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着“第四权”美誉称谓的媒体,对于社会文明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在很大程度上,人类文明就是伴随着信息传递的技术性和制度性进步而来的。因为信息的充分传递,可以有效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最大程度地获得社会公平、正义,在百花齐放式的价值碰撞中自发形成一个群体社会中相对主流的价值观;而媒体是传递信息的载体和工具,因此,媒体的自律与公众对媒体的尊重,其本身就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媒体不光关注公权力的运作,也关注包括娱乐界、企业界等与公权力无关的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甚至有些时候普通人的言行也会在媒体的关注之列。总之,只要是公众所需求的,媒体就能提供——媒体不光是社会公器,还是一个自运行企业,它需要通过为市场(公众)提供信息产品的方式来获得收益。
有人喜欢媒体,就有人讨厌媒体;或者说,人们有的时候喜欢媒体,有的时候讨厌媒体,这都是很正常的——对自己有利或与自己无关的时候喜欢媒体,对自己不利的时候讨厌媒体。但在喜欢和讨厌之间,总得有个相对固定的规则,否则大家都随心所欲,就只能方便权力人士上下其手了——比如“封杀”、“跨省”、“谁让你们直播的”等流行词汇下反应的现实。
一般来说,我们认为,只要媒体(媒体从业行为)没有触犯法律,就可以行使它的采访权、报道权。具体到媒体从业者的采访行为上,只要采访行为没有侵犯被采访者的权利,就是合法的,也是合乎正当性的。
媒体还在支撑着公众的知情权。在实际运作中,除了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一时难以清晰界定的概念以外,与被采访者冲突最大的就是被采访者的“隐私权”了。一些政府官员喜欢以“国家机密”、“维护稳定”为由拒绝媒体采访,而一些其他公众人物喜欢以“隐私权”对抗媒体的采访。“隐私权”的确是需要保护的,恶意泄露他人隐私是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
人们知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相对来说较普通公民要小,尤其是政府官员。对于娱乐界公众人物来说,还兼涉一个市场机制中的交易公平原则问题。意指作为娱乐界公众人物,其形象塑造不仅与市场收益有关,还与其他竞争者的市场空间有关,而媒体的监督介入能有效消除虚假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欺骗行为形成的不公平交易。当然,这不是媒体可以无限度行使采访权的理由,比方说,媒体不可以随意披露公众人物非知情权所必须了解且对方不愿意主动公布的详细信息,媒体不可以在非公开场所“强行采访”……等等。
当前正在热议的郭德纲弟子殴打采访者的事件中,我们就看到,采访者不尊重被采访者权利,而被采访者更是暴力相向,双方都在努力践踏着媒体这个本应该高尚的称谓。
北京电视台(BTV)的采访者提供了一段录像。录像中我们可以看到,采访者不理会小区保安提示,未经主人同意擅自敲门、推开郭德纲别墅外门,并一直对室内进行偷拍。这是公然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而郭德纲弟子在与BTV采访者已经进入谈话程序之后(此时已经是事后默认进入)突然以对方此前的新闻播报内容“胡说八道”为由对采访者实施暴力攻击,郭德纲律师提供的小区监控录像也显示其弟子不断追打扇击采访者,不仅严重侵犯他人人身安全触犯法律,也是对媒体报道权、公众知情权的公然挑衅。双方都是法盲,毫无对媒体的尊重。
而更让人吃惊的是郭德纲支持其弟子殴打采访者的言论。郭德纲当然可以以BTV自身提供的侵犯他人财产权、隐私权的证据对BTV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但这绝对不是郭德纲弟子可以打人的理由。郭德纲对其弟子殴打采访者行为的一句“打了就打了”,是对法律尊严与媒体价值的再次侮辱。
我们常常对“封杀”、“跨省”、“谁让你们直播的”等流行词汇下反应的某些权力人士践踏法律的言行愤慨不已,现在却见到一个娱乐界公众人物以与那些权力人士同样的心态在蔑视、嘲弄着法律尊严与媒体价值。郭德纲只是一个娱乐界公众人物个体,他自有他的个性,但如果公众舆论对此种言行叫好,就是文明的集体性自愿倒退了。
听闻近日郭德纲的德云社开始内部停业整顿与郭德纲相关书籍、视听产品下架,对于这种明显的行政力量介入个人言论领域的做法,笔者是难以认同的,相反对郭德纲的遭遇表示同情。但这与其弟子殴打采访者的行为及其支持弟子殴打采访者的言论依然是两件事情,如果硬要将两件事情搅在一起,以胡搅蛮缠对胡搅蛮缠,并不会得到我们想要的文明结果,只会成为集体的胡搅蛮缠,自愿进入“低智社会”。
殴打、禁锢、司法报复媒体采访者,通缉媒体采访者,已是一种反文明的社会病态,一个以“草根英雄”面目出现的公众人物就可以肆无忌惮的支持殴打媒体采访者的行为么?如果是这样,则公众以何理由去要求那些权力人士尊重媒体?在我看来,事情应该是这样:无论什么身份,都请停下你扇向媒体的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