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这样一个属于英美法系的市场经济国家,商会完全是由企 业自发性组成的、公司性质的组织,其法律依据是1985年的公司法及其修订条例。商协会和与政府联系非常紧密,并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但不具备政府管理职能。政府对于这种机构给予很大的支持,而这种机构也必须保证所提供服务的质量。
(一)法律依据
英国是最早出现商会的国家之一,商会发展比较成熟。英国的商会组织是由企业自发成立,代表会员企业的利益,协调本行业、本地区工商业的经济利益及与外部的利益关系。由于英国各地区各行业商会繁多,为了规范各商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各地商会于1990年在英国商会联合会(Bcc)的倡导下,建立起了以资格评估为基础的全国性商会网络,各商会如要加入该网络,必须提交申请,经BCC的评估委员会评估合格后正式成为认可会员商会,由BCC颁发认可资格证明。
BCC是代表各地商会利益、反映商会声音的全国性组织。
英国并没有独立的商会法。英国的商会根据《1985年公司法》以及1999年修订案成立。商会是独立的非盈利、非党派的组织。商会的董事局和委员会成员都由会员企业选举产生。董事局由主席、副主席、首席执行官、个人会员(至多5名)和执行官(至多3名)组成。
根据英国公司法,商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不具有股份资本。
英国1999年《公司名称法》对公司如何才能采用“商会”作为名称作了规定。根据该法,贸工大臣负责保证“商会”的表述与《1985年公司法》第29条第1款a项一致。在决定是否批准一个公司采用“商会”或以“商会”开头的名称作为公司名之前,贸工大臣必须咨询至少一家相关机构。相关机构为英国商会联合会和苏格兰商会。
(二) 资金来源
英国商会的资金主要来自会费和服务收入。会员每年交纳一定数额的会费。商会的服务收入主要来自咨询、出版、培训和仲裁、进出口单证等。
(三)公共服务
商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有:收集和发布信息,包括相关统计、调查报告以及信息中心;提供培训服务、职业教育课程等;组织参加各种展览;推动建立有利于创业的环境;作为广告代理;作为就业代理;在欧盟及世界代表英国;出具各种商业证明(如原产地证、信用证等),通过调解、仲裁等解决商业纠纷等。
商会有时也受政府的委托,组织英国企业参加国外的展览或研讨会,参加这种由商会组织的经贸活动的英国企业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政府补助。
英国商会作为英国商界的代言人,在有关经济、劳工、贸易方面的立法上有一定的影响力。英国商会每年定期举行—系列的问卷调查,这些调查颇受英国务界的重视。
英国商会还与其他机构合作,为会员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比如汽车保险、养老金项目、法律事务保险等。
附件一
伦敦工商会(London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伦敦工商会是独立于政府的非官方组织,它是伦敦地区最大的商业性协会,目前拥有会员3000多家,其会员大多是伦敦地区或伦敦附近地区的工商企业。伦敦工商会在英国政界和商界均很有影响,被视做“伦敦商界的喉舌”。
该商会可出具原产地证书、ATA Camets、信用证、进口许可证等;还可向会员及非会员提供进出口业务咨询,组织出访代表团,接待国外来访代表团,组织境外展览会、国内外研讨会及提供翻译服务等等。
伦敦工商会与英贸工部、国际贸易局等联系密切,具有很强的游说作用,对政府经贸方面的政策措施有很强的影响力。
伦敦工商会下设出口单证、国际贸易、政策研究、信息中心、营销、信息技术、会员、财务等部门,组织机构庞大,实力雄厚。该会为非盈利性组织,其活动经费及日常开支主要来源于会员所缴纳的会费(每年其会费收入约700万英镑)和服务收入。
附件二
英国工业联合会
英国工业联合会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非盈利、非党派会员制机构,主要活动资金来自会员赞助和一些商务活动,如组织会议和出版刊物。英国工业联合会在布鲁塞尔和华盛顿设有分部。英国工业联合会的主席由会员选举产生。各种政策由主席团委员会、理事会及全国年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