世纪左右产生了一种新的作法,即专门为了履行某一特定托管职责而建立受托人董事会。这种作法为今天自治基金会的产生开辟了道路。在对法律进行后拿破仑式(post-napoleonic)的完全重组中,基金会的这种具体形式获得了特别的法律地位。自治基金会的本质性特征是没有外在的所有人或社员,它们是自己的所有人。

  为弥补自治基金会没有所有人或社员的不足,自治基金会要根据民法接受政府监管;并要接受财政监管,实际上就是接受一切自然人和法人的监管。对基金会的监管由各州的法律规定,而且各州规定虽然细节略有不同,原则却基本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各州只有权监督基金会是否遵守了法律及基金会章程列明的设立人意愿,而无权干涉基金会的具体活动。对自治基金会进行监管具有坚实的逻辑基础,即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在基金会缺少所有人或成员的情况下,应该承担确保设立人意愿得以实现的长期任务。

  从现状上看,有人担心政府在审批时发生逾越权限的事情。为了躲避政府的干预,一些人采用了非自治基金会的形式,尽管非自治基金会有种种局限性;也有一些人成立了有限公司。另一方面,人们也意识到,应该疏导更多的私人财富从事公共福利活动。因此,新的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设立基金会;在满足特定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承认基金会的自治法律人格。这些特定的形式要件包括:做出一项有拘束力的承诺,向基金会捐赠足以保证其追求法定目的的资产;用精确的语言描述这些目的;选用一个名称和法定住所;规定基金会的治理方式。

  从法律上讲,非自治基金会的受托人是其所有人。由于德国的信托法远不如美国或英国的信托法发达,信托的可能活动范围及法律潜力受到了严重的限制。托管职责通常被授予一个法人,很少被授予一个自然人,而授予两个以上的人的情形更少。对于拥有流动资产的中小型捐赠发放慈善机构来讲,非自治基金会是非常合适的法律形式;而且,由于这些信托并不受民法规范,所以它们只需要一个适中的捐献的即可,而通常并不必为召开年度大会而应付繁琐的程序。因此,人们认为,非自治基金会是在德国设立慈善机构的最容易的可行办法。

1.7.4其它类型的基金会

虽然德国自治和非自治基金会的数目估计为1.4万个左右,但这个数字并不包括受教会法规范的另外10万个基金会。教会法规范的这些基金会通常不被计算在基金会之内。实际上,德国任何教区教会的法定所有人都是这样的一个基金会,其中的许多已经存在了数个世纪之久,其资金来自于信徒为解决当地牧师生计而捐献的奉献。关于这些基金会,我们知之甚少,因为它们属于宪法规定的教会自治范围,既不受政府机关的管理,当然更不受其监管。只有当这些基金会从事信仰宣传之外的活动时,它们才接受政府管理。实际上,德国一些最大的慈善机构就是这种类型的基金会。

除此外,德国还有混合型慈善机构和慈善公司。混合型慈善机构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虽然这类慈善机构也采用基金会的称呼,但它们实际上的法律形式却是社会团体或(慈善性)有限公司。这种名实不一的现象由两个原因造成:一、采用基金会名称有利于规避政府监管;二,人们相信基金会这个名称具有与生俱来的吸引力,对那些计划募集资金的新慈善机构来讲,采用基金会的名称对募捐活动尤为有利。看来有点遗憾的是,许多在国外特别著名的德国基金会属于所谓的政党基金会。这些政党基金会都是(只有一个例外)登记社会团体,没有实质性捐赠,并且严重依赖政府资助。最近,法院不允许社会团体再以基金会的名称进行登记,因为这被认为是混乱的。

1.8行业协会和商会

1.8.1简要背景

在德国各类非营利组织中,尤以经济领域里的各种管理性组织——行业协会和商会——最为活跃,其组织和管理体制特点比较突出。

德国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之一,但政府没有专门从事工业管理的机构。在整个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从中央到地方,从系统到部门,分布着众多的行业协会和商会。从组织形式来看,行业协会重行业联合,这类组织的成员以行业为主,多带有自愿性;商会重本地区企业的联合,会员不分行业,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企业必须参加商会,各地区、各州分别建立商会,最后在联邦一级形成最高级组织,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纵横交错,既有分工又能相互协调的组织网络。德国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组织程度很高。据统计,企业主加入各种行业协会的比例达90%以上;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加入了商会。政府正是通过这些组织与所有企业发生联系,实现那支“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行业协会和商会已成为德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德国有特色的政治制度。

德国行业协会和商会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6世纪,甚至更早。这种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广泛的社会背景,一般学者认为它有赖于法律制度、行政制度和公民的协作精神。随着德国工商自由政策的实施和工业化进程的影响,德国已经在19世纪初步形成了少数相对统一的行业协会组织。在以后的—个世纪中,各种企业一直保持着加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传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在尚未摆脱盟军占领的情况下,其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很大的程度上得益于这些具有高度统一性、自治性及组织能力较强的社会中介组织。这些组织在德国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科学等领域内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德国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能力建设,经历了一个由弱到强的过程。早期的职能仅局限于为本会成员在市场上争夺最大的份额和最佳的利润,以后逐渐扩大,开始面向国家、公众和其他利益团体,在更大的范围内谋求其成员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进而成为国家发展机器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1.8.2《德国工商会法》简介

1956年,前联邦德国制定了《德国工商会法》。该法明确了德国工商会法律地位、性质、权利与义务、组织与行为,对促进商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该法规定工商会是公法团体,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是符合会员条件的公法人、私法人及部分自然人均为工商会的会员。工商会的任务是代表位于工商会区域内并属于工商会的工商经营者的全部利益,促进工商经济的发展,权衡并协调每一个工商行业或企业的经济利益。工商会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建议、报告及评估,向政府部门提供咨询并支持其工作;同时维护诚实商人的规矩和习惯。主要职责是:建立旨在促进工商经济及各工商行业发展的机构及设施,管理并支持其工作;在遵循现行法规,特别是职业培训法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促进并实施商人及工商业职业的培训;负责出具产地证书以及其它有关经济往来的证明,等等。

    该法规定,工商会在没有其它补偿途径的情况下,根据预算计划规定及会员会费的法规,工商会的活动经费主要靠会费,所收入的基本会费,按经济、节约的原则使用,每年要制定预算计划。工商会可以对外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

    该法规定,工商会的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全体大会的成员由商会会员选举产生。全体大会选举商会主席及章程所规定的主席团其他成员。商会主席是主席团的主席,负责召集全体大会并任大会主席。全体大会任命商会总干事长。商会主席和总干事长在法律上和业务上代表工商会。

    该法还规定,州法律可就有关事项制定补充规定;全体大会关于章程、选举、会费的有关决定,需经过州政府机关的批准。

1.8.3内部主要运作方式

1.内外协调。

行业协会和商会是由诸多企业组成的,因此每个企业的自身利益不尽一致。一般说,行业协会和商会往往从宏观经济角度考虑问题,着眼长远;而其成员则更多地是从本企业或本行业的立场出发,尽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行业协会和商会首要的任务就是内部协调,尽可能保持内部统一,用一个声音对外。在实际工作中,要想取得每一次对外协调的成功,都必须协调好内部意见,尽可能的统一大家的利益,消除或减少利益上的差异和冲突。协调方式可以是双向的,既可以针对成员企业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调解,也可以主动地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然后在内部成员之间取得一致。比较多的工作是协调本成员中内部的劳资纠纷、和产品价格。此外,德国的行业协会和商会还致力于做好对外协调工作,处理好企业与国家机构、企业与公共关系、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协与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使自身利益与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相一致。对外协调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是反倾销和应诉。在协调外部关系的过程中,行业协会竭力避免在公众中间造成这样的印象,即协会是某一方面局部和特殊利益的代表,而是尽量让公众认为自己的组织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一个组成部分。今天德国的众多企业之所以能成为欧洲乃至世界最具竞争力的“航空母舰”,很大程度得益于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内部外部协调机制。

2.影响决策。

在国家决策与立法过程中,单个企业的呼声往往是微弱的,以致被忽略。而行业协会和商会代表的是众多企业的利益,作为一个利益整体,他们可以经常同政府讨论有关法律和政策,反映会员利益和要求,甚至给政府提出一些建议和批评,在国家决策与立法中维护会员或行业的利益,所以影响力比较大。如今,增强在国家决策与立法中的发言分量,已经成为各行业协会和商会工作的重点。事实上,德国已将行业协会和商会为国家行政和立法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合法化,规定政府各部门在制定法令时应请有关协会参加,各协会的有关成员可以在联邦一级的部门中以顾问、专业委员会成员或专家身份工作。从整体上看,德国行业协会和商会影响和参与宏观决策的主要工作方式是:广造舆论,扩大影响;开展院外活动,争取规范支持;派人渗透决策和立法部门,直接进入决策层次,加强发言份量;以集会等形式,对有关当局施加政治压力。从这个意义上看,德国行业协会和商会已经成为政府的合作伙伴。

3.行业自律。

德国行业协会和商会都有各自明确的利益目标,都代表了不同组织的利益。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自身形象,每个行业协会和商会都特别注重自己的行为和专业操作的规范,依照章程行使权力,依靠各种制度规范行为。如有会员违背自律原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自律机制的形成得益于以下因素:一是有法可依;二是社会监督;三是自身利益的驱动;四是大量的同业组织的竞争。

4.组织服务。

德国行业协会和商会均将服务作为组织的重要宗旨,努力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服务内容具体,方法规范,操作专业。如德国几乎每一家行业协会和商会都拥有自己的新闻出版部门,向公众披露有关会员的信息,同时及时收集社会上的信息反馈给会员;大多数行业协会和商会都有公共关系部门,拥有一定数量的公共关系专家,根据需要开展经济外交,推进国际经济交往;不少行业协会和商会还设立了产业和技术开发部门,组织经济信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交流,指导和推动行业标准的应用。

德国行业协会和商会之所以能为会员提供有效的服务,受到会员的拥护和支持,主要有以下3方面的原因:

一是健全内部运作机构。许多行业协会和商会内设机构比较完善,致力为会员提供服务。如上所述,仅法兰克福工商会的分支机构就有百个。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工商大会还积极设立海外机构,以协助成员开拓国际市场。德国工商大会在我国工商部门注册了北京代表处,同时在华的德国商人还在我部注册了中国德国商会,该组织也隶属于德国工商大会。这些遍布世界的德国商会组织,目的明确,分工细致,手段专业,经常向会员提供来自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协助他们在世界市场上寻找商机,帮助解决投资、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二是建立广泛的信息渠道。较大的行业协会和商会都设有法律咨询、政策研究、市场调研和信息处理等专业机构,并且与知名经济研究所、基金会及相关政策研究机构形成共同研究体。这样,行业协会和商会就能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本部门的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调查,做出客观评估,帮助会员企业及时进行策略调整。

三是做企业利益的忠实代表。虽然在德国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和商会很多,但几乎每组织都千方百计地履行职责,努力使自己成为会员企业利益的忠实代言人。在政府组织谈论政策、反倾销斗争以及世贸组织谈判中,特别是劳资谈判,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代表都在场,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直接与政府、议会、党派、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进行游说和对话,争取最大利益,受到会员企业的欢迎和拥戴。

1.8.4个案介绍

    谈到法兰克福工商会,必须先介绍一下德国工商大会,因为法兰克福工商会隶属于德国工商大会。

德国工商大会成立于1949年,总部在波恩,目前统领全国72个地方性工商会和32个外贸商会,下设16个专业委员会,代表着150多万家工商企业,是全国工商会的最高组织。诸多的地方工商会汇合在全国工商大会的旗帜下,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联系世界的庞大的网络管理系统,具有强大的权威性和调控力。

法兰克福工商会下设81个分会,15个专业委员会,98个常务理事,200个固定工作人员,兼职专家、学者共有3000人,是法兰克福第三大协会。与其它地区的工商会一样,法兰克福工商会实行强制性入会的原则。只要企业登记注册了,就必须到商会来登记,成为商会的一个会员。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每一个企业只有一票,大家享受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法兰克福工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董事会设董事长、常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董事会有决定权,负责商会的领导工作。董事长、常务董事长有权代表商会与有关部门单位签署法律文件。董事会下面有专业委员会,其下还有专业小组。专业委员会有许多兼职的专家、学者,但不拿工资。

工商会的经费主要由会费、政府资助和培训收入组成,但会费占总收入的45%-50%左右。由于会员是强制性入会的,因此工商会的经费也就有了稳固的保障。收费的标准大体上有三种,一是按企业当年净利润或产值来交,以1万欧元净利润或10万欧元的产值为界,低于此标准的可不交,超过的递增缴纳。会费交纳方式执行法定程序,即通过银行划账的办法,不必企业自行缴纳。会员当年净利润或产值不必通知工商会,会费是通过税务机关计算机系统计算核定,自动由银行划拨到工商会的账户里。二是企业人数,如有20-500人固定职工的企业,每年交250欧元会费;三是附加会费,这主要是针对大型企业,如奔驰汽车公司一年交200万欧元。由此可以看出,企业规模越大、产值越多,缴纳的会费就越多。但目前德国经济状况不好,实际会费缴纳情况不理想,各企业都在想办法少交会费。2002年,法兰克福工商会共有7.3万会员,年会费收入2500-3000万欧元。商会要按照政府的要求,每年要做年度财务报告,当年如有节余的经费要存起来,防备将来经济不景气时使用。如果连续多年经费有节余,就降低会费标准。除了会费收入外,工商会还要进行有偿服务,如举办讲座、培训考试、验收发证等,以提高经济收入水平。工商会的财政原则是不产生赤字,不以营利为目的。财务要公开,让所有的会员都知道。过去工商会的财务状况可以不向社会公开,但现在各类协会的趋势是对外公开,为此法兰克福工商会建立了一套内部结算系统,自我控制,自我检查。在这种情况下,工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就要合理化和透明化。法兰克福工商会规定,董事长、常务董事长的工作开支可在会费中支出;部门负责人的薪金由工作性质和业绩决定,经董事会批准;小组长的工资由部门负责人共同决定。这样的规定大家比较能接受。

从法律上看,工商会是非政府组织,与普通社会团体的区别在于工商会承担了一部分政府赋予的职能。法兰克福工商会为成员单位的服务是多方面的,有些工作原来是政府的,如举办职业培训考试和发证,承担企业从事国家项目报告申请的审查,颁发企业出口许可证。由此看来,工商会是政府经济管理和服务的有力助手,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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