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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涉及深圳就是不平凡 深圳的容貌像一个梦 深圳的历史就是一部传奇 在深圳生活 我们动心 我们用心 我们心有所感 我们若有所悟......
8年来 源于深圳的因特虎 以一切与深圳有关相号召 关注深圳 研究深圳
锤炼出 “以创意为瑰宝 以实利为衡准 事事敢为天下先” 的深圳精神 深商精神
聚集了 成百上千的深圳主义者
并以深圳为原点 观察中国 思考世界 以新式的中国民间智库相期许 守望民间的意见及意见领袖 守望荒原旷野中的思想与灵感
奇迹原可尔手创 我等皆为缔梦人 愿我们以此相勉励 共同呵护我们的深圳梦 中国梦 ——因特虎 200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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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虎深圳版_申请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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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yu(suyu8412@126.com)2008-7-6 12:23:00留言: 主题:龙岗人出行为什么这么困难 留言:从早上九点到十一点半,整整两个半小时,从我眼前经过了数十辆的从龙岗去深圳的公共汽车,每一辆车窗上都挂着“客满”的牌子,看着司机大佬跟我们摇手的样子,站台上的每个人都非常沮丧而且烦躁。
有许多在深圳工作的龙岗人,不一定买得起私家车,也不一定有钱打的,公交车是我们唯一的交通工具。当深圳关内的城中村被整改后,我们找不到如此便宜的住所,只能到租金比较便宜的关外租房子住,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这些低收入者被深圳关内排挤了。可是,为什么,现在连公交车都抛弃我们了呢?
我们也有工作,我们也有事情急着要办,我们也要生活,我们在站台上痴痴地等着公车很无奈。当你们考虑安全为上的时候,谁来保障我们出行的权力,谁来保障我们的工作不被迟到所拖累,谁来保障我们的柴米油盐?
近来天气反复,多暴雨,很多汽车送修理厂了,所以,来的间隔比较长,甚至车上会漏水、没空调什么的,没关系,我们理解,我们忍耐,可是,如果,每个想在车程中途上车的人,都被“客满”拒载了,叫人如何不愤怒、如何不暴躁?!!!
我也不想成为沙丁鱼,我也不是不知道安全行车,可是,我也要生活,我也要赚钱养家糊口,我每天也只有24小时,我只想早上可以睡久一点,晚上可以早些回到家中休息而已,所以,我宁愿当沙丁鱼也不愿成为每天在站台上对着远去汽车尾气咆哮的吸尘器。
如果不能满足基本的出行要求,请你们不要轻易用规则否定我们的生存方式。我们需要公交车,我们需要公交车,我们需要公交车。
麻烦你们动作快点,增加来回龙岗-深圳的公车线路,或者在原线路上投入更多的车辆,或者由比较空闲的其他线路支援,在我成为被政府救济的一员之前。麻烦你们动作快一点。
sola(caiming0596@163.com)2008-6-27 9:46:00留言: 主题:深圳青年越办越好了也有创意了 留言:深圳青年越办越好了也有创意了99年刚来深圳购买了第一本,让我接触并深圳到公益.今年收到杂志社的赠送每期.周围的同事也很喜欢.看着创业的故事很振奋人心.而7月刊YOU妇郎感觉很有创意.也是我们读者希望的.深圳青年就应该展现在刊面上.caiming0596@163.com 岭南娇子(shuang_ma@tianma.cn)2008-6-23 16:47:00留言: 主题:因特虎是深圳的精神旗帜 留言:支持深圳因特虎,20年后再回首,因特虎对于推动深圳政治、民生的作用功不可没。 阿国(szdcx@126.com)2008-6-18 14:51:00留言: 主题:深圳这几年经济压力已经够大了! 留言:深圳这几年为了迎接2011年大学生运动会,这几年的基础投入非常之大,光在建地铁就有5条,还有一些大型的交通枢纽,深圳就目前的财政能承受的了吗?真有点怀疑!希望深圳不要把自己的家底都个兜空了!那就不是献爱心的事了!希望深圳挺住。 无畏()2008-6-12 2:44:00留言: 主题:只有意见也可以当“领袖”? 留言:只有意见也可以当“领袖”? 感觉似乎有些轻。当然,在忙碌的深圳人群里,能够有几个拿了闲时去娱乐人的耳朵的说话者,似乎也不错。只是千万别当真,谁都别当真,否则就贻笑大方了 东方舟(zengjp@szpb.gov.cn)2008-4-22 15:57:00留言: 主题:申请入会 留言:你好,我对深圳的大事小情非常关心,之前也在南方都市报写过不少特约评论。非常想加入这个集体,倾听各路英雄对深圳的精彩见解,自己也愿意为深圳的建设尽心尽力。谢谢支持。 回复:谢谢支持,呵呵
实习记者(zb813@hotmail.com)2008-4-13 17:30:00留言: 主题:莫让百年名校为“五斗米”发愁 留言:深圳市南头中学是一所百年老校,其历史可以追溯至清朝嘉庆六年(即公元1801年)的凤冈书院,清末推行西式教育,于1906年改制为“凤冈学校”。新中国成立初期更名为宝安第一中学,曾经是宝安地区的最高学府,广东省的重点中学和红旗学校,学子遍布海内外,仅海外校友就达数万人,被誉为“深圳教育之根”。
曾于1938年1月受中共地下党委派出任宝安县立第一初级中学校长的梁金生,以中学为基地进行抗日宣传活动,培养抗日救亡运动骨干。1938年7月,梁金生带着女儿和一名老师及四名学生奔赴延安。1945抗日战争胜利后,梁金生受中共委派赴越南组织革命斗争,行前受到毛主席、朱德、周恩来的接见和谈话。1946在越南牺牲。前越南领导人黄文欢称赞梁金生为“国际共产主义战士”,胡耀邦为《梁金生烈士纪念册》题写书名。
南头中学培养了大批中国革命和建设人才。老校友罗汝澄,曾任东纵港九大队副大队长,解放后先后任广东省江门市市长、佛山市委书记、汕头市委书记;老校友王启光,东纵老队员,曾任湛江市副市长;老校友戴江,东纵老队员,曾任珠江电影制片厂副厂长;老校友张子修,曾任宝安县副县长;老校友陈泽芹,曾就读黄埔军校湖南分校;老校张平,曾任广东省政协副秘书长;老校友王彪,东纵老队员,曾任湖南省军区副参谋长;老校友张彬,“文革”期间受到迫害,恢复工作后享受厅级待遇;老校友黄宝琦,1970年获美国斯坦福大学航空工程博士学位,先后担任美国导弹和航空公司高级科学家,美国国家航空和航天局科研人员、通用电气一级工程师等;著名电影表演艺术家谢芳(原名谢夏怀)亦曾就读于南头中学……
近年来,南头中学在市教育局和区委区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自2004年8月由曾任北京大学附中校长助理、法学博士、特级教师刘引担任南头中学校长以来,更是得到了更快的发展,成绩骄人。2007年南头中学以高分通过国家级示范高中评审,并评为广东省优秀高中。沈实同学在2005年取得广东省高考状元的好成绩,杨海鹏同学荣获“全国百名少年科学院小院士”称号,数年前曾在南中就读的刘紫璨获英国牛津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然而,就是这样一所百年名校,今天却为“五斗米”发愁。因为物价上涨,师生食堂每天入不敷出高达二千多元,一年下来达近百万元,由于教学经费中没有这笔费用支出,以至学校领导束手无策。
学校的使命是教书育人,教职员工理应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教学与管理上,而不应被油盐柴米所困扰。相信类似这种情况的学校绝非南头中学一家,因此建议象罗湖的翠园中学、福田的红岭中学、宝安中学、龙岗的平岗中学等区属重点中学收归市教育局直接管理(象广州每个区都有市属重点高中),保障教学师资和经费,加大基础教育的投入和力度,为深圳市民提供更多的优质学位,实现教育强市的目标。这也是贯彻思想大解放、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 回复::)
周秦汉唐(zxy@szed.com)2008-4-8 15:37:00留言: 主题:深港大鹏湾建大桥,图解口岸瓶颈难题 留言:深港大鹏湾建大桥,图解口岸瓶颈难题
周秦汉唐 摘要: 在大鹏湾建设深港跨海大桥,可选址香港沙头角东侧附近及深圳一侧在大梅沙附近。大桥与盐坝高速相连,其后穿过坪山东部与珠三角与粤东大动脉——深汕高速相通,使大鹏湾跨海大桥成为香港与惠州、粤东潮汕及深圳东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通道,启动深港与粤东潮汕经济带,其意义不亚于港珠澳大桥及已形成珠江东岸深莞穗经济带。 另外,关关闭了陆路的沙头角、文锦渡和皇岗货运口岸,构筑深圳口岸及交通“西进西出,东进东出”大交通格局。
不久前,深港边界区发展联合专责小组在香港举行的首次会议上向外透露,深港关于莲塘口岸项目前期规划已经完成,双方已初步确认以货运为主的客货综合口岸,其深圳侧落脚点初定于与香港香园围一河之隔的西岭下村,计划每日通行过境香港货柜2.8万辆,并有可能仿效深圳湾口岸模式实施“一地两检”模式。
为什么要在开辟莲塘新的口岸呢?其根本原因是,由于粤港两地经济正走向一体化,深圳及广东与香港出口及旅客过境压力增大,深圳东部沙头角及中部的文锦渡口岸过境能力开始超负荷运行状态。如文锦渡口岸目前日汽车流量1万辆次,是当初设计设计的流量50倍,尽管口岸输港通道由单桥改双桥,由人工升级为电子通关,但是文锦渡口岸附近土地及道路承载力并未改变或扩大,口岸土地、道路及空间狭小与日益增大口岸过境压力日益增大,三年前实施改造之后,今年文锦渡口岸再一次陷入了“口岸资源供给既定与需求无限增长矛盾”的无休止升级改造之的困境之中。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30年,东部边界会客量及货量将会是现时的2.5至3倍,深圳东部建设新的口岸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开辟莲塘口岸其积极固然重大,我们也应当承认这样的现实,开辟莲塘口岸并不能完全缓解深圳口岸及深圳城市交通压力,并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及生态文明理念,可能诱发新的社会经济等深层次矛盾问题。 这一方案向社会公布之后,首先受到一些居住在莲塘居民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一旦莲塘口岸开通,深港边境上目前唯一的一块恬静之地即将破坏,可能重蹈深圳其他口岸及道路“香港街道化”的老路,并导到严重的交通拥挤、空气污染、噪音等方面的社会压力,片区永无宁日,使生活质量降低。特别是在物权法实施之后,业主维权意识增强,可能导致相关利益者与政府进行长期持续的博弈,引起社会稳定的问题,可能因增大口岸建设的投资成本。此类例子深圳已经很多,比如西部通道引线曾引起周边居民反对上访事件。
事实上,我们反思一下整个深圳口岸规划、设计、建设与城市交通格局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矛盾,兴建莲塘口岸只是多年来形成深圳城市口岸及交通“香港街道化”思维模式的延续,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深港及粤港口岸及交通瓶颈问题,进一步导致城市口岸客货功能混乱,导致城市交通功能混乱,只要口岸电脑出一点问题,整个深圳城市效能陷入混乱之中。 在10多年或20多年前,当大量的输港的货柜车穿越市区道路之时,深圳刚刚洗脚上田的深圳人,包括一些领导、城市规划设计人员等社会精英人士,认为这是深圳经济繁荣发达的向征,我们有时也会向来内地来的亲朋拿炫耀,我们的深南大道、皇岗路、北环路等地路段跑的是去香港葵涌码头的货柜车,口岸上口的房子也是价格最好的。
而现在的现实是,大家发现口岸地区是城市交通、环境、生活等方面最糟糕的地方,日益增多的往返深港两地的货柜车,搞得生活在口岸附近的居民交通拥挤,空气污浊,永无宁日,生活环境变得越来越糟。这些地方也是市民投诉最多地方之一,笔者最近在新闻网看到三则关于皇岗、文锦渡、广深高速益田村段等地方对货柜车、噪单等问题不满的贴子。为此,政府已决定在一些货柜车经过的道段开始增加隔单墙等措施,以图缓解上述问题。
客观地说,深圳城市口岸及交通“香港街道化”的问题,与深圳与香港半岛地理形态的狭管效应有关,与深圳城市狭长的特殊地形有关,加之又肩负起珠三角“世界工厂”与香港与珠三有与香港的纽带带,以及本身交通车辆已超百万,选择在城市口岸及交通和建成区实施“客货不分”的交通功能,也确实是无奈之举,尽管有违于城市交通管理的基本常识,也只能是如此,“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难啊!。 我们也应当承认,政府这几年也实施了许多改进口岸及交通“瓶颈”难题,措施,如将皇岗路、北环路等路段的货柜车分流到市区外围的道路,使市区交通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但从本质讲,目前政府采取的一些缓解措施只是缓解的市区道路系统的交通压力问题,但仍未改变深港两地口岸的“客货功能”混乱的问题,在关口及一些通关道路交通压力仍未根本解决,比如原由皇岗路行驶的车辆分流到广深高速,使广深高速成为城市又再次沦为“中心城区的货运道路”,对两益田等地又造成新的干扰问题;文锦渡通关的沿河路、通向盐田港和沙头角海关的罗沙路等路段,以及口岸片区,货运车辆仍干扰着城市交通系统和市民生活。 2007年4月2日下午2时左右开始,皇岗、文锦渡等口岸出关方向严重堵塞,最严重时货柜车由皇岗口岸排至西丽、从文锦渡口岸排至布心立交,货柜车“长龙”长达十公里,持续时间达20小时。因众多司机因烦躁而集体鸣笛持续了近20个小时,沿途10余万居民几乎“崩溃”。
如何破解决深圳城市口岸及交通“香港街道化”的瓶颈问题呢?特别是站在深圳城市及香港以及广东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去认识这一问题,实现深港及南中国区域和多方利益相关的共赢方案?笔者给出的方案就是,在大鹏湾建设深港跨大桥,并结合目前已建成的西部跨海大桥,关闭了陆路的沙头角、文锦渡和皇岗货运口岸,取消开辟莲塘新的口岸规划,构筑深港及粤港以及香港与内地货运关系东西两条河上口岸通道,真正实现深圳口岸及过境运输的“西进西出,东进东出”大交通格局。
大鹏湾建设深港跨海大桥,可选址香港沙头角东侧附近及深圳一侧在大梅沙附近。大桥与盐坝高速相连,其后穿过坪山东部与珠三角与粤东大动脉——深汕高速相通,使大鹏湾跨海大桥成为香港与惠州、粤东潮汕及深圳东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通道。
除解决了深圳城市交通、环境等一些“短板问题”外,兴建大鹏湾跨海大桥还将产生难以估量的效应是,扩大了香港与惠州以及潮汕两地的济系,振兴粤东经济,使形成一个由香港、深圳、惠州及潮汕经济圈和经济带,其意义可能不亚于港珠澳大桥对珠江口西岸的经济意义关系。
潮汕地区有极为深厚的商业文化基因,潮商是中国及香港和海外华人最重的商业群体,但是潮汕地区在当今中国经济版图及广东经济版图难以承载此胜名,可以说广东经济的“第三世界”,一直是港澳及海外潮汕同胞和华人及广东省高层的的一大心病和迫切愿望。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广东省政府就曾提出了“以珠三角为龙头,以粤西粤东两冀”经济发展战略,实现广东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但是,潮汕地区经济增速一直低于珠三角地区,与珠三角地区经济差距逐渐拉大。 我们从深圳、东莞和广州珠江东岸经济带兴起的实践看,香港大量的资金及人流、信息等经济要素,通过便捷的交通有很大关系,使香港经济直接幅沿着这一条轴线沿伸。而目前的现实问题是,香港与粤东的要通过深汕广速绕道交通繁忙的坪山、龙岗、横岗、布吉及深圳市区,至少需要一个小时,如遇交通高峰或塞车,时间则达两三小时,如由大鹏湾跨海大桥经坪山估计也就二三十分钟。如再看看珠海人为什么要积极修建港珠澳大桥那股热情,我们就明白交通对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从这个意义讲,大鹏湾大桥打通香港与粤东的地区的经济联系,极有可能沿深圳、惠州及潮汕兴起一条经济经济带,增强了深圳及香港与粤东的的经济联系。 另外,如果大鹏湾跨海大桥对龙岗以及盐田港对粤东的影响力增大,粤东往来于盐田港货柜可直接由坪山经大鹏湾跨海大桥线, 减少绕道于龙岗、横岗等地的塞车之苦,如香港、深圳与惠州、潮汕等地构筑起粤东沿海经济带一旦崛起,大大拓展了盐田港的经济腹地。还有助于东部海岸对香港旅游的影响力。
liuhg(liuhg@tom.com)2008-4-7 3:24:00留言: 主题:英特虎十大创想 留言: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民资银行,参考孟加拉乡村银行,完全吸收深圳中产阶层无出路的游资,扶持广大中小企业,真正实现深圳创意之都的愿景,垒实金字塔基层。并能加强深圳金融中心地位,提供另一条“股市”通道。把投机化为创新的快车道。 公益志愿者崔从政(cccc4455@yahoo.com.cn)2008-4-4 7:10:00留言: 主题:中国深圳捐献器官志愿者崔从政纪念堂 留言:清明时节,想说的话,想做的事都在这里! 请各位保重! ============================
http://cn.netor.com/m/box200310/m30318.asp?BoardID=30318 中国深圳捐献器官志愿者崔从政纪念堂
姓名:崔从政 生辰:1957年12月31日 民族:汉 忌日:无 籍贯:山东 地区:深圳 国家:中国 职业:深圳市红十字会捐献器官志愿者会会长 信仰:共产主义者
崔从政与志同道合者于1996年5月发起筹建,1996年7月1日经深圳市红十字会深红字(1996)第11号文件批准同意成立“深圳市红十字会捐献器官志愿者会”。 捐献器官,救死扶伤是人类人道博爱、高尚旷达、无私奉献的义举,也是一些误入歧途、犯有罪过的人悔过自新、回报社会、慰藉亲友的善行。同时,我们要珍爱生命,善待遗体遗骸,坚决反对和制止伤害他人身体或遗体、自杀自残、买卖人体器官及任何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念和行为! 珍爱生命,拯救生命,延续生命,奏响了一曲曲人类所特有的美好的生命乐章。安居乐业,好人一生平安;顽强与疾病和困苦作斗争,珍惜每一天,争取生命多一天;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会变成美好的人间。 志愿捐献器官以及器官移植,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必将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自觉行为。我们人类是伟大的,我们在创造一个个人间辉煌奇迹的同时,我们还不能完全防止疾病和意外对我们造成的伤害。我们还有许多人- - - - 相识或不相识的儿童、妇女、老人、青年人,甚至还有我们自己的亲人,仍生活在疾病和意外造成的伤残痛苦之中。当我们的孩子,或是父母兄弟姐妹因白血病需要造血干细胞(骨髓)移植,因肾功能衰竭需要肾移植的时候,我们每一个人都会勇敢地站出来,义不容辞的作出捐献造血干细胞(骨髓)、捐献器官的决定。这种爱心、责任心,人皆有之,我们只是希望把这种爱心、责任心扩大一点,让相识或不相识的友人都能够分享到这种爱心、责任心,共享人类的尊严和价值。 志愿捐献器官以及器官移植,将会极大的促进中华民族和人类的团结友爱、和平进步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在人口众多的中国,志愿捐献器官和器官移植对十三亿人民和八千多万的华侨同胞、港澳台同胞显得更有意义。港澳台同胞、华侨同胞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祖国人民应该成为他们的坚强后盾,有必要且有可能给他们提供可靠的有力的生命保障。从志愿捐献器官活动的开始到器官移植的实施,将会在中华民族里产生巨大的反响,它一定会促进中华民族,特别是新的一代在新的更高的层次上形成大联合、大团结、大发展的新局面;它一定会促进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的统一;它一定会促进祖国、民族、世界的文明、和平、人道、进步事业。 志愿捐献器官以及器官移植,将会成为国际红十字运动新的重要主题。红十字运动主要创始人之一亨利.杜南在谈论红十字运动发展的问题时指出:红十字运动的任务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国际红十字运动在不断地发展,从当初救护战争中的伤病员事务发展到今天的人道主义救助服务、维护世界和平事业。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世界人民对和平进步事业的追求,国际红十字运动将会从过去的被动的救助发展成为以积极主动救助为主。显然,捐献器官是人类积极的人道主义救助服务的最高形态,人们会越来越重视这一行动。我国完全可能,也一定会成为开展志愿捐献器官活动的主要力量,带动全世界,推动国际捐献器官志愿者协会的发展。 当前,志愿捐献器官,是人们生死意识的一场革命,是实行殡葬改革的有力举措,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最高的最后的最彻底的形式。开展和发展志愿捐献器官活动以及其他红十字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可以净化心灵、陶冶情操、淡泊明志,保障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地、持久地、扎实地、深入地发展下去。因此,我们应尽快制定《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法》和《人体器官解剖捐献移植法》,国务院制定《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规范行为,保障捐献器官,救死扶伤,发展人类医学事业的活动健康发展。我们一定要继承邓小平同志的遗志,全面掌握和贯彻邓小平理论,积极地、坚定地开展志愿捐献器官,救死扶伤,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的活动,为有需要的人士造福,为祖国、为人类的文明、和平、人道、进步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 关于在宪法中增加“国家推广和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内容并立法的建议 敬启者: 在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中国人民同心同德、英勇顽强,建立了新中国,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巨大成就,举世瞩目。新的党中央又带领我们创造新世纪的小康社会。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刚建立,加入WTO以后,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不稳定性及贫富差别将更加突出,当前,腐败现象严重,单位和个人在诚信公正方面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是每一个公民、特别是国家干部的良心道德素质的最重要的基本点、生长素、平衡码,是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最基本的途径和方法。一方面,我们要珍爱人才,保优助优,争优创优,另一方面,我们要关爱弱势群体,扶贫济困,赈灾救灾,健全社会福利保障体系。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社会须有努力达到成功的氛围,但是,能够成功、能够富有的必竟是少数,大多数百姓是需要帮助安居乐业的,任何一个人也不知什么时候自己也需要他人和社会的帮助。 古今中外,不论在什么制度下的国家里,不论贫时富时、穷人富人中都有一些人是那么善良、那么真诚、那么执著地为他人、为社会做一点善事。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显然应当有更多的仁人善者。改革开放给我国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公民带来了文明富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富而崇德,富而乐助”已蔚然成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已经强烈地在呼唤着我们。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是社会公德、人类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是社会安定祥和、同舟共济的重要保障,是人们团结进取、抵制腐败腐蚀的有力举措,它必将对我们在加入WTO以后,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在开发西部、东北部的伟大战略中取得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更大成就产生巨大影响。 世纪伟人邓小平同志在1997年2月19日逝世后捐献眼角膜,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小平壮举,堪称楷模,他深深地震撼着千千万万的人的心,牵动着千千万万的人的情,唤起了千千万万的人的义。小平壮举的人文思想意义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行动的旗帜,它给我们制定《人体器官解剖捐献移植法》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内容,它对人道救助的国际红十字运动和人类人道和平进步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捐献器官,救死扶伤是人类人道博爱、高尚旷达、无私奉献的义举,也是一些误入歧途、犯有罪过的人悔过自新、回报社会、慰藉亲友的善行。同时,我们要珍爱生命,善待遗体遗骸,坚决反对和制止伤害他人身体或遗体、自杀自残、买卖人体器官及任何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念和行为! 因此,我们应当完善法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和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健全社会公益慈善理论和法制,为此,我郑重建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国家推广和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为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各种社会力量和志愿人员的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款;原第十九条内容和第二十条内容合成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人道关爱,互帮互助,保护环境。” 条款。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法》、《人体器官解剖捐献移植法》;国务院制定《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应当更高地更坚定地举起人道人文人权大旗,全面体现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相连的密切关系,吸收和弘扬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的一切优秀的人文人道精神和文化,更讲人道人权人性人情,推广和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邓小平同志在1997年2月19日逝世后捐献眼角膜,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开创了我党、我国领导人身后捐献器官,救死扶伤的先例。小平壮举及其人文思想意义,是邓小平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早就带头无偿献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黄菊同志在任上海市委书记时就于1998年自愿成为捐献遗体志愿者,李鹏同志在任总理时曾表示同意身后捐献眼角膜。但是,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以来,我们有许多适龄体健的领导、国家干部仍抱着消极的态度,似乎他们身上流的是“保命的升官发财血”,不能捐给别人,这是令人深思的!领导干部没有起码的无偿献血这颗人道博爱公益心,又岂能始终坚定不移地以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以民为本,淡泊明志、克己奉公呢? 我已是四十六不惑之年的人了,我原是中山大学校长秘书,后来从事过企业、贸易、酒店管理工作,现是自由投资人、自由撰稿人、公益志愿者(不占编制、不拿工资、不抢饭碗),回馈奉献社会是我们这个年龄段的富有理想激情人生经历的人的一个坚定的不可动摇的信念。1996年7月1日,我和一批志同道合者经深圳市红十字会深红字(1996)第11号文批复同意成立“深圳市红十字会捐献器官志愿者会”,深圳市民政局不是依法“备案”,却以“条件不成熟”为由不同意成立该会,还说这方面“没有法律依据”,并以莫须有的“商业倾向”等罪责诋毁志愿者的善意和人格,在2005年3月前长期坚持错误的行为,阻碍红十字志愿者的工作。1997年2月19日,邓小平同志逝世后捐献眼角膜,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之壮举,堪称楷模;1998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著名医学专家吴阶平教授欣然为我会题词:“捐献器官,救死扶伤”。1999年,我和我爱人(原深圳财经学校学生科科长、现为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就业指导中心主任)、我父亲(82岁老人,离休干部,革命残疾军人)志愿捐出人民币10万元,成立“深圳市红十字会捐献器官志愿者基金”,却因管理部门所限而流产;现在,我们申请成立“深圳市捐献器官志愿者服务中心”、“深圳市友竞爱才助优服务中心”等公益慈善组织(个人捐资、民间管理、不牟赢利、产权奉公),市民政局要求先由连他们自己也不知的主管部门批准,结果无法办理有关手续。公益慈善组织产权必须归公,服务不收费,这完全不同于其他社团,也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要收费,但政府限定其收费标准,其产权可以且绝大多数不归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又怎能被错误解释,并用于管理公益慈善组织呢?为什么想做一点善事这么难? 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要靠政府、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及组织来共同发展,特别是我国有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有良好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13亿人民,蕴藏着任何国家所不可比拟的巨大力量,众擎必举。我们应当清醒看到有些地方有些部门腐败渎职,以权谋私,侵吞、亏损公益基金、把捐赠用于公益慈善的财物改变成部门和个人的“私物”,极大地伤害了公益捐赠人的心。为了保障捐赠真正用于公益慈善方面,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捐赠人亲力而为。一些政府部门官员不要自以为是,不要以为吃“皇粮”的人才可靠、才高尚、才能干,对热心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人怀疑这,怀疑那,“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我们应当时刻牢记: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是历史发展的最大动力,人民群众具有崇高的觉悟性和无限的创造力。我们应当立法鼓励扶持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为任何公益慈善活动提供便利,让红十字运动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越来越深入人心,越来越蓬勃发展,越来越造福人类。 为了保障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建议成立“中国公益基金会”,省、市、县等地方政府也成立公益基金会,归政府领导,充分尊重、调动和发挥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出钱出力出计,聘请德高望重、富有能力的退休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热心人士为理事,设立结算中心,统筹指导扶持,监管各类公益慈善基金、组织和公益财产,确保基金财产保值增值,完全用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造福人类。 (1996年11月初稿,2004年12月31日修改稿) (二) 世纪伟人邓小平同志在1997年2月19日逝世后捐献眼角膜,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小平壮举,堪称楷模,他深深地震撼着千千万万的人的心,牵动着千千万万的人的情,唤起了千千万万的人的义。小平壮举的人文思想意义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行动的旗帜,它对人道救助的国际红十字运动和人类人道和平进步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给我们制定《人体器官解剖捐献移植法》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内容。我们一定要继承邓小平同志的遗志,全面掌握和贯彻邓小平理论,积极地、坚定地开展志愿捐献器官,救死扶伤活动,为有需要的人士造福,为祖国、为人类的文明、和平、人道、进步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小平同志深情地告诉我们:“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一句普通的言语,深刻地反映出邓小平同志始终坚持和谋求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崇高品质。邓小平理论来源于人民群众,又服务于人民群众。邓小平同志逝世后捐献眼角膜,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的壮举充分体现了一位伟大的人民群众的革命家和彻底的唯物主义者的大无畏气概和充满人道主义精神的高风亮节。小平壮举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袖集体中开创了我党、我国领导人身后捐献器官,救死扶伤的先例,树立了新风范,这在世界各国、各政党领袖集体中也是罕见的。伟大领袖的英明风范,强烈地感召着人民群众高尚地加入到捐献器官,救死扶伤志愿者的行列里。 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更高地更坚定地举起人道人文大旗,全面体现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相连的密切关系,吸收和弘扬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的一切优秀的人文人道精神和文化,更讲人道人权人性人情,推广和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早就带头无偿献血,中央常委黄菊同志在任上海市市委书记时就热心鼓励支持红十字会捐献遗体活动,成为捐献遗体志愿者,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同志曾表示同意身后捐献眼角膜。但是,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以来,我们有许多适龄体健的领导、国家干部仍抱着消极的态度,似乎他们身上流的是“保命的升官发财血”,要元气保固,不能捐给别人,这是令人深思的问题!领导干部没有无偿献血这颗人道博爱公益心,又岂能始终坚定不移地以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以民为本,淡泊明志、克己奉公呢?又岂能始终坚持党的“三个代表”,廉洁自爱,诚信公正,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呢? 志愿捐献器官以及器官移植,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最高的最后的最彻底的形式,它必将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自觉行为。 我们人类是伟大的,我们在创造一个个人间辉煌奇迹的同时,我们还不能完全防止疾病和意外对我们造成的伤害。我们还有许多人——相识的或不相识的儿童、妇女、老人、青年人,甚至还有我们自己的亲人,仍生活在疾病和意外造成的伤残痛苦之中。当我们的孩子,或是父母兄弟姐妹因白血病需要造血干细胞(骨髓)移植,因肾功能衰竭需要肾移植的时候,我们每一个人都会勇敢地站出来,义不容辞的作出捐献造血干细胞(骨髓)、捐献器官的决定。这种爱心、责任心,人皆有之,我们只是希望把这种爱心、责任心扩大一点,让相识或不相识的友人都能够分享到这种爱心、责任心,共享人类的尊严和价值。同时,我们要珍爱生命,善待遗体遗骸,坚决反对和制止伤害他人身体或遗体、自杀自残、买卖人体器官及任何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念和行为! 捐献器官,救死扶伤是人类人道博爱、高尚旷达、无私奉献的义举,也是一些误入歧途、犯有罪过的人悔过自新、回报社会、慰藉亲友的善行。还能活、还想活的器官能够在友人的身体里继续活下去,生命是多么美妙!从这一点来说,捐献器官志愿者还真应多谢友好的受捐者,并请他们好好保重,善待生命,多做对人类社会有益的事。珍爱生命,拯救生命,延续生命,奏响了一曲曲人类所特有的美好的生命乐章。安居乐业,好人一生平安;顽强与疾病和困苦作斗争,珍惜每一天,争取生命多一天;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会变成美好的人间。 志愿捐献器官,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是人们生死意识的一场革命,是实行殡葬改革的有力举措,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和发展志愿捐献器官活动以及其他红十字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可以净化心灵、陶冶情操、淡泊明志,保障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地、持久地、扎实地、深入地发展下去。我们应当尽快制定《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法》和《人体器官解剖捐献移植法》,规范行为,保障捐献器官,救死扶伤,发展人类医学事业的活动健康发展。 志愿捐献器官以及器官移植,将会极大的促进中华民族和人类的团结友爱、和平进步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在人口众多的中国,志愿捐献器官和器官移植对十三亿人民和八千多万的华侨同胞、港澳台同胞显得更有意义。港澳台同胞、华侨同胞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祖国人民应该成为他们的坚强后盾,有必要且有可能给他们提供可靠的有力的生命保障。从志愿捐献器官活动的开始到器官移植的实施,将会在中华民族里产生巨大的反响,它一定会促进中华民族,特别是新的一代在新的更高的层次上形成大联合、大团结、大发展的新局面;它一定会促进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的统一;它一定会促进祖国、民族、世界的文明、和平、人道、进步事业。 志愿捐献器官以及器官移植,将会成为国际红十字运动新的重要主题。红十字运动主要创始人之一亨利*杜南在谈论红十字运动发展的问题时指出:红十字运动的任务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国际红十字运动在不断地发展,从当初救护战争中的伤病员事务发展到今天的人道主义救助服务、维护世界和平事业。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世界人民对和平进步事业的追求,国际红十字运动将会从过去的被动的救助发展成为以积极主动救助为主。显然,捐献器官是人类积极的人道主义救助服务的最高形态,人们会越来越重视这一行动。我国完全可能,也一定会成为开展志愿捐献器官活动的主要力量,带动全世界,推动国际捐献器官志愿者协会的发展。 人口的流动性以及移民城市的发展是经济发达、社会文明的基础和优势,它给人们和社会带来开明、活力和希望。一批批流动性较强的“援深工作(劳动)者”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宣传队。深圳市一批捐献器官志愿者根据深圳市红十字会深红字(1996)11号文件,于1996年7月1日成立了“深圳市红十字会捐献器官志愿者会”,在深圳市红十字会的领导下,期望发挥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 - 深圳市的优势积极开展志愿捐献器官,救死扶伤,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活动。1997年2月19日,邓小平同志逝世后捐献眼角膜,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的壮举极大地推动了捐献器官,救死扶伤,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活动的发展,“小平壮举世人情,捐献器官仁爱心”。1999年6月,深圳市27岁的获得硕士学位的曾是教师的女共产党员向春梅,身患癌症,在去世前坚定地要求捐献眼角膜,让眼盲患者重见光明,捐献移植后,新闻媒体对此作了史无前例的大量的报道,在人民群众中引起强烈共鸣!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非常高!深圳宝安区有一位76岁的上海籍老人,梅林一位近80岁的从韶关来深圳与儿子同住的老太太,曾是护士,他们一年多常给我打电话要求填表成为捐献遗体的志愿者。我真不想打扰老人的平静生活,反复多谢他们的同时向他们婉转地说:“这方面的事让我们年轻人来做吧!”一拖再拖,想请老人家静下心来。但是,他们有的就找上门来,有的就象哀求一样,非要见面,当他们填好志愿表后十分激动!他们觉得自己的后事已经稳妥地托付给了能够帮助实现自己的遗愿的人了,心理踏踏实实!在深圳华强北博爱广场,500多份捐献器官志愿者资料挂在墙上,一会儿就被取光了。近十次的捐献器官志愿者公开宣传活动后,没有发现地上有一张捐献器官,救死扶伤的资料是被当垃圾乱丢的!现在捐献器官志愿者队伍越来越壮大,至今已有200多例捐献造血干细胞,挽救白血病患者,捐献器官,救死扶伤,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的动人事迹。 善事善举,善待善者,善用善者,众擎必举。 (1997年3月初稿,2006年11月修改稿) (三)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要落实就要尊重捐献器官志愿者,完善医学院校使用管理遗体的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捐献器官,救死扶伤,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和教学使用的活动将一步步开展下去,我们应当尊重捐献器官志愿者,完善医学院校使用管理遗体的制度。 一、 大力支持捐献器官志愿者开展各种有益活动。 红十字会的重要原则是人道救助、志愿服务。志愿者的志愿服务和积极宣传是开展捐献器官,救死扶伤,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和教学使用的活动的最广泛的最重要的力量,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自愿加入到捐献器官志愿者队伍,并创造许许多多的行之有效的具体行动和宣传方式,谱写了一个个人道主义的珍爱生命、挽救生命的动人篇章。我们应当特别注重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人民群众的觉悟性、积极性和首创精神,不要自以为是地怀疑这样的人民群众的人道活动有什么“问题”而加以限制、阻碍或反对,社会各方面在尊重的同时给予善意的指导和监督是应当的,也是有必要的。 二、 社会给捐献器官志愿者组织活动提供多一些关爱和帮助。参与社会的各种有益的活动过程中将会大大增强捐献器官志愿者的信念和决心,同时也会给活动带来人气和活力。例如许多足球赛观众聊聊无几,赛场冷冷清清。如果在赛前根据具体情况同意捐献器官志愿者部分或全部免费进场观看,并在活动前后利用人来人往的机会开展捐献器官,救死扶伤,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和教学使用的活动是很有实际意义的。2001年“深圳足球俱乐部”在全国联赛期间就同意捐献器官志愿者凭“捐献器官志愿者证”免费入场观看,影响很好,深圳足球队当年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9月的“深圳市第六届运动会”开幕式观众不到五分之一,为什么就不组织各种社会团体进场观看助威呢? 三、 捐献器官一定要坚持自愿的原则。若有捐献器官志愿者的直系亲属不同意捐献器官,就不能实施捐献器官志愿者的意愿,避免发生民事纠纷或不当的行为。 四、 活体捐献由本人自愿决定,但应考量其直系亲属的意见;逝者的遗体捐献由其直系亲属共同商议决定,并亲自书写“捐献器官志愿书”: “我(我们)自愿无偿无条件地通过XXX红十字会(捐献器官,救死扶伤,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和教学使用)。 签署人: 年月日” 五、 红十字会向捐献器官,救死扶伤,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和教学使用的人士或其亲属颁发“志愿捐献器官纪念证书”: “XXX自愿无偿无条件地捐献(XXX的器官,救死扶伤,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和教学使用),特颁此证书,以示纪念。 XXX红十字会 年月日” 六、 红十字会应根据捐献者的具体情况决定悼念方式。或送花圈,或举行追悼会,或举行座谈会,简朴庄重。 仪式: 1, 向捐献器官,救死扶伤,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和教学使用的人士遗像默哀; 2, 介绍无犯罪记录的逝者的生平;抚慰有犯罪记录的逝者的亲属; 3, 向捐献器官,救死扶伤,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和教学使用的人士遗像三鞠躬; 4, 礼毕。 七、 医学院校应妥善保管使用遗体,决不能非医学性使用遗体,决不能遗弃遗体遗骸。不能使用的遗体遗骸应予火化。 八、 医学院校师生在使用遗体进行解剖教学时要肃穆敬仰,进行仪式,不能随意乱来。这是医学院校最重要的人道道德教育时刻。 仪式: 1, 遗体用白布覆盖; 2, 向遗体默哀; 3, 教学实习过程中尽量覆盖面部(使用面部时除外); 4, 教学实习过程中严禁讥笑取闹,不准乱动手术; 5, 解剖教学实习过程后,用白布覆盖遗体; 6, 告别默哀。 九、火葬场应当对红十字会送来的遗体遗骸免费提供火化服务。 十、中国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网络“纪念堂”,免费提供捐献器官,救死扶伤,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和教学使用的逝者纪念堂服务,由所在地红十字会发布“XXX纪念堂”。 (2003年7月稿) (四)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待修改的十大问题! 立法倡导、规范管理、积极开展捐献器官,救死扶伤活动,制定《人体器官解剖捐献移植条例》非常有意义、非常重要。 制定一个新的法例,应当充分体现它的先进完整性、规范指引性和实际操作性。目前通过的《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有十大问题: 一、应有“遗体解剖”的内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应修改为《人体器官解剖捐献移植条例》。 突如其来的“非典”是我们清醒地看到“遗体解剖”对救治患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的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意义,甚至可以说“遗体解剖”比“捐献器官,救死扶伤”还更有意义,“遗体解剖”也体现了人体器官捐献的意义。邓小平同志在1997年2月19日逝世后捐献眼角膜,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的壮举给我们制定《人体器官解剖捐献移植法》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内容。因此,《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应修改为《人体器官解剖捐献移植条例》。我们多作宣传,坚持自愿原则,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遗体解剖”。遗体解剖可以真实查明死亡的原因,积极救治防范;同时,对发展医学事业意义重大,利于医生、学生学习研究,培养医学人才;遗体解剖,循序渐进,将会更广泛有效地推动开展“捐献器官,救死扶伤”活动。 二、活体捐献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 一般不提倡活体捐献。亲属间的活体捐献有其特殊性。但是,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如抢救对国家有重要突出贡献的科学家等人物时,应当同意有的成人自愿作出捐献器官,救死扶伤的决定,但应有捐献者的亲属和红十字会、医院的监督,并经公证处公证。 三、尊重死刑犯捐献器官的良好意愿。捐献器官,救死扶伤是人类人道博爱、高尚旷达、无私奉献的义举,也是一些误入歧途、犯有罪过的人悔过自新、回报社会、慰藉亲友的善行。做好这方面工作,可以在精神和身心健康方面“解放”罪犯和他的亲属。 四、要善待遗体,保护好遗体,这是人类的尊严的延伸。不准非医学性使用遗体!不准用遗体进行商业活动!不准遗弃遗体遗骸! 当前社会复杂性触目惊心!特别是一些不法的医院医生的“唯利是图”、“假仁济私”的恶习难改,不良的医院医生医德恶劣,“医诈谋财害命”现象相当普遍严重,连安放在医院太平间的遗体的眼角膜也被偷盗,遗体惨遭毁损,造成惨无人道的死不安宁困境,这极大地伤害了人类的尊严,伤害了当事人的遗属的情感和身心,严重破坏了“捐献器官,救死扶伤”活动的健康发展。应有法可依,严厉杜绝伤害遗体的现象发生。 五、要明确规定我们开展志愿捐献器官,救死扶伤活动的同时首要的是强调珍爱生命,善待遗体,坚决反对和制止伤害他人身体或遗体、自杀自残、买卖人体器官及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念和行为! 六、完善相关的规定和配套制度,一定要开展志愿捐献器官,救死扶伤活动,但是,一定不要被不良的医院医生利用志愿者捐献器官,救死扶伤活动来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七、应当成立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监管的“器官移植协会”负责器官移植医术专业工作。 深圳,“国际化城市”竟弄出“国际笑话”——“市卫生局处罚红十字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竟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将人体器官捐献者、患者的资料,按照适应症、禁忌症、适宜的年龄和组织配型等医学标准进行分类,如实录入人体器官信息库,录入的资料应当及时反馈给捐献者或者死者近亲属、患者,并由其予以确认。 市红十字会应当保证人体器官信息库的信息数据的完整和真实,未经捐献者或者患者书面申请,不得删减、更改。 第三十一条 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市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市卫生部门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对我国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和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将会影响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正常关系。 红十字会是世界“统一”的组织,有自己的规则和职责。 我认为红十字会开展捐献器官,救死扶伤活动是很有意义的,这将会成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新主题。中国在这方面有所创新,有所发展,是对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大贡献。2001年2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曾给我打电话,对我们开展捐献器官志愿者活动表示高度赞赏。 但是,红十字会在捐献器官,救死扶伤事业应做哪些工作?哪些工作不能做?我认为应慎重从事: 1、 红十字会应大力开展捐献器官,救死扶伤事业的宣传发动工作,征集捐献器官志愿者,组织捐献器官志愿者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 2、 “人体器官信息库”(需要移植器官的患者资料库)是否应由红十字会来做呢?我认为不应由红十字会来负责这方面工作,而是因由卫生部门统筹安排。特别是配型是项非常复杂的医学专业工作,红十字会怎么能“介入”呢? 3,红十字会对器官移植中的排序和确定人选工作应当予以监督,确保人道性和公正公平性。 4,地方政府部门、人大常委会应充分理解掌握、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尊重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不要摆脱不了过去的“管理”、“代管”红十字会的旧观念意识,更不能随意给红十字会添加不应有的“职责”,及由此而来的不当的“处罚”行为。 八、规定市卫生部门须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公告器官移植技术水平和实施数量及成败情况。 九、规定有关部门严格审定器官移植费用标准。 十、制定明确的严厉的管理处罚条款,要严格管理医院医生,重罚重处不法医院医生的恶劣行为,使不法者无机可乘。 (2003年8月稿) (五) 怎么样“斗赢”不良医院医生的十大法术 时下不良医院医生“医诈谋财害命”愈演愈烈! 全国是医院“最公平”- - - - -在那都是一样的高收费; 全国是医生“最黑心”- - - - -在人道救死扶伤的光环下宰你没商量。 医疗卫生界已经成为我国行业腐败的重中之重!是对亿万人民群众的最大的侵害和掠夺。 2002年3月,我就想成立一个怎么样与医院医生斗的组织(其实也知是不可能),其用心就是想为患者及其亲属提供一点帮助。常病、容易病的同胞真应好好想想怎么样治病?怎么样与不良医院医生“斗”?特别是体现人类爱的激情的捐献器官,救死扶伤活动和务必成功的昂贵救命的器官移植一定要有良好的医德医术医风环境。 一、 多看几家: 不同的医院医生的诊断是不同的,先作好“咨询”,多看多想在做进一步的检查治疗,“磨刀不误砍柴功”;要看点医学的书,最了解自身状况的还是自己,特别是要相信“久病成医”的道理。 二、 要有主张: 千万别尽听医生的,查验大小便血为先,再作仪器大检查。我上次要做激光碎石,某大医院医生给开了造影检查单,一打价是380元,我想换个医院看看怎么说,一问:造片30元就可治,我便即刻做了,石头给打出来了。 三、 不要“自费药”: 漂亮的高价自费药大都是药厂医院医生的“吃人药”,不要轻意要这类药,常规药就基本够了!这方面真希望卫生部制定“治病基本药谱”,有章可循。 四、 要多用不同的药: 到底什么药能治什么人的病?不同的人及病症有不同的结果。多用不同的药,就象物理学中的“合力”,化学中的“反应”,容易把病治好。我以前患酒渣鼻,真苦恼,我就多看几个医生吃不同的药,最后治愈了,只花了十元(不过那是20年前的市况)。 五、 住院要多“审问”医生护士: 你问多了,他们就知道你“厉害”,就怕你查帐,怕你“秋后算帐”,治疗收费就会注意公道点,否则,你做“大人”就只有哑巴吃黄连的下场了。 六、 别过分依赖医院医生: 一有病就住院,还真会没病变有病,小病变大病!常吃薄荷糖,搽清凉油,多锻炼身体,多亲近大自然,这是生命的根本所在。 七、 红包策略: 做手术是大事,如果你觉得医生好,想送个红包,你就送,一方面关心好的医生,因为他们真是救命恩人,另一方面算是破财挡灾,医生医院怎么处理红包应有个管理办法。如果你不想送红包就别送。如果医生因你没送红包而给脸色看,你就想法子(如找陪护人)先送红包,待手术后,你就去告他!对这类不良医生只有用这办法有效。 八、 要正视冷静对待重大疾病: 我们人类是伟大的,我们在创造一个个人间辉煌奇迹的同时,我们还不能完全防止疾病和意外对我们造成的伤害,还不能完全治疗人类疾病。一个人在不同的生长时期的生命体也是不同的。因此,我们要正视冷静对待重大疾病,30岁前的青少年生命体强,对重疾患者要全力抢救,30岁后,特别是老人,有的救治的康复率就低得多了,如何养护、救治就应好好打算,好好安排。不要医生说怎么样就怎么样,因为他们只会把病说得很重,能治,要快治!最后说万一是不能避免的,你签字交钱吧!你说是吗?我是期盼人人健康长寿,但是,这又是不可能的,总是有个百分比的人要遭疾病的伤害,因此,我们要十分冷静对待疾病,对待患病亲人。感情,再深的感情也不能为我们驱除病魔;钱,再多的钱也不能为我们改变病状。根据人道医学救治原则,正视现实,选择适当的救治方案,特别是注重减轻患者的痛苦。在这方面,我强烈呼吁成立“救治重大疾病基金会”,当一人一家有难时,真需要大家伸出友爱之手拉一把!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都摆脱不了这一点。同时,我们应当尽力参加社会保险和人寿保险,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应当成立“至爱养护院”,对重疾患者多做些人道关爱,同时还帮助了一个个家庭共度难关。 九、 要慎重做器官移植术: 象吴阶平教授、陆道培教授等那样德高望重、享有极高的器官移植水平的全国著名的医生真是患者的救命恩人,我还真愿意成为这样的好医生的“医学研究志愿者”,但是,这样的好医生和好医院实在是太少了!而太多的不过就只是为赚钱,他们“什么都能做,什么都敢做”,人是死是活不管,只管有钱收!他们敢承担器官移植的风险和不成功的一半的医疗费用吗?台湾慈济骨髓捐赠资料中心在大陆进行骨髓移植有近200例,请问他们收了患者多少钱?又有多少成功?目前国内造血干细胞移植“你追我赶”,数量不断翻番,一人就要花费三四十万,又有多少成功?做器官移植术,一定要三思,一定要选择好的医院医生! 十、 要善待、看好亲人遗体: 捐献器官,救死扶伤,捐献遗体解剖供医学研究,为发展人类医学事业做点力所能及的事,当自己的志愿得到尊重和善待时,是人的精神的最大解放。若暂时有想法的话,就要善待、看好亲人遗体,以免遭到伤害,留下终身不安和悔恨!现在停放在太平间的遗体的眼角膜竟然被盗被毁,有关部门鉴定说是“(老鼠)动物噬咬所致”,真是欺人太甚!有一位医生竟然敢在“CCTV新闻会客厅”访谈节目中公开说:要是我(取眼角膜)就不会让人知道。你说谁听了这话不惊诧?不愤怒? (2002年8月初稿,2003年8月修改稿) (六) 关于制定《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法》、《人体器官解剖捐献移植法》的建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 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疫情真让党中央和人民群众揪心! 我们为抗击“非典”所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对此,我们不能不深思: 1, 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在世界上务必又如何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和安全? 2,国家推广和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百利而无一害,为什么想做点善事又那么难? 3,如果积极倡导遗体解剖、捐献器官、救死扶伤,“非典”的伤害会这么大吗? 4,邓小平已经率先做出了逝世后解剖、捐献的楷模,为什么“邓小平理论”避而不谈? 5,及时解剖,查明死因,研制药方,赢得专利和知识产权,将会产生多么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祸福相依,我们错过了获取战胜“非典”最好成果的机会,今后怎么办? 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在世界上将更高地举起人道博爱大旗!推广公益慈善活动。 我们应当尽快制定《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法》、《人体器官解剖捐献移植法》,法治德治共进,解放我们的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摒弃狭隘的个人功利心态;清醒意识到干部队伍树立诚信公正风范是社会形成诚信公正秩序的先决条件;真正全面实践党的“三个代表”思想,为人民服务,造福中国,造福人类。 崔从政 2003年4月20日 深圳市红十字会捐献器官志愿者会会长 自由投资人 自由撰稿人 公益志愿者 518000深圳市笋岗路宝安广场B座5楼 电话:0755-81831455, cccc4455@yahoo.com.cn - - - - - - - - - - - - - - 报送: 党中央常委、吴仪副总理 广东省张德江书记、卢钟鹤主任、黄华华省长、李鸿忠常务副省长、雷于蓝副省长 深圳市黄丽满书记、于幼军市长 (七) ——为了社会责任和社会公正 事实过程: 一、2003年8月21日,姚晓明在向全国全世界播放的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会客厅”的节目当中,在回答主持人白岩松关于怎么看某地一位博士未经遗属同意而摘取死者眼角膜一事时立刻接上话说:“假如是我(取角膜)就不会让人知道。”崔从政当即在新华网发展论坛发表网络论坛帖文,未指名道姓批评姚晓明这种行为,并向中央电视台发出电子邮件,向深圳市有关党政机关和媒体反映这一事件的严重性问题。 二、2003年12月,志愿活体捐献角膜的杨萍状告姚晓明和深圳市眼科医院不如实告知造成捐献眼角膜后人体受到伤害,这是中国第一例捐献器官志愿者状告医院医生违反规定造成捐献后人体受到伤害的案例。 三、2004年3月,姚晓明被深圳市某方面评选为“最具爱心人物”。 2003年11月后,特别是2004年4月后,崔从政公开在新华网发展论坛、南方网、人民网、深圳新闻网等网络论坛发表网络论坛帖文,进行评论、批评、谴责。 四、2004年4月21日,南方网《来函(贴)摘报》反映崔从政帖文意见。南方网总裁批示:“送省卫生厅阅处,抄送:南方日报社杨兴锋总编辑”。 五、2004年5月21日,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将南方网《来函(贴)摘报》函告深圳市卫生局,“请对其反映你市角膜捐献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2004年6月18日前书面报我厅医政处。” 深圳市卫生局至今未将实情报广东省卫生厅。 六、2004年6月14日,深圳市罗湖法院判决原告志愿活体捐献角膜的杨萍败诉,并承担责任一切诉讼费用。原告提出上诉。2005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市眼科医院补偿杨萍20000元,此案终止。但此事件并没有完结。 七、2004年7月28日上午,崔从政在深圳市罗湖法院院长接待日时控告法院是非不分、判决不公。 八、2004年7月29日,崔从政接到深圳市罗湖法院电话通知,要求到法院领取28日签发的应诉通知书及姚晓明状告崔从政名誉侵权的诉状。 九、崔从政于2004年8月10日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 十、2004年8月23日上午9:30时,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因法院法官裁定本案应以杨萍诉案结果为依据而中止本案诉讼。 十一,2005年6月2日上午9:30时,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庭重新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即庭判决:崔从政名誉侵权成立,须道歉并向原告姚晓明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 十二,崔从政不服一审判决,于2005年6月3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2006年2月17日二审法院送达判决书,维持原判。 十三,2006年4月7日,崔从政收到罗湖法院送来的受理姚晓明申请强制执行书。崔从政表示大义凛然、不屈不挠! - - - - - - - - - - - - - - - - 再 审 申 请 书 申请人:崔从政, 男, 195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深圳市红十字会捐献器官志愿者会会长,住深圳市人民北路财校,身份证号码:440105195712,电话:0755-81831455 被申请人:姚晓明,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深圳市眼科医院主任医师,身份证号码:4201025709 再审请求: 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一终字第338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申请人姚晓明身为公职医生和公众人物,在申请人为因其不如实告知造成活体捐献眼角膜志愿者杨萍受到人身伤害一案伸张正义过程中,不正视错误,不承担责任,反而诉申请人名誉侵权,其事实不实不足,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实不当,还认定被申请人姚晓明的不诚实不负责的说法为证据,对被申请人姚晓明篡改病历作伪证及其他有关事实真相竟然不作调查收集证据,设法掩盖这一重要事实,把正当的网络述评说成是诋毁、诽谤,判决不公。2006年2月28日的《深圳特区报》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的《法官说法》专栏整版就此案报道“你发帖子骂我 我就告你侵权”。“骂”的字义是指用粗野的语言恶意侮辱人。而申请人在所有的网评中都没有任何“骂”的词句,连“骂”的成份也没有。如此严肃的法治宣传报道应当十分注意法律准则和用词严谨,客观真实。但是,该版报道随意性大,竟然用“骂”字来诋毁公民的正当的网评,渲染所谓“名誉侵权”,还配有侮辱人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滥用红十字标志的漫画,显然是一种名誉侵权行为,由此可见,在这一诉讼中,法官的意念行为及审判的错误十分严重,法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事实改判申请人崔从政名誉侵权不成立,驳回被申请人姚晓明的诉求,诉讼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姚晓明自行承担。 我不需被申请人姚晓明赔礼道歉,更不需被申请人姚晓明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只愿被申请人姚晓明好好地做个医生,期盼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捐献器官志愿者活动不被玷污、不被亵渎。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姚晓明作为公职医生和公众人物要有足够的事迹、精神和意志来支撑自己,要有社会责任感,要诚实做人,尤其是要有做医生的起码的基本准则,对社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及影响的批评应具有必备的承受力。法院对公职人员和公众人物提起的不实的名誉侵权案应当予以驳回,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及社会责任的教育。 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及影响的言论行为一定要接受人民群众和媒体舆论的监督,即使对只涉及个人的人格和名利事的评论时也要坦然对待,不要轻言“名誉侵权”!“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和理解”,尤其是对不是损害的而是尖锐的批评不应错误地对待。不论是谁,尤其是公职人员、公众人物都应当懂得坚持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至高无上的原则。 二,被申请人姚晓明先后不如实告知做了三例活体捐献眼角膜和一例结膜移植手术,后果恶劣,特别是造成活体捐献眼角膜志愿者杨萍受到人身伤害的事实清楚表明被申请人姚晓明在进行角膜捐献移植活动中为了个人的私利,有意违规违法,肆无忌惮地伤害捐献志愿者和受捐者。我保留代理受害者对他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权力。 1999年11月15日晚,中华医学会眼科学会主任委员张士元教授在北京获悉深圳的段国生将无偿捐献角膜一事后指出,活体捐献角膜必须严格遵循如下原则:在患眼已失明、萎缩、可能导致交感性眼炎,进而威胁健眼的视功能等情况下方可捐献角膜;而正常眼、受伤严重但通过积极治疗可望复明者、已失明但可保持外观者,均不在角膜活体捐献之列。在专家明确告知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姚晓明仍然在1999年11月17日实施段国生捐献移植角膜,创造所谓“中国活体捐献眼角膜第一人”事迹。在时隔一个月后的1999年12月16日不如实告知手术情形及后果且说:“记者都来了!”逼迫杨萍活体捐献眼角膜,使善良的志愿者的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2003年8月21日在向全国全世界播放的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会客厅”的节目当中,被申请人姚晓明在回答主持人白岩松关于怎么看某地一位博士未经遗属同意而摘取死者眼角膜一事提问时,立刻接上话:“假如是我(取角膜)就不会让人知道。”我已感到被申请人姚晓明一错再错,无法自拔了!更担心越来越多的捐献者和受捐者惨遭伤害! 国外人体器官捐献移植中发生的严重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我们要在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刚兴起时严格管理,严格把关,确保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活动在人道医学科学的原则下健康发展,造福于人民群众,而不是成为不人道的谋取私利的契机。 现在全国全世界的人道博爱的文化氛围越来越浓,一批批志愿者不计个人名利,不计个人得失,无偿无酬,就象科学家、艺术家的风格一样非常执着地志愿捐献造血干细胞,挽救白血病患者;捐献器官,救死扶伤,为发展人类医学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我们都十分清楚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的不可比拟的重要性,也十分清楚当前挽救一个生命所要付出的不是一般人普通家庭所能承受的昂贵的医疗费用和精力,还有社会方方面面的爱心善举的精神的和物质的援助! 我们急需立法,尽快制定《人体器官解剖捐献移植法》,规范行为,保障捐献器官,救死扶伤,发展人类医学事业的活动健康发展。 我们的具体设想是:1,从人类医学的高度意识到“解剖遗体”,分清死因的重要性,明文规定在完全尊重遗属的要求前提下,倡导自愿申请进行“遗体解剖”;倡导“捐献器官,救死扶伤”; 2,活体捐献应慎之又慎,不能因一个生命危机而有可能造成两个生命危机或更大更多的危机,不能增加家庭、人类的创伤和痛苦; 3,严格实施“死亡证明”和“器官移植医师许可证”的制度,“死亡”、“捐献”的判定和“器官移植”决定不能由相同的医生负责;均需两名以上医师分别决定实施;不是哪间医院、哪个医师想做就做; 4,规范实施运作和医术程序; 5,责令有关部门适时规定器官移植医院和收费标准;6,公开器官移植成活率让人民群众知道真实情况及作出恰当的选择。 深圳市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卫生部的《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条例》即将出台。我们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所面临的医德医术的严峻问题形势不能低估,更不能掉以轻心!我就是担心善良的人民群众老百姓给蒙给骗了!器官捐献移植不是小事,弄不好就会出现“人去财空”的一个个家人悲剧! 事实上,在接受捐献、实施救治的过程中,的确存在着一些我们不可掉以轻心、不能熟视无睹的问题: 有的医院医生轻视生命,还有的是拿生命作“赌注”、作“试验”; 有的医院医生不善不慎地对待遗体,亵渎人类的价值和尊严的延伸; 有的医院医生不注重科学,不善总结,沽名钓誉,“只求数量赚钱,不求成功为民”; 有的医院医生更是恶劣到唯利是图的地步,愧对捐献志愿者的义举,愧对社会的善心善举,愧对满怀期盼重燃生命而不顾倾家荡产地付出了不是一般人普通家庭所能想象所能承受的昂贵的医疗费用和精力。 我要大声疾呼:捐献器官,救死扶伤;器官移植,慎选医生! 请求法官问问并查明被申请人姚晓明每年及五年来到底用了多少人体眼角膜?这些眼角膜是从哪里获取的?合法吗?又移植给了多少名患者?又有多少例是成功的?被申请人姚晓明在角膜移植医疗中的个人收入是多少? 请求法院立即对深圳市眼科医院的角膜移植病历、住院记录、角膜病区药品医械采购使用记录、病人意见簿和收费证据及相关的利益分配记录作出“保全证据”并调查取证。 请求法院发出公告,劝告由被申请人姚晓明实施角膜移植的患者前来深圳市罗湖人民法院民庭登记并说明移植的结果如何。 2006年4月1日,我陪“东方卫视”电视台的记者到深圳眼科医院了解病人情况,遇到山东来的马培尧病人,他在眼科医院由被申请人姚晓明做角膜移植,手术后根本看不到东西,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事例。就在我写这份再审申请书的2006年4月17日上午8:47时,被申请人姚晓明打来电话,说:“你不懂医学,我认为他不要做角膜移植,因为对视觉没有帮助,但是,他一定要做,我就按美容给他做的角膜移植。我是医学博士,你是无业游民,你懂什么?你应当看精神病科,你到康宁医院去看看精神心理问题。”我说:“你记住你的话,不要事后又不认帐,又不正视。我请你叫身旁的护士作证,请你说出一个护士的名字作证。” 众所周知,目前角膜极缺,被申请人姚晓明不是将角膜用于让人重见光明,而是去给一个乡下小伙子搞“美容”,这样的事实说明被申请人姚晓明是非常不人道不负责的。大言不惭地侮辱公民的“我是医学博士,你是无业游民。你去看精神病科”之类的话都敢说出来,可见被申请人姚晓明的思想道德意识极其低下。 我之所以要如此执著地捍卫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人道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是因为我从1996年5月起开展“深圳市红十字会捐献器官志愿者会”以来,逐渐形成了一个坚定不移、不屈不挠的“公民理念”:在正义战争时期,勇敢地应征参战,不怕牺牲是一个公民的最大的最光荣的义务和责任;在和平安稳时期,勇敢地站出来反对一些不良医院医生的魔鬼般的“医诈谋财害命”恶行是一个公民的最大的最光荣的义务和责任!维护社会的公益性、道义性、正义性是一个公民的最高的社会责任。 “深圳市红十字会捐献器官志愿者会”发展到今天,我认为捐献器官志愿者发动工作已经不是主要方面了,而完善法律,规范约束医院医生的道德操守和医务行为却是最主要最重要急需解决的问题! 只有严格管理医院医生,威慑打击某些不法医院医生的不良行为和社会买卖人体器官行为,才能保证捐献器官志愿者活动健康发展,才能真正做到捐献器官,救死扶伤! 为此,我想依法成立一个保护人体器官人道地科学地有效地进行解剖捐献移植的组织,把我们的人道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 申请人请求法院理解人体器官捐献移植事业所面临的严峻情形及我不惧一切地维护社会公正的真心实意和美好期盼。 三,被申请人姚晓明不正视事实,公然诋毁捐献角膜志愿者杨萍的善心义举充分表明其医德人格低级,不诚实,不负责,弄虚作假。 被申请人姚晓明不敢出庭对质,连住址也不敢公开,还当庭撒谎说他是“深圳人”,而不是“湖北人”。 被申请人姚晓明诉称“曾在市眼科医院做整形手术并同时捐赠角膜的杨萍”,而事实上杨萍捐献角膜前并不曾认识原告也从未到过被申请人姚晓明所在的眼科医院看病,更没有做什么“整形手术”,她是深圳第二例志愿活体捐献角膜帮助有需要的人士重见光明,当时的医院人员和媒体记者都能证明这一点,深圳市红十字会秘书长赵丽珍能够证明这一点。被申请人姚晓明为了掩饰自己的错误竟然如此不尊重志愿者,不尊重事实,说杨萍是求医整形的同时捐献角膜,这是再次公然诋毁捐献角膜志愿者杨萍的人格,伤害捐献志愿者的恶劣行为,足见被申请人姚晓明缺乏诚信,弄虚作假,肆意否认事实,恶意伤人。 被申请人姚晓明及一审法院弄虚作假弄到不顾一切,错上加错,罪上加罪,请问被申请人姚晓明及一审法院,一个人请求“整形眼睛”,你们这类医生法官就能就敢不讲人道不讲医学原则,只顾自己收钱而胆大妄为地去任意做“眼球摘除术”吗?如此乱来真是医学界和法院界的莫大耻辱!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被申请人姚晓明所在的医院补偿杨萍20000元的调解后,院方还要收回发给杨萍的“荣誉病人称号”证书,对捐献角膜志愿者杨萍及捐献器官救死扶伤事业的态度和行为真是狭隘自私,极不道德。 被申请人姚晓明自始至终都没有向捐献志愿者明明白白地告知“捐角膜就要摘除眼球”的严重情形及后果,一般人又有谁会知道“捐角膜就要摘除眼球”呢?被申请人姚晓明先后组织实施了四名活体捐角膜或结膜及几百例角膜移植手术,他们的后果如何,我对他们甚感担忧。我再次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姚晓明的角膜捐献移植术及结果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四,被申请人姚晓明不敢正视最重要最恶劣的“篡改”“病员家属手术签证书”的事实,想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来开脱责任。我批评被申请人姚晓明“作伪证”,对如此严重的评论被申请人姚晓明竟然不敢说是“名誉侵权”,那还有什么能算得上名誉侵权? 我挺担心这个被篡改的病历在医院里会“丢失”,请求法院予以“保全证据”。 被申请人姚晓明从来不敢出庭,在诉状里及法庭上对“篡改”、“作伪证”的违法的事只字不敢提。而事实是任何人都抹杀不了的! 1999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姚晓明是叫杨萍的妹妹杨晖在“病员家属手术签证书”签字的,杨萍的妹妹一看写的是“眼球摘除术”就急了,就问被申请人姚晓明:“不是说是捐角膜吗?怎么要把整个眼球摘掉?”此时此刻,被申请人姚晓明的良心还不发作,还不为此而醒悟过来。后来被申请人姚晓明竟敢篡改“病员家属手术签证书”,加上“本次手术不解决上睑凹陷”字样,以造成“上睑凹陷”是原已有的问题,又纯是医疗手术的假象,企图开脱人身伤害责任。其时,他们是既没医德,更没水平。请法官注意,“病员家属手术签证书”最后一栏是“术前病员意见”, 被申请人姚晓明不叫杨萍签名却叫杨萍的妹妹签字,这可是欺骗行为,“显失公平”,是“无效合约”! 再回头看看杨萍照抄被申请人姚晓明写的“捐献角膜志愿书”,里面只是写着“捐献角膜”,没有说要“摘除眼球”啊!被上诉人姚晓明据此主导的摘除杨萍的眼球,是对善良的人的最大人身侵害,被上诉人姚晓明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要赔偿杨萍的眼球! 被申请人姚晓明还是博士,副主任医师,改了记录不签名,也不叫当事人签字,这是哪家的医疗规则?这连一点医德、医责、医术啥都不讲了!对这种恶劣行为再怎么样痛斥都不为过!这哪点算是侵害了好上媒体的公众人物被申请人姚晓明的名誉权? 而事实上,在有关杨萍的其他医院病历中根本就没有“上睑凹陷”的记录,纯属被申请人姚晓明胡编篡改作伪证。有关专家指出:“姚应当对对方的质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篡改作伪证,特别是在医疗纠纷中医生负有‘举证倒置’的责任。而姚在三张纸的诉状里只字不敢提‘伪证’事,我请求法院责令其提交‘文件形成时间鉴定’”(10000多元鉴定费)。 面对上述“基本事实”和“主要事实”,被申请人姚晓明及一审法院不敢多言,避而不谈,却反口说他没有说“你介绍一个角膜移植者,每个给你500元”、“姚说自己承包了深圳市眼科医院角膜科室”等话,还当作是我“捏造事实”。请问,这等“事实”够“捏造”资格吗?从个人诚信来看,有理性的人都会感到被申请人姚晓明会说过这样的话。特别请注意,2003年8月21日在向全国全世界播放的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会客厅”的节目当中,被申请人姚晓明在回答主持人白岩松关于怎么看某地一位博士未经遗属同意而摘取死者眼角膜一事提问时,立刻接上话:“假如是我(取角膜)就不会让人知道。” 被申请人姚晓明和一审法院对这么重要的话和事认不认?敢说“捏造”吗?“事实”大小轻重都没有能力分辨不出来吗?这样的起诉和判决是对法律的尊严和约束力的亵渎! 应当指出,法律的目的是规范和调解人们的社会关系。难道一、二审法院要引导人们随时随地携带着录音机、照相机甚至摄影机处于“恐怖紧张”状态吗?显而易见,不尊重事实,玩弄权术只能是丑态百出、荒谬绝伦。 五,一、二审法院法官不正视事实,袒护被申请人姚晓明,在其不敢出庭的情况下为其“打官司”,不依法调查收集证据,该认定的事实不认定,不该认定的“事实”却认定,是非不分,是非颠倒,故意夸大所谓“名誉侵权”言词,最后判决不公。 当前的一个严重的恶劣的动向就是某些不良很难逃过党政机关的查处,就企图通过冒似法律公正的法院的腐败错误的判决发出错误的信息,并使其抱着侥幸的心理期望以法院不公判决胜诉来掩盖事实,开脱罪责,回应有关党政部门依法查处。因此,追求司法公开、司法公正是全体人民,包括广大法官在内的共同责任。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特别是网络监督是司法公正公平并赢得司法独立的必由之路。现在动不动用“司法独立”、“妨碍司法公正”来阻碍社会的监督,就不会有法院法官的公正审判,就不会发展到司法独立的时刻! 我在2004年8月的答辩状中明确写道: “1999年至今,深圳才有45例捐献眼角膜。请求法官问问并查明被答辩人每年及五年来到底用了多少人体眼角膜?这些眼角膜是从哪里获取的?合法吗?又移植给了多少名患者?又有多少例是成功的? 请求法院立即对深圳市眼科医院的角膜移植病历、住院记录、角膜病区药品医械采购使用记录、病人意见簿和收费证据及相关的利益分配记录作出“保全证据”。 请求法院发出公告,劝告由被申请人姚晓明实施角膜移植的患者前来深圳市罗湖人民法院民庭登记并说明移植的结果如何。 法院竟然对申请人的正当请求置之不理。 2005年5月,我和律师到深圳市眼科医院请求给几位曾被被申请人姚晓明做过角膜移植手术的患者名单电话,以便了解一下真实情况,院方说:“不能提供。” 2005年5月16日,我申请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责令被申请人姚晓明对其篡改病历作伪证的证据进行“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法院“驳回”; 我即刻申请“复议”,法院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一、二审法院法官公然违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判决书中还竟然说活体捐献眼角膜者“杨萍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予认定”,“所述事实不能确定,该证据不能认定”。不是不能“认定”,而是根本就不愿不敢“认定”。请问:一个见义勇为者请求被救助的人站出来作证人发表证言,能说他们“有利害关系”而不予采纳认定证据吗?一、二审法院的审判是非不分,毫无公益性、公道性、正义性和法理性,审判不公。 杨萍从医院复印的病历件足以证明杨萍是捐献角膜志愿者,被申请人姚晓明不如实告知而将“捐角膜”变成“眼球摘除术”,且从未有“上睑凹陷”的记录,实属被申请人姚晓明恶劣伤人并篡改病历伪证及反映出被申请人姚晓明的人品不良、不诚信、不负责的事实,判决书却说成“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异议成立,不予认定。”“被告”我怎么会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呢?只要是人都完全可以看出申请人的质疑是为了证明被申请人姚晓明严重违反医疗规则,不人道地伤害了活体捐献角膜志愿者的事实。罗湖法院这样做到底是为了什么? 一审法院的“认为”变个法跟被被申请人姚晓明的“诉状”内容一样,法院仅凭被申请人姚晓明的诉状内容就跟着“认为”杨萍是由被申请人姚晓明“对其施行左眼球摘除义眼植入术,同时捐献角膜”,公然违背杨萍是捐献眼角膜志愿者的事实,诋毁捐献眼角膜志愿者杨萍的人格和红十字捐献器官,救死扶伤事业!连“明明白白的事实”都不认了!串通一气做伪证!还谈什么证据?还谈什么公正审判? 杨萍志愿捐献眼角膜,被申请人姚晓明却主导了“挖眼球”,“挖眼球”这个“众所周知”的人身伤害,特别是侵害了早已是残疾人的妇女的事实还需要“证明”吗? 在此,我要特别告诉一、二审法院,你们认定不当,判决不公得太离谱了!连起码的简单事实都搞不清楚。 有时我在问:你们是文盲还是法盲? 被申请人姚晓明是主导杨萍活体捐献眼角膜的主要责任人,但是,的确不是被申请人姚晓明“施行”手术,为什么被申请人姚晓明在一切“签字”准备就绪后,不自己亲自做手术,而是找来另外一位医生来做杨萍的手术?有两种可能:一是被申请人姚晓明心里十分清楚他在蒙骗杨萍并遭到杨萍妹妹的质疑后,心虚,不敢做这手术;二是取人家的角膜还是没有给人家装上角膜来得光彩,因此,他违反规定做出了最后的安排。2003年11月的一天,杨萍等人应约与被申请人姚晓明面谈时,被申请人姚晓明竟然毫不负责地说:“手术不是我做的,你要告就告赵医生。”上报纸电视媒体就是挺身而出的他,追究责任时就想一脱了事,连自己是负责人并一手主导策划的杨萍活体捐献眼角膜的事实都不顾了,这种人还要什么名誉?还有什么资格指责他人“名誉侵权”? 被申请人姚晓明和一审法院指证我名誉侵权的词语的原话如下,用颗平常心认真看看就可以看出它们对个人评价和对社会问题的评价是有别的,网络论坛的文体有它的特殊性,一个回帖是一个特定的部分。所有部分都没有对被申请人姚晓明有任何侮辱、诋毁、诽谤之词: 第9条回复: 作者: 深圳捐献器官志愿者崔从政(2004-06-04 17:42:15.0) 一定要开展捐献器官,救死扶伤活动! 但是一定要首先坚持人道、科学的原则! 要对志愿者的安全健康高度负责,尽心尽力, 决不能让不良医院医生“混水摸鱼”、“唯利是图”、“医诈谋财害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15条回复: 作者: 深圳捐献器官志愿者崔从政(2004-04-08 15:44:25.0) 官方报道:“关爱行动组委会正式公布了“最具爱心人物”、“最具爱心家庭”、“最具爱心企业(集体)”的评选结果,余彭年、姚晓明、市新华书店等将成为人们新的学习榜样。”- - - - -姚晓明将“成为人们新的学习榜样”,还是“成为人们新的批评对象”?当个“公众人物”不容易啊!廉洁奉公、廉洁公道、廉洁自律是必须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39条回复: 作者: 公益志愿者崔从政(2004-04-24 11:18:06.0) 有时我在想:我们信任的却是“魔鬼般的医院医生”比我们看得见的“打砸抢偷的坏人坏事”还要坏!对“打砸抢偷的坏人坏事”有时还可明见着防一防!对“魔鬼般的医院医生”可还不是防不胜防,而是没有一点“防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11条回复: 作者: 深圳捐献器官志愿者崔从政(2004-04-08 13:38:10.0) “医诈谋财害命”——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时下越来越多捐献器官、器官移植,在这极其恶劣的医德医风环境可怎么办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14条回复: 作者: 深圳捐献器官志愿者崔从政(2004-04-08 15:38:41.0) 今天早上,我给深圳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段亚兵先生打了电话,强烈反映个人意见,他说会予以考虑。我还要向市委书记、市长反映!看谁敢乱来?看谁敢“不捞白不捞”?看谁敢“名曰树人,其实树己”?看谁敢“串通一气,捞名捞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从各方面事实就可以清楚看到诚信客观真实、伸张正义做人的是申请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害他人的人身名誉权的不是申请人而是被申请人,申请人保留追究被申请人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的权力。 一个法院法官连最起码的审判程序和时间都是混乱的,他怎么能公正审判呢?他们搞的是什么法的行为? 请法院法官仔仔细细地看看: 我认真地阅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看到制作时间是:2006年1月5日,由此可推论判决书是在2006年1月5日或之前作出的。 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我在2005年10月25日申请调查取证一事却是分别在2006年1月10日和1月18日作出不予调查取证的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在1、2月期间,我还与审判长池伟宏法官有过四次电话联系,他还主动给我打过电话了解{“调解”进展情况,为此我还十分感谢池法官积极与当事人联系。现在看来,审判长池伟宏法官等早已有定论,他们只不过是在逢场作戏,欺骗诉讼当事人。其实申请人一直是真诚地努力争取在市卫生局领导的帮助下达成和谐的向前看、顾大局的“调解”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予调查取证的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竟然发生在法院制定判决书之后,法官并在判决书制定之后还与申请人崔从政有过多次的争取“调解”的对话,这是什么审判程序? 法院法官这种先入为主、再来演戏的审判怎么样体现司法公正?又有什么法律尊严和法律价值? 姚晓明打“名誉侵权”这样的官司明显是错误的,应当引以为戒,好好地当个负责的好医生才是一个人的最大的追求和宽慰。 2006年2月28日的《深圳特区报》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的《法官说法》专栏整版就此案报道“你发帖骂我 我告你侵权”。“骂”的字义是指用粗野的语言恶意侮辱人。而申请人在所有的网评中都没有任何“骂”的词句,连“骂”的成份也没有。如此严肃的法治宣传报道应当十分注意法律准则和用词严谨,客观真实。但是,该版报道随意性大,竟然用“骂”字来诋毁公民的正当的网评,渲染所谓“名誉侵权”,还配有侮辱人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滥用红十字标志的漫画,显然是一种名誉侵权行为。由此可见,在这一诉讼中,法官的意念行为及审判的错误十分严重,法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网络论坛所体现出来的人民群众最直接地最广泛地最快捷地进行舆论监督和合法信访的先进性和有效性应受到尊重,我会坚强不屈地捍卫人民群众的网络论坛舆论监督。为此,我敢当受到伤害的原告代理人,就决不怕当被告,更不畏惧任何强加于我的莫须有的罪名! 企图通过法院的不公判决来掩盖违法乱纪的事实,开脱罪责是当前存在的一种恶劣腐败现象,祸国殃民,但是,人民群众最终会主持正义! 被申请人姚晓明提供的“证据”显示,南方网就上诉人反映姚晓明问题的网帖以《来函(帖)摘报》很快送达广东省卫生厅领导阅处,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于2004年5月21日给深圳市卫生局转发南方网《来函(帖)摘报》,要求深圳市卫生局对答辩人“反映的深圳角膜捐献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2004年6月18日前书面报省厅医政处”。深圳市卫生局迟迟不调查处理,最后回复:杨萍诉姚晓明和医院人身伤害一案经罗湖区法院判决,杨萍败诉。杨萍已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由此可见,深圳市卫生局为了部门的利益竟然不讲法律和纪律,不作为或随心所欲,还把组织文件转送给涉案当事人。 不论怎么样,上诉人深深地感到了网络论坛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也说他们上网了解社情民意,胡温领袖重视网络资讯的主张充分说明网络论坛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被申请人姚晓明不是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反而将《南方网》的关心当成“支持”他起诉名誉侵权的“证据”,将申请人的符合事实的评论网帖视为“侵权言论”、“侵权证据”,令人不解。其实评论与新闻报道有原则的区别,根据事实和事态进展的情况进行的真实客观的评论不应被视为违法行为。而我所尖锐批评的几处有点被申请人姚晓明的名吗?被申请人姚晓明和一、二审法院把对个人方面和社会方面的评论混淆了,张冠李戴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明确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1、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2、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3、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上诉人的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我仍然会继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发表网络论帖,尽到一个公民应当尽到的社会责任。我不是要被申请人姚晓明从此倒下,而是催促被申请人姚晓明要勇于面对事实,承担责任,人道科学严谨地从事医务工作,健康地开展捐献器官,救死扶伤活动,一切为了人民的健康和幸福。 请求法院支持我的正义诉求,改判申请人崔从政名誉侵权不成立,驳回被申请人姚晓明的诉求,诉讼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姚晓明自行承担,我不需被申请人姚晓明道歉或消除影响或补偿,只求公正审判,维护社会责任和社会公正。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崔从政 2006年4月17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简介: 一、发起组织:我于1996年4月从事人寿保险工作,深感保险事业的“同舟共济,服务社会”的精神与红十字运动的“人道救助,志愿服务”的原则相一致,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就是最大的保险保障。因此,我发挥职业特长,与志同道合者发起筹建,经深圳市红十字会于1996年7月1日批复同意成立了“深圳市红十字会捐献器官志愿者会”。然而,深圳市民政局“以条件不成熟”为由,实是污蔑为“有商业倾向”,诋毁红十字志愿者的人格和善意,越权不批准成立该会。深圳市卫生局局长周俊安当初十分理解支持,但是,他后来在官场的“相护”中败倒了,打起官腔跟着胡乱指责。“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应充分尊重和扶持鼓励人民群众开展各种各样的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活动。 1997年2月起,我赴越南、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考察红十字会和世界华人情况,向党和国家领导人呼吁在党章和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和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内容,制定《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法》、《人体器官解剖捐献移植法》,2001年3月、2002年5月两次上京到国家信访接待室反映有关情况。 二、鼓励鞭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器官移植权威专家吴阶平教授1998年为本会题词:捐献器官、救死扶伤;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先生的夫人、香港红十字会总监董赵洪娉女士于1997年3月3日给崔从政复函中指出:“本人衷心祝贺 贵会的成立,并且十分敬佩 贵会倡导无偿捐献器官,以实际行动推广救死扶伤之精神。……以造福更多有需要的人士。”中国红十字会国内一部在二○○○年十二月四日《关于反映有关问题的复函》(红一赈函[2000]093号)中写道:“崔从政先生:您好!11月23日来函收悉。对于您热心红十字事业和积极促进器官捐献所做的努力我们表示敬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女士2001年为本会题词:捐献器官助新生、团结华人展爱心;香港著名实业家、慈善家方润华先生和夫人谭远良女士2001年为本会题词:捐献器官帮助病人、救死扶伤红会精神。 三、策划宣传:深圳市红十字会、市文明办、市献血办、深圳电视台、市眼科医院主办,深圳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服务队、深圳市红十字会捐献器官志愿者会承办的“’迎接新世纪, 珍爱人生命’捐献遗体器官骨髓签名大行动”(2001.1.1-5.8),共有300多人填表签名,2000多人领取有关资料(无一人把领取的资料当作垃圾杂物乱丢);2001年2月18日下午在大剧院广场举行“小平壮举世人情,捐献器官仁爱心”纪念文艺活动。我和我爱人李琴(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从2000年起设立“北京大学红十字志愿服务奖”, 每年出资奖励在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骨髓)、捐献器官及红十字会组织活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学生,为红十字青少年运动做点事。 四、维权诉讼:1999年9月向深圳法院起诉深圳市民政局侵害公民、红十字志愿者名誉权,现申请再审。 五、争取公正:2000年12月起为广东佛山市的安放在医院的遗体的眼角膜受到伤害的男童的父母亲担当诉讼代理人,呼吁善待遗体、尊重自愿是健康持续开展捐献器官,救死扶伤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2003年11月20日,在中国第一例捐献眼角膜志愿者状告深圳市眼科医院医生不如实告知造成伤害的案件中担当原告委托代理人。2004年7月29日,姚晓明状告崔从政网络论坛帖文名誉侵权,2005年6月2日崔从政一审败诉,须道歉并赔偿30000元,崔从政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2月22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06年4月7日,崔从政收到罗湖法院送来的受理姚晓明申请强制执行书。崔从政表示不屈不挠! 六、严管医院:呼吁制定《人体器官解剖捐献移植法》必须严格管理医院医生,规范器官移植行为,制止不良医院医生的“医诈谋财害命”恶行,要善待捐献器官志愿者的爱心义举,善待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及其亲属不惜牺牲一切代价的付出和乞求,这将是捐献器官,救死扶伤活动健康发展的必备的极其重要的条件!人民群众的志愿觉悟性非常高,一定要尊重保护好!我于2003年1月4日在“新华网发展论坛”发帖:关注“两会”:呼吁成立公益性的《生命医院》、《生命档案馆》,善待生命,发展医学事业,强调倡导“解剖遗体”的原则和意义。衷心良言不被有关部门接受采纳,出现了“非典”流行的恶果,深感痛心。 2003-01-04在新华网发展论坛发的帖: 关注“两会”:呼吁成立公益性的《生命医院》、《生命档案馆》,善待生命,发展医学事业。 全国每年死亡率约千分之六,约有800万人死亡。 真的死了吗? 怎么死的? 怎么样挽救生命?怎么样防范死因的扩大及危害? 怎么样统计研究死亡情况? 怎么样发展医学事业?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各地成立《生命医院》、《生命档案馆》,在充分尊重亲属等有关方面的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全面人道科学地开展工作: 1,临终再观察。 俗话说:“起死回生”- - - - “有的人说是死了,特别是中毒、电击等事故造成的,可是放几天又生还了”;“送到火葬场的人又睁开眼睛了”。我们对此应当高度重视,善待生命。 所有被认为已死亡的人- - - - “遗者”都立即送到 《生命医院》、《生命档案馆》的“观察室”,再次对“遗者”生死进行核定。确已解体死亡的,及时作出处理。 其他的“遗者”分类安放在环境适宜的“观察室”观察数天,再作核定生死并及时处理。即使是亿分之一的可能,我们也要尽心尽责。这对于提高公民的人道意识,增强公民的珍爱生命、关爱生命、奉献生命的积极高尚的人生观是十分有意义的! 2,遗体解剖。 多作宣传,自主自愿。相信越来越多的人会接受遗体解剖。遗体解剖可以真实查明死亡的原因,积极防范;同时,对发展医学事业意义重大,利于医生、学生学习研究,培养人才;遗体解剖,循序渐进,将会更广泛有效地推动开展“捐献器官,救死扶伤”活动。 非典疫情给我们的教训是十分严重的! 3,妥善保存遗体,杜绝伤害遗体。 统一规范、严格管理的“保存室”可以妥善保存遗体,特别重要的是可以坚决杜绝各自为政时所易发生的伤害遗体遗物的不人道行为。 4,便利举行追悼会。 今后到火葬场参加追悼会将是越来越难,效果也不好。在市里的《生命医院》告别遗体,追思悼念,丧事从简,便利群众。 5,统一火化,全面合理实现殡葬改革。 根据亲属等有关方面的要求,统一送往火葬场火化,可乘车随行来回,妥善处理后事。这样便利群众办事,殡葬改革就一定会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6,建立《生命档案馆》,填补空白。 科学立项,科学统计,科学研究,完善户籍、人事、公安管理。 《生命医院》、《生命档案馆》实行“一套班子,两个牌”,建在市区内,设有“观察室”、“解剖室”、“保存室”、 “殡仪馆”、“档案室”。 最为重要的是一定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坚持公益性,严格控制成本收费,决不能容忍乱收费,“医诈谋财害命”及大发“死人财”! 减少火葬场数目,并将火葬场迁至永久无人区,高速公路两小时左右路程,(如广东只设约十间),减少污染和不安,完善城市规划发展。 =================================================== “捐献器官志愿者服务热线”- - - - -与您真诚真心真情地交流商谈。 电话:0755-81831455 E-mail:cccc4455@yahoo.com.cn 网络搜索:崔从政 新华网发展论坛、深圳新闻网论坛bbs.sznews.com、奥一深圳*深圳视点、人民网强国论坛、南方网社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深圳市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卫生部的《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条例》即将出台,这给有志愿的人士带来欣慰,给有需要的人士带来希望! 为此,我们特别设立“捐献器官志愿者服务热线”,真诚真心真情地与捐献器官志愿者和有需要的人士交流想法和体会,商谈我们想做的事该怎么样做好。 捐献器官, 救死扶伤。 器官移植, 慎选医生! 公益志愿者、自由网络撰稿人 崔从政 致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深圳市红十字会捐献器官志愿者会会长,扬善抑恶相辅相成。 倡导制定《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法》,关注社会扬善抑恶体制机制。不为民,枉度此生。 真名实姓来论坛。真言实话求共识。 网络世界不是虚拟世界,而是真正现实世界的延伸和扩张,在这里我更想真情真心地待您。 个人网页: http://cn.netor.com/m/box200310/m30318.asp?BoardID=30318 http://oldbbs.sznews.com/dispbbs.asp?BoardID=3&ID=1032771360548 http://sz.people.com.cn/GB/channel20/51/200409/03/3536.html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tszk/nfrb/zsjxw/sz/200503100309.asp http://forum.xinhuanet.com/bbsui.jsp?id=czcuiaaa http://forum.xinhuanet.com/bbsui.jsp?id=czcuiccc 地址:深圳市人民公园办公室义工队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0755-81831455 E-mail:cccc4455@yahoo.com.cn ========================= 我是想以此作个样板,争取给每一位捐献器官志愿者设立一个类似的“纪念堂”。 我也认为“自己的事还是自己做为好”,善始善终,特别是不应让亲人好友为己操劳身后事,以慰天灵。 我真心希望“新华网”、“深圳新闻网”等网络论坛社区能够开设“纪念堂”专栏,让有心人如愿以偿,文明习俗。
============================= 请您留言| 相关连接 | 人物讨论 | 活动年谱 | 历史相册 | 纪念文选 | 管理本馆 收藏 创建: 2003-10-4 访问:16112 维护人:崔从政 崔姓>> [功德簿] [传告][管理] 网同纪念·深圳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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